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
摘 要:法治之路无疑是一条光明之路,中国已经并且还需要在这条道路上继续探索下去,我们应该理性的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开拓这条道路。
关键词:法治;文化;经济;政治
列宁:“那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1]所以,我们首先要探究法治的历史。
一、法治的提出与发展
国外法治的概念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们在争辩该建立一个怎样的国家的过程中产生的。历经18世纪末至19世纪英、法等进行的法制改革,法治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被视为政治文明发展的标志,凝结着人类智慧,为各国人民所向往和追求。
在中国,法治一词从春秋战国时期已然出现,例如《淮南子·氾论训》:“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法家还最早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
1990左右,中国初步进行市场经济建设,这为法治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随后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重要目标。1999年和2004年先后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紧随其后国共第十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要加快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改造,并对如何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近66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毋庸置疑,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2]
二、现代意义上的法治
法治是一个存在已久的意识形态、也是一种文化,各个国家、不同时期和相异文化下的人们对其都会有不同的理解。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政治学上对法治进行确切定义的第一人,在《政治学》中他具体讲解了他的法治思想。其后的政治家,如西塞罗、戴雪、卢梭、康德、黑格尔等在很大程度上都受到他的影响,他在《政治学》中明确提出:“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3]
现在,法学界大多将法治理解为,法的统治,法律作为一种处理社会关系的产物,应该在解决社会矛盾中有至上的地位,它包含民主、人权、公平正义等内容。更具体一点来说,法治的内涵大致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法要被大众遵守、完善的法所体现的实体价值和程序价值、还有法的基本制度原则。
法治是一个由低层次到高层次的漫长发展过程。第一境界,有形式法治,国家有基本的法律和法律制度,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政治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的凭借,保障社会的稳定。第二境界,对国家权力有分权制衡的机制;公民的权利有法律的保障,权利受到侵害后有法律救济。第三境界,是法治上升为宪政。法制能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国家立法权受到宪法限制,以维护人权与公民权利和自由,实现人的价值和尊严,作为实行法治的最高准则和目标。[4]
三、法治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一词在中国已经是妇孺皆知。我们还应当进一步意识到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以法治为其根本的。法治社会环境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发展的一个根本前提。历史经验指引着我们,法治所处的状态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着紧密的关系。例如,市场经济的主体资格需要法律来明确, 他们合法利益需要法律保护;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 政府和经济主体的活动方式需要法律约束;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需要法治规范;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也离不开法治。[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疑也应该是法治经济,这是它的本质所要求的。法治需要政府来建设,可是以法治为根基的现代市场经济的特点要求政府与经济要保持距离。 同时,法治经济需要政府为市场经济的运行制定好完善的法律制度,并确保在实际中得到执行和遵守。
四、法治与中国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承载着历史悠久的传统中国文化,传统文化无一例外的会对整个民族心理、思维方式、价值观等产生深远影响。尽管中国传统文化经历了几千年的风雨,但是其核心精神价值观几乎未曾改变,如“尊祖宗,重人伦,崇道德”等。要在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就必须分析传统文化在法治思想领域的影响,只有这样,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更好地进行下去。
中国传统文化有明显的人治特点,它所崇尚的基本法制理念主要有:“礼法结合,以礼统法、德刑并用,以德为主、法自君出”等。还有“重群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等根深蒂固的思想传统。这些传统文化毋庸置疑会对法治在中国的发展很不利。
第一、官本位文化。传统文化包含以人为本的思想,可是仅仅是指等级制度下的人本,并不是真正含义的平等自由。我国司法历史中也有执法公正的概念,可是这种法治思想也是以人治为首的。其突出显现在官本思想之中。古代士子追求的梦想就是入仕途。中国古代官僚大多数追逐的只是官位给他带来的权利。仕途中人有自己特别的准则和价值观。当官者必须遵循这些原则,如:“服事君上之策,应对同僚之计,保权固位之法”等,这些构成官僚文化的精髓,都要以上级的标准为标准,以上级的利益为利益。这就导致了官员之间相互包庇的复杂关系,在此种社会环境下,大众想追求公平正义是很难的。在位官员即使罪大恶极,其下属人员一般只会选择做帮凶者或者冷漠看客。当我们的法律不能用来约束当局者时,法律就成了当局者维护他们权力的工具。
官本位思想的毒害还在于人们对权力的崇尚和追求。法律不能被用来有效约束当官者,当官者逃避在法律之外。为官者还会将权力视为自己的个人财产,随心所欲的加以使用。这最终会使人们被权力的魔力所吸引,从而对权力趋之若鹜。为官者为了讨好上级而对其千依百顺,这无疑会使他们忽视保护民众权利,视法律规则为玩物。
第二、道德主义思想充斥在中国传统法文化中,至今影响很大。但是显而易见,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仅仅依靠道德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
第三、以刑为主。中国一直以来有种观念:法就是刑,刑就是处罚,法律就意味着官府的暴力干涉。直到现在,它还是会使人们对法律有所抗拒,这是不利于人权和人的健康发展。
第四、无诉主义思想。无诉主义是由中国传统道德所催生的一种法律观。推崇解决人们冲突的主要手段不能是法律,而是礼让。这种思想不利于及时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
第五、义务本位主义。强化公民的义务认识,分裂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忽视公民在社会中应该有的权利,,这种思想扼杀了人在社会中的地位,违背以人为本的精神。
法治是人类所追求的的一种社会状态,它是比较先进、符合大众期望、公平正义的,被各国法学界学者所推崇。面对不同的法治观念,我们不应盲目的崇拜,要根据自己具体的国情来借鉴学习,在中国走法治之路必须注意利用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文化传统和实际。只有如此,我们才有希望建设起一个顺应中国历史潮流,有利于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繁荣的法治大环境。(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列宁.《论国家》.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法治建设》2008
[3]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4] 任然.《浅析法治的含义》.法制博览2012
[5] 赵萌萌.《法治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向》.内蒙古煤炭经济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