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管理

2015-05-30 10:48彭红梅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5年7期
关键词:款项应付负债

彭红梅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是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统称。行政单位,就是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其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中有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单位虽然是事业性质,但有政府职能,也就是说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处罚,如环境监察大队等,这样的单位属于政府全额拨款的具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那么,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主要指的是哪些方面,如何管理的呢?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的负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一年内(含一年)偿还的负债,行政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应缴财政款、应缴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及暂存款项、应付政府补贴款等,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

以上的负债内容可按类分为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39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50条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通过这两条规定可以说明,行政事业单位对外举借债务是禁止的,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因此,行政事业单位一般不应当存在对外举借的债务。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这种现象却是存在的,且一般主要存在于事业单位。

应付款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应付而未付的各种款项,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如购买材料、设备、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或未全部支付而形成的款项,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福利费等。

暂存款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的各类款项,如因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某项资产而交付的押金、保证金,代扣的职工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应缴款项包括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和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是指按规定应缴入国库的款项,主要包括代收的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无主财物变价款、赃款和赃物变价款以及其他按预算管理规定应上缴的款项。应缴财政专户款是指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范围按财政部规定办理。

行政事业单位负债的管理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进行分类管理。行政单位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举借债务,因此行政单位一般不存在外债。事业单位对于借入款项尤其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对于往来款项中的应付款、暂存款应当及时组织清理,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应缴款项,如非税收入、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应缴税费应积极准备资金,保证按时缴纳。

建立健全债务内部控制。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债务内部控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者岗位负责债务管理,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实施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确保债务管理与资金收付、债务管理与债务会计核算、债务会计核算与资金收付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不得由一人办理债务业务的全过程。

建立举借和偿还债务的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且严格控制负债规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从严审批贷款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建设标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

及时清理往来款中属于负债性质的款项,对于应付和暂存款项及时结算以免旧帐新帐搅在一起,日积月累,积重难返,导致呆账。

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章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39条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第50条也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担保,之所以作此规定,是因为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均为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担保实际上是利用国有资产、国家信用进行担保,形成的是单位的或有负债。很有可能给国家造成损失。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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