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素芳
摘 要: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催生网络恐怖主义随之发展壮大。而且利用网络传播信息速度很快,范围也更广;恐怖分子还利用的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等特点进行恐怖活动犯罪,利用大数据技术潜伏在信息系统的各个领域,等待发动恐怖袭击,获取重要情报;使国家重要的信息系统的遭到破坏,造成大量的、不可逆转的危害。网络恐怖活动破坏力惊人,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重要性也随之凸显。本文将从程序立法的角度进行浅要的探析,以期对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立法有所助益。
关键词:网络恐怖主义;特殊性;刑事诉讼程序
网络恐怖主义的出现,来源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即恐怖主义是随着信息技术领域的发展而出现的产物。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互联网用户,而互联网也正在成为恐怖主义思想传播重要的渠道和恐怖势力发动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之一。
与传统的恐怖活动相比,它有着自身的特点:首先,手段不同。网络恐怖活动一般是具有一定计算机技术的人员通过病毒、木马程序、黑客等技术来实施破坏性活动的。其次,目的不同。恐怖活动一般以直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为目的,而网络恐怖分子并不会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它是利用黑客技术实现其政治目的,而给攻击目标造成巨大损失的软暴力。再次,表现不同。网络恐怖主义借助网络,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突出表现出对人们思想上的影响。恐怖主义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打击网络相关的恐怖活动犯罪更是难上加难。
一、我国目前反恐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没还有配置与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相关的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这种情况严重落后于当前国内的网络反恐斗争的形势。目前我国的反恐立法有刑事实体法,反恐诉讼立法进程缓慢,且专门的网络反恐立法还未出台。
2013年新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定位和调查网络犯罪的特别侦查措施,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在此之前已经颁布了关于电子数据的司法解释和规定。我国新《刑事诉讼法》针对的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10个法条,是当然可以适用在网络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上的。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新特点加大了惩罚力度,如将资助恐怖主义组织或个人活动的、为恐怖活动招募或者培训人才的也作为犯罪加以认定,但程序诉讼法仍停留在普通刑事诉讼层面上。而在反恐怖主义立的法中更是没有明确界定网络恐怖主义相关的犯罪,也没有与网络恐怖犯罪相关的明确的的刑事处罚规定。
二、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所具有的特殊性使得治理需要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
恐怖活动犯罪的严重性和特殊性不仅要求立法者从实体的角度加大对犯罪的惩罚力度,更要根据网络恐怖活动案件的特点明确特殊的程序措施。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刑事程序立法不足,难以满足治理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网络反恐立法和诉讼实践存在多重矛盾:第一,网络反恐怖较高的灵活性的要求和立法程序需要一个明确的授权之间存在的矛盾;二是程序立法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与网络反恐中相关法律部门执法的灵活性之不足之矛盾;三是诉讼证据法定性与网络反恐怖主义案件证据资料之广泛性和多样性等特性之间的矛盾。
这些矛盾影响了我国惩治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实效,同时,程序立法的不足也会导致诉讼公正度的下降,人权保障力度也会受到影响。这不仅违背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它还往往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如用作进行有关反恐人权问题攻击的借口。因此,无论是从国内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协调的角度,或以确保公平,保护人权的角度或观点,或从加强打击力度,确保时效性的角度,提高我们的反恐刑事诉讼法的立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紧迫的必要性。
三、我国的网络反恐刑事诉讼程序性立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是立法可以适度超前。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背景下,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的模仿能力也大大加强,带来的一个好消息就是网络恐怖活动犯罪规律性得以呈现。因此,我们也可以利用这个规律,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经验,为我国的反恐立法建立未来的发展方向。因为,事物是不断变化发展的,一些国家面临的问题的今天,也许明天就是我国面临的挑战,因此,刑事程序立法,我们可以适度超前,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取长补短,为中国的反恐立法确立未来的发展方向。
二是要坚持安全优先、兼顾自由的原则。刑事诉讼模式应在犯罪控制和权利保障之间达到平衡,构建网络反恐刑事诉讼程序也必须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构建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别诉讼程序法必然发生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的冲突,那么如何平衡二者的价值取向就变得至关重要。反恐的特别诉讼程序是通过限制具有犯罪嫌疑的人的诉讼权利,适度扩大国家的权力,来确保国家和人们的安全,所以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来说网络反恐程序立法应该坚持安全优先、兼顾自由的原则。
四、反恐刑事特别程序立法初探
(一)明确恐怖主义犯罪的类型
恐怖主义是一个类罪,网络恐怖主义隶属于恐怖主义的一个分支存在,要对其实行严厉的刑事立法。但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恐怖主义具有自己的种种特点,仅仅实行实体犯罪立法是无法完全预防和惩罚犯罪的,这里还要紧密结合程序立法,也即是达到实体和程序的紧密结合,二者的双管齐下才能更快更有效的治理网络恐怖主义。
(二)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
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专门的反恐怖主义法,里面有详细的关于网络恐怖主义的规定。因为如果频繁修改刑法典不仅不利于我国的基本法律之稳定性,同时也影响到我国现行刑法之一般预防之目的,如果采用刑法立法进行司法解释则有超越权限进行解释之嫌疑,尤其是对覆盖刑法全部内容的罪行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刑法司法解释权限的扩大,有违反法定罪行原则的嫌疑,因此,如果制定一部全面的“反恐怖主义法”,不失为解决当前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同时它应该统一实体和程序。由于网络反恐的特殊性,其不同于普通犯罪的侦查措施和审判程序,因此,应在实体和程序方面加以区别,如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特殊的反恐机构、财务性保障、反恐机构之权限以及建立情报信息、指挥和协调机制等工作机制,应对突发事件之处置预案等机制。
(三)规定特殊的证据制度以及制定特别的诉讼程序规则
鉴于网络恐怖活动犯罪侵犯客体的特殊性,在完善立法时应该加強和改善法律的有关内容,如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侦查措施所收集的信息和其他证据的收集使用,采用秘密侦查的措施去收集到的证据能否作为证据而起诉和使用等。而且,现有的法律监测与网络监测中的其他犯罪没有区别于恐怖犯罪。这些都亟需立法加以明确。
(四)努力保持安全维护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平衡
反恐刑事诉讼法律必须以维护公平正义的国际人权法的目的为基准,以国家安全为出发点,进行程序立法创新的同时必须坚持法制理性的基本规则。既要使反恐法已成为一个有力武器,以打击恐怖主义,又要防止严重侵犯人权、危害法治根基的情况出现。反对网络恐怖主义也是如此。要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的同时,找到与防范恐怖主义思想传播的平衡点,从而有效防止恐怖主义意识形态借助网络大肆传播。(作者单位:郑州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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