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剑锋 赵海洋
她,长相漂亮,在家是受街坊邻里夸赞的“孝顺女”,在单位是业务精通年轻能干的“女强人”。因一时的贪念,她与村干部串通,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自己分得 35万余元,自毁前程沦为阶下囚。
财迷心智铤而走险
刘真是河南汝南人,大学毕业后通过努力进入某国有控股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由于她肯钻研业务,能力强,待人处事有方,不到两年就被任命为该保险公司驻马店营业部经理。一开始,事业有成的刘真还颇有点自我满足,但随着时间推移,看到周围的朋友开上了豪车,身着名牌,住的是别墅,她的内心渐渐失去了平衡。
2007年,为有效维护农民群众利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财政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2010年,驻马店市各级人民政府分别成立了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农业保险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农业保险工作方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从 2010年开始实施农业保险政策,保费由中央财政补贴 40%、省市财政补贴 30%、区财政补贴 10%,农户自己承担 20%。财政部门审核保险公司上报的数据后,将财政补贴资金拨付给保险公司,刘真所供职的保险公司为驻马店市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之一。
2010年 8月,驿城区人民政府成立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时任保险公司销售部经理的刘真被任命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此时,心理已经蜕变的刘真将公司对她的任命当成了一次“发财良机”。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刘真决定先到其所负责的驿城区诸市乡五里岗村等 9个村委了解一下情况,并物色“合作”人选。刘真通过与该乡政府主要领导接洽得到工作支持,再由乡里组织召开各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会议,先给这些村干部做农业保险政策培训,还专门跑到各个村进行农业灾害保险工作的宣传。但由于大部分村民外出打工及村民对政策的不信任,导致事与愿违,很少有人投保。
为完成公司下达的投保任务,经过一番物色和权衡,刘真通过 A村支部书记张大田协调做工作,让村干部个人出资投保全村的农业灾害保险,并保证每亩地除退还全部保费,还给投保人不低于 2元的好处。用这种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大家都有“好处”的方式,刘真打开了缺口, “圆满”完成了诸市乡闫庄、沈石庄、楼、五里岗等 9个村 2011年玉米农业灾害保险和 2012年小麦农业灾害保险投保工作,先后从中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共计 671459.01元,其中刘真分得 356086.81元。
主动投案为时已晚
2013年 2月,驿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推行国家农业保险政策过程中,诸市乡 2011年的玉米农业保险和 2012年的小麦农业保险理赔,群众没有得到一分钱,各村委干部存在虚假投保、虚假理赔并骗取国家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的犯罪行为。
农业保险是指保险机构根据农业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在种植业、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因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险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活动。正是有了农业保险,才使农户在大灾之年及时恢复生产,不至于因灾返贫。应该说,开展农业保险是一件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农业得发展的大好事。但由于《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较晚,河南省在 2010年才开始推行农保政策,群众举报时全省检察系统还没有查办农业保险犯罪的先例,是否属于检察受案范围存在较大争议,驿城区检察院左右为难。
为确保不遗漏一个违法犯罪分子,驿城区检察院党委召开专题会议慎重研究,决定派出专案组远赴吉林省白城市检察院,学习侦办农业保险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经验。最终,确定了农业保险领域犯罪应认定为贪污而不是诈骗犯罪主体身份,并在辖区内启动了农业保险职务犯罪案件筛查工作,其中就包括对刘真犯罪线索展开秘密侦查。
此时的刘真,在听说检察机关已经查处了一批利用职务便利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的案件后,看着自己放在家里一分钱都没敢动的 30多万元“赃款”,惶恐不安,整日担惊受怕。在家人的劝说下,2014年 6月至 7月间,刘真先后找到曾经与她“合作”的 9个村委干部,将非法套取的这 30多万元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退还,让 9个村的个人出资投保人把这笔钱发给了农户。
2014年 8月 27日,刘真主动到驿城区检察院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 9月 12日,刘真因涉嫌犯贪污罪被驿城区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
惠民政策成了发财路
面对检察机关的反贪干警,刘真毫无保留地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过程。
2011年 7月的一天,刘真找到 A村支部书记张大田,得知玉米保险群众不愿意投保,就直截了当地给张大田出主意:“你可以个人出钱以群众的名义投保,到时候保险的理赔金额就能自己全得。”张大田问刘真从中可以“赚多少”,刘真告诉他说除去交的保费外一亩地再给他大约 1.8元。为了“套牢”张大田,刘真另外每亩地又给张大田 0.2元的服务费,剩余的钱作为保险公司的费用。这样算下来,一亩地张大田就可以赚 2元。考虑到这是个占便宜的事,加上自己是村支书,有这个条件,两人一拍即合。
有了刘真的承诺,张大田将 2011年 A村粮食补贴的底册单作为自己虚报 2011年农业灾害保险的底册,因为粮食补贴的底册上有户名、亩数,用这个底册比较方便。这份底册单上显示,A村共有村民 800多户,土地 7000多亩地。根据这个推算,A村 2011年申报农业灾害保险的保费应该在 10000多元。将材料和保费准备好之后,张大田就把 10000多元的保费和申报底册交给了刘真。刘真给张大田出具了收条。当时张大田不放心,问刘真: “这个事情有没有把握?”刘真肯定地告诉他:“你放心,受灾不受灾都能理赔,会赔本的。”之后大概过了 1个月,刘真把保单等手续交给了张大田。同时两人还商议虚拟了一套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出险通知书、灾情查勘报告表、保险赔偿协议等材料和“说辞”。
2011年 11月 27日,驻马店市驿城区财政局开始将国家拨付的农业灾害补贴款下拨乡村。得知这个消息,刘真喜出望外,她立即于 2011年 12月初安排张大田找来十几个村民的粮食直补卡,到时候好把理赔款统一打到这十几张卡里。又过了十多天,刘真和张大田约定在驻马店市文明路和置地大道交叉口的农村信用社见面,将粮食直补卡中的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取了出来。刘真当场给了张大田 3万多元的现金,张大田给刘真打了收条。
据张大田后来向检察机关供述,A村 2011年的玉米投保费为每亩 2.2元,刘真结合张大田提供投保的总亩数,按每亩 12元左右造的理赔款。实际上,刘真给张大田算账的时候,把张大田交的保费退给他外,又按投保亩数,每亩给张大田 2元钱,也就是说刘真每亩给张大田 4.2元,其余的理赔款被刘真据为己有。.
转眼到了 2012年 3月,要开展 2012年的小麦农业保险了,刘真再次到 A村找到张大田商量再赚一笔。得到甜头的张大田同意了这笔“交易”,让刘真参照 2011年的办法,直接按照 2011年该村粮食直补底册申报 2012年的小麦农业灾害保险,地亩数虚报的还是 7000多亩。3月中旬,张大田按每亩地 3.6元的保费把 2万多元钱交给了刘真。同年 8月,在 A村委的办公室,刘真把 4万多元的理赔现金交给了张大田。
就这样,在刘真的授意下,张大田以农户名义先后参与投保了 2011年的玉米保险和 2012年的小麦保险,两次共交纳保费 42128.3元。刘真承诺每亩小麦给张大田 2元的好处费,玉米按每亩 5.6元的好处费全部兑现。保险公司也先后给付张大田 2011年玉米灾害保险理赔款 85881.6元,2012年玉米保险理赔款 98552.79元、小麦保险理赔款 79182.3元,扣除保费,张大田从中获益 37054元。
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张平原向笔者介绍,刘真采取类似与张大田的“合作手段”,又先后伙同闫庄、石庄、沈楼、五里岗等村委会干部采取虚假投保、虚假理赔的方式,套取国家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共计 671459.01元,除去交纳的保费 210921.32元,实际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理赔款 460537.69元,其中刘真分得赃款 356086.81元。
法网难逃悔终生.
2014年 7月,有所醒悟的刘真找到张大田,在她车上给了张大田 82600元现金。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让张大田给她打了 2011年和 2012年两个收条,并授意张大田将收款日期提前。接到 82600元保险理赔差额钱这个烫手山芋,张大田找到村文书和村委副主任说明了这个事情的前因后果,把这笔钱按粮食直补面积和受灾户的面积发给了群众。
据负责办理该案诉讼工作的驿城区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陈靖介绍,2014年,驿城区委区政府组织辖区村两委干部学习相关农业灾害保险案,张大田得知通过同样方法参与投保的村干部被法院判刑后,心里很害怕,想把这笔钱退出来。于是,他主动向乡里汇报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并联合其他村的村干部一起找到刘真,要求把保险理赔差额的钱拿出来发给老百姓。刘真表示同意,随后刘真和张大田到驿城区检察院投案自首。
据刘真工作的保险公司一名业务员透露,公司给做农业保险的部门有专门的业务发展费用,但同时对刘真也下达有任务,要求她必须完成一定亩数的农业灾害保险的投保。刘真在检察机关也主动交代,自己这样做,主要就是因为公司有任务要求和时间限制,当然这项业务的开展离不开村干部的协助,所以她就想让村干部得点好处,方便以后农业灾害保险业务的开展,自己也好从理赔款中套点钱,满足自己的私欲。
2014年 12月 30日,驿城区法院公开审理了刘真一案,认为刘真身为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利用担任驿城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农业保险项目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农业灾害保险并进行虚假理赔的方式,共计套取农业灾害保险理赔 460537.69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由于刘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刘真有期徒刑 5年,违法所得 356086.81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