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长沙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条例》对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危房“解危”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且有垮塌危险,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拒绝或者怠于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并拒不停止使用的,《条例》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切断水、电、气等的输送;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拆除该危险房屋等应急抢险措施。
《条例》规定,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未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施工图,或者未根据设计方案、施工图组织施工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虚假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罚款。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未采取治理防护措施的,由区县(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