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江
[提要]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内涵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的国际发展合作。随着2015年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普遍化,该原则成为建构联合国新的全球发展议程的重要基础和前提。在未来落实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过程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将在加强落实措施、重振全球伙伴关系等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 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可持续发展目标、千年发展目标、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中国分类号] D99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2 8832(2015)5期0102-14
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要求以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文件,联合国将在第70届大会(2015年9月-2016年9月)期间通过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用一整套新的可持续发展目标(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SDGs)取代2015年底到期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Millennium DevelopmentGoals,MDGs)。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Commonbut Differentiated Responsibilities,CBDR)原则是否将全面地体现在联合国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之中,以及该原则是否应该在新的发展议程确立之后,成为落实各项新的发展目标的重要原则,都将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本文拟就此通过简要分析“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缘起及其内涵,全面探索和分析该原则与联合国2015年后发展议程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考察该原则对未来落实2015年后议程各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作用与影响。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源流及内涵
作为人类应对环境与发展问题的重要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于1992年正式出现在联合国文件中。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会议发表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在第7项原则中指出:“鉴于造成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1992年5月,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在里约环发会议期间向各国开放签署,并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该公约第4条正式明确提出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1997年12月通过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第10条再度确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国际社会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和细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应承担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量化义务,对发展中国家应当承担的义务未做严格的规定,正是该原则的具体体现。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实际上由国际法的重要概念和原则——“人类的共同遗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发展演化而来。在坚持国际法强调的保护“人类共同遗产”方面普遍公平原则的同时,“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进一步关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共同应对全球环境、发展和气候变化问题上应承担的不同历史责任,并强调两者在经济和技术能力方面的差异,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共同承担国际责任中客观存在的历史和能力的不同。
一般认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端于1972年6月发布的《联合国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最初主要是针对环境问题。宣言提出保护环境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同时指出,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达国家应该为环境保护做主要贡献,同意在国际环境法体制内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的、有差别的待遇等。但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世纪50年代,“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内涵在国际发展合作或国际发展援助领域已有所体现。
在相当程度上,国际发展合作或国际发展援助缘起于美国总统杜鲁门的“第四点计划”(Point Four Program)。1949年1月20日,杜鲁门在就职演讲中宣布了美国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援助的计划,提出援助范围将从其盟国扩展至发展中国家。该计划史称“第四点计划”,实质是加强美国在冷战中的对外经济扩张、遏制共产主义、控制不发达国家和称霸世界,但在客观上开启了现代国际发展合作和国际发展援助的新局面,对当代国际发展合作走向具有重要影响。20世纪50-60年代,美国及其西方盟国逐渐建构起发达国家(北方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南方国家)提供援助的国际发展合作范式,即所谓的南北发展合作关系。这种合作的前提是:南方国家获得发展成为南北国家的共识,而促进南方国家发展是南北国家共同的责任。在合作方式上,南方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虽很重要,但不以提供发展援助为主导;通过北方发达国家提供发展援助促进南方国家发展的南北合作,体现出北方国家与南方国家在国际发展合作中承担了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
1961年,经济发展与合作组织(OECD)建立了发展援助委员会(DAC),以协调北方发达国家对南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援助。申请加入DAC的发达国家需制定发展合作战略和政策、组建发展援助机构,并将援助规模提高到国民总收入(GNI)的0.2%以上或官方发展援助总额超过1亿美元。196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发展十年决议》提出了发达国家官方援助占其国民总收入1%的目标,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二个联合国发展十年的国际发展战略》提出这一比例应至少达到0.7%,虽然DAC对成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要求远远低于上述目标,但这一承诺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发达国家承诺在国际发展合作中承担的特殊责任。
尽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上述国际发展合作的具体实践中已有相当明显的体现,但在传统的国际发展合作文件中并没有具体表述。这是
由于长期以来“南北合作”与“南南合作”是相互分割的,且二者差异十分明显。南北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垂直伙伴关系之上,北方发达国家具有自上而下向南方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的责任,而南南合作则建立在平等的伙伴关系之上,南方发展中国家相互合作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