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娜如 张亚飞 赫琳
摘 要:中国法制史课程跨越法学与历史两门学科,在现实学习与讲授中,囿于课程特点,存在诸多问题。在应用型高校讲授中国法制史,应结合高校培养职业人才的目标与课程意义,采用多种教学方式、立足当下提升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质量与价值。
关键词:中国法制史;教学研究;应用型
0 引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1]在传统中国,法制史的研究早已发端。自先秦以来,中国古代典籍《尚书》等就记录了有关法律制度的事件,在《通志》等类的志书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制度的资料。但此时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仍属史学的一部分,其成为一门专门学科,在大学里讲授与研究始于清末京师法律学堂,在20世纪40年代初才定型。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艰难而又曲折的发展起来。到今日,随着教学改革浪潮到来,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国家普通高等院校1200所学校中,将有600多所转向职业教育,转型的大学本科院校正好占高校总数的50%。作为应用型且以职业教育为旨的高校应当如何进行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成为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又要面临的新挑战。[2]
1 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
《中国法制史》是教育部规定法学专业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必修基础课。中国法制史跨法学与历史两大学科,时间跨度大,内容多,与现代生活距离远,生僻字、术语、文言文较多。在应用型高校中,其问题表现在学习中对学生能力要求高,在教学中对教师教学能力要求则更严格。
1.1 课程难度高,学生兴趣低,对教师能力要求高
在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中教学信息量大,教学内容时间跨度大,并且由于课程与现实生活距离较远,在中国法制史中许多背景材料都以文言文等古代汉语的形式出现,课程难度高。学生面对这门学科时,阅读能力、深度学习的能力还有欠缺,又心理上认为该学科缺乏使用价值,导致其难以提起兴趣。由于课程的难度以及学生学习的障碍,对于教师能力要求则更加严格。教师面对浩瀚典籍以及漫长历史,又迫于课程课时限制,很容易将此门课程讲成历史课,教学方式也比较单一,讲授教学的占据大多数,这就导致无法激起学生对历史法律问题进行思考的热情,也无法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
1.2 教学中实用性不显著,陷入边缘化的困境
中国法制史是理论法学中的经验法学。借着对传统法文化的考察,用来推究“法”的历史根源与变迁,以衡其得失,并求其因果关系,俾资现代法学工作者借镜。[3]由此可知中国法制史是关注现实的学科,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面对庞杂教学内容、繁多知识点往往陷入过分关注理论、方法从而被边缘化的困境中。
2 应用型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的目的与意义
作为法学十六门核心课程之一,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有自己独特的意义,在应用型的高校更是如此。
2.1 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质之一
作为应用型高校,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分析能力。[4]一个民族或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传统,这一传统是长期社会实践的文化结晶,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研究的正是中国的法律传统。这个法律传统经过世世代代人们的思考、加工、沉淀、完善,深入到了这个民族的心灵当中,成为这个民族的文化历史产物,而这一过程带有极大的历史惯性,一旦形成就很难改变。如何理解当下法律现实,如何明晰古今中外法律制度之不同,都必须有中国法制史的积累。
法律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的不仅有法律认知能力,更应当具备法律解释能力。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和培养,学生能够在学习中国历代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以及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形成与转变中,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建立法律文本与社会、文化等背景之间的逻辑分析能力,培养学生法律的专业思维和解决问题的思路。以上能力的建立和培养,是法律职业者必备的素质,有助于学生未来的法律职业生涯。
2.2 是培养学生人文性的必需途径之一
不论是学术型高校或者应用型高校,都应当注重学生人文性的培养。学生不是机器也并非产品,促使学生能够理解法律工作岗位,并干好自己工作岗位的工作,一定需要培养学生的人文性。中国法制史课程以中国法律传统为本,课程中既有故事又有哲理、法理,且含金量高、人文性强,是任何其他部门法学无法替代的。
2.3 是社会主义法治完善的基石之一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和学习一定不是局限在对过往的探讨中,还应结合当下,深究古意。不知来,视诸往,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已经进入到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的时代,如何建立既先进又符合国情,既能够吸收西方先进理论,又契合我国优秀传统的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回归中国优秀法律传统,解读我国传统法律历史当中的文化遗传密码,从而理解古人,理解自己。作为应用型高校培养职业人才,参与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与完善中更是其使命所在。
3 应用型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方式改革方法
3.1 应用多种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师教学水平
在教学中应以学生为本,教师应用多种教学方式、结合职业培养需求,引导学生提升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兴趣。
3.1.1 制度与思想相结合。
制度根源于思想。脱离思想谈制度注定讨论是无法深入的。由于大多数高校并不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所以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可酌情加入对于思想的讨论,促进学生对于法律规定来源的思考,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思考能力与分析水平。
3.1.2 正式与非正式相结合。
在中国历史上,国家法代表应然层面,司法实践则是实然层面。一部法律规定在具体实行过程中的演变也是中国法制史学科研究与教学的热点。在讲授中可以选取典型案例结合国家法规定,采用提问或讨论的方式探究古代法律制度。
在实际运行中,对于民众法律观念影响深远的往往不是国家法,而是民间习惯等非正式制度,此类问题在今日中国仍旧存在。故此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除了对正式的国家法、判例需要关注以外,可以结合非正式的文学作品、戏剧、宗教信仰、民间习惯等讲授,给学生树立一个立体的中国法制史概念,贴近学生生活,吸引学生兴趣。
3.1.3 科研与教研相结合。
无科研即无教学,科研可以促进教师思考法律传统在当下的留存以及如何应用到法律建设中去,教师可以结合自身科研兴趣,在课程讲授过程中轻其所轻、重其所重,有的放矢的进行教学。
3.2 立意当下,突出学科实用性
3.2.1 结合部门法,突出其实用性
中国法制史关注的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与演变,在其中必然涉及到其他部门法的内容。结合部门法的源流,选取与当今部门法律制度联系紧密的内容进行讲授,对部门法领域内的法律问题作源流式的思与辨,[5]既可以提升中国法制史对其他部门法的正面价值,也突出了中国法制史的实用性。
3.2.2 结合考试,突出其实用性
中国法制史作为全国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也是研究生考试的方向之一,教师可以结合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等考试内容在课程设计上综合布局,突出其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3.2.3 结合当下社会,突出其实用性
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中,存留的法律意识里还有中国传统的烙印。教师可以对比讲授古今法律规定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地方,采用课堂法理讨论、案例教学等方式,促使学生思考对比古今法律制度,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本门学科的实用性。作为应用型高校,更应注意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不能为历史而历史,它的生命力在当下。中国法制史教学中要注意深入到历史中去,但又要结合实际,分析总结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建设的经验,站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高度,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
4 结论
教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历史发展也是一直踏步向前。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对于法学专业来讲,有其无可替代的意义与作用。在以培养职业人才为旨的应用型高校,中国法制史教学更不可偏废。在教学中关注学生、关注当下,谨慎对比中西方、古今法律制度,突显法制史教学价值是教师教学中的关键,也是使教学有裨益于学生、社会的所在。
参考文献:
[1]曾宪义主编,赵晓耕副主编.中国法制史[M].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3.
[2]国家教育部的改革方向已经明确一半的本科院校转型职业教育
[EB/OL].青年时报,2015,5,2http://www.qnsb.com/fzepaper/site1/
qnsb/html/2014-05/11/content_492731.htm.
[3]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10.
[4]袁泉、多俊岗.试论项目教学法在法学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中的应用——《中国法制史》课堂教学模式探讨[J].时代教育,2015(02):168.
[5]黄源盛著.中国法史导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21.
基金项目:
本文受2015年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一般项目《晚清民国时期亲属犯罪研究》资助。
作者简介:
余娜如(1988-),女,湖南岳阳人,法学硕士,太原工业学院教师,研究方向:民法、中法史。
张亚飞(1981-),男,山西临汾人,社会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政法学院社会学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
赫琳(1987-),女,吉林通化人,法学硕士,白山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