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蹒跚前行

2015-05-30 10:48:04郑秀亮
环境 2015年5期
关键词:责任保险鱼塘投保

郑秀亮

“有污染风险就应该有保险,即便出了事故,老百姓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

福建漳州PX项目爆燃事故、腾格里沙漠非法排污事件、兰州水污染事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的急剧扩张,我国环境污染事件近年呈现高发态势,并且从局部向大范围蔓延。更令人担忧的是,环境污染事故爆发后伴随的却是“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处理模式,不仅群众权益得不到维护,政府也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为了破解这种困局,国家大力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社会对此的关注度也在持续升温。然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能够达到其设定的目标吗?

作用:规避风险

2013年11月8日,广东湛江某酒精生产企业购买了平安保险公司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年8月下旬,一场持续的大雨导致该企业污水处理池的污水渗入周边鱼塘,受污染影响,鱼塘鱼苗出现大量死亡。鱼塘业主就此向企业讨要说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企业主最初觉得这是个小事情,赔点钱给鱼塘业主就可以了,因此也就没有报保险申请索赔。不承想,个别鱼塘业主狮子大开口,而且不依不挠,让企业陷入了困局。

得知情况后,平安保险公司迅速介入,查勘人员及时赴现场了解情况并查勘取证。调查发现,该事故是自然灾害导致的,属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中的附加保险责任,企业可以得到赔偿。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又积极与受损鱼塘业主进行沟通协商,“由于我们属于第三方机构,而且出具了非常详细的调查报告,鱼塘业主抵触情绪比较少,很快就达成了赔偿的协议。”保险公司人员介绍说,事件最终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受损鱼塘业主2万元,企业的危机就此解除。

事件中所提到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在这一保险关系中,保险人(一般为保险公司)承担了被保险人(一般为企业)造成环境污染的经济赔偿和治理成本,使污染受害者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也能及时得到赔付。在此次事件中,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不仅帮助企业解决了灾后赔偿问题,而且保险在理赔纠纷中还起到化解矛盾冲突的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环保部原副部长张力军在今年两会上就提到,一些重金属污染企业一旦出现事故,往往没有足够的资金治理污染,老百姓的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有污染风险就应该有保险,即便出了事故,老百姓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在当前环境污染事件频发的情况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说是为污染事故受害者构筑了一道屏障。

“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是为了更好地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降低环境污染风险”,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李晖也曾表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利于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更重要的是,这种保险机制不单纯是事后处置的问题,更是事前管理的方式,其实是在过程中对企业进行监督。因为保险公司一般都会针对投保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环境风险排查服务,有助于及时发现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提高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水平。

现状:企业观望

尽管官方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寄予厚望、多方推动,公众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充满期待,但是其推进过程却并不理想。

以较早开展试点工作的深圳为例,2008年底至2009年初,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正式起步。首批有13家试点企业参保,均为环境风险系数较高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每年投保额共计30余万元,赔偿限额为1600多万元。

但是,除了这10多家企业外,再往下推进却困难重重,投保企业、保险公司数量以及保费、保额都没有明显增长,试点企业的投保意愿也有所下降。有试点企业负责人认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意义不大,许多内容不保,真正出了大事也未必保得到。从数据来看,2009年到2011年,深圳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除了试点的13家企业外,数量上几乎没有出现太大的变化。

2011年开始,深圳尝试着引入“强制性”和“激励机制”,对试点企业实行“四个挂钩”的策略,包括与其年度综合评价考核和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挂钩;与企业通过环保核查的基本要求挂钩;与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的优先程度挂钩;与企业环保信用挂钩等。

2012年,深圳市保监局和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联合下发《深圳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将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扩大至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电镀、印制线路板等5大类高风险企业。该方案同时提出对积极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减轻企业的负担和压力。

通过这一系列的举措之后,深圳投保企业的数量才有了真正的起步。到2012年底,深圳全市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共有217家,保险金额达到2.36亿元,保费超过500万元。

与深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一路坎坷相比,广东省内其他地区的工作更加艰难。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到今年2月底,广东(不含深圳)参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在200家左右,保额为4.17亿元,保费1000万元左右。“这项工作从2012年开始启动,两年多时间里才达到1000万左右的规模,效果非常有限。”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相关负责人柳超表示。

“关键问题还在于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认识不足。”平安保险广东分公司的杨春指出,很多低风险企业会认为,自己这么多年都没出过环境事故,没有什么风险,不需要保险;高风险企业则认为保险赔付额相对于损失来说是杯水车薪,也不会买。“而且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是赔付给受害人,许多企业会觉得这个保险是为他人买的,就没有什么动力了。”

此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不是强制险,政府只是进行鼓励,采取的是自愿性商业保险模式,没有法律强制力,企业缺乏参保的外在压力。而作为一个新型的险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个新生事物,一些相关规定还处于摸索阶段,这也限制了该保险的发展。例如杨春就提到,之前广东推动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方案不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保险需求,许多小微企业觉得保费贵,成本压力太大,投保意愿普遍不高。一些地方保险条款则较为简单,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企业往往担心钱交了也白交,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会推卸责任。

种种问题的交错叠加,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推进过程步履蹒跚。

出路:健全机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推进尽管不尽如人意,但是各界对其未来的发展,依然充满了期待。一位业内专家说,近年来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不断刺激着公众的神经,也使政府在注重发展经济的同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污染型企业的管理愈发重视,所以环境污染责任险从发展空间上来说是很大的。当然,发展的前提必须扫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各种桎梏。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原庆丹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要发展下去,应该靠市场机制,不能只靠环保部门吆喝,但现阶段还必须要“扶上马”,也就是政策方面的扶持。令人欣喜的是,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将“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了立法内容。虽然“鼓励”的条目距离业界期待的强制险还有距离,但毕竟正在前进。

相比之下,广东在政策支持上释放出了更有力的声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是国内第一部与新《环境保护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明确规定“本省建立和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和支持保险企业开发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依法实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记者发现,实行强制性环境责任保险是业内公认推进该项工作的最有效举措,广东新环保条例的规定让业内人士充满期待。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政策法规处的张晓波还进一步提出,在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制定强制责任保险名录非常重要。“工作方案发布更多是文件层面的东西,但如果企业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列入强制责任保险企业名录,他们对这项工作的认可度和接受度就不一样了。”

专家还表示,推行强制措施的同时,还应该配套财税激励手段,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情况以及各项环境评估结果,与相关资质挂钩等。目前,深圳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投保情况与企业信用评定、信息公开、上市公司环保核查以及日常监管等联系起来,这也是对违法企业进行查处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在激励措施方面,对于自愿投保企业或者已经投保的企业,其他部门向环保部门调集相应环保信息的时候,环保部门会将其作为良好的环境信息报送出去,也是对企业的一种激励。

另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比如,需要加快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规范环境污染事故的责任认定和损害鉴定工作等。

除了政府的积极推动之外,保险公司也应该进一步完善工作。张晓波说,一些保险公司比较依赖政府手段强制拓展业务,企业投保以后,保险公司对投保企业的风险管理服务不到位。“很多保险公司业务员拉来客户以后,接下来的一年之内就很少见到他了,在定期风险培训、风险防范指导等方面,一些保险公司做得不是很到位。”而这在一定程度上更坚定了企业“投保无用”的认识。

对此,有专家建议,保险公司要加强企业环境风险调查、风险筛选、风险评估,通过保险费率与环境污染风险挂钩,以及持续的督导、检查,激励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帮助其更好地识别、评估和防范风险,通过保险来建立事前防灾防损机制,让企业真正感受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企业环境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带来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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