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
摘要:法律的运用需要解释,宪法由于它的抽象性更需要解释。本文从宪法解释的概念以及历史,宪法解释的争议,宪法解释程序等方面来阐释何为宪法解释。
关键词:宪法解释;宪法解释程序;解释主体
一、何为宪法解释
1954年宪法将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赋予了全国人大,对宪法解释没有作任何规定;1975年宪法完全删除了前宪法中有关宪法保障的内容,更不用谈宪法解释;1978年宪法又用列举的形式规定监督宪法的权力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同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第一项就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何为宪法解释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释意,比较典型的有:宪法解释是指有权解释机关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宪法条文的理解与说明;是指对于宪法的内容、含义及界限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是根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宪法条文规定的内容与条文的含义的解释、说明与分析。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内容或对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所作的阐释。宪法解释的概念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与狭义的相比主体比较广泛,除了有权机关的解释外,还有学者、社会团体等对宪法的解释。从这些不同的定义可以看出讨论的焦点在于宪法解释的主体和宪法解释的对象。首先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的主体还包括全国人大、政府、法院和普通公民等。其次就是宪法解释的对象是仅包含宪法的内容、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呢,还是要扩大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宪法解释主体。①依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没有把全国人大规定作为解释宪法的主体是因为作为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但是在宪法逐渐司法化的今天,在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时不能等全国人大召开会议讨论,这样不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还可能就连公正都成问题。那么能不能按照当然解释认为全国人大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呢。②在实践中审判案件的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应该拥有解释宪法的权利也是争议的一个问题。在实践中还是法院在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当然也是最直观的解释法律,那么授权最高法院宪法解释的权利会不会更有利于宪法的司法化呢,更有利于保护人民的权利。但目前宪法解释只能严格遵守宪法的规定专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任何机关只能依照程序提请法定解释宪法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解释的客体。学者们对宪法解释对象理解大概有一下几种:宪法条文、宪法规范、宪法的规定和条文、宪法文本等。有学者还指出宪法解释的对象还应当包括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宪法序言等。首先宪法条文是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概念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但是宪法条文不包含宪法序言,宪法序言不是用宪法条文形式规定的。宪法规范不包括宪法原则、宪法概念、宪法序言。宪法解释的主体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宪法解释的对象、程序、原则等问题都没做规定也没有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遇到问题也不免会产生争论。
二、宪法解释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世界各国大致可以分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抽象型的解释程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案件型的解释程序。这一制度就决定了宪法解释并非因宪法案件而启动,由于没有案件的印证,宪法解释只是一种纯粹的文本推理的过程。其两大特点是书面性和封闭性,它排除了听取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可能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审查程序主要准用《民事诉讼法》以及《美国最高法院规则》,法官在司法程序中,通过案件的审理解释宪法,解释结果也是案件判决的依据。宪法解释的正当性也是源于这套程序的运行。通过程序限制恣意,通过程序将结果正当化,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法律程序应有的功能。那么我国宪法解释程序又应该如何设定,学者们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首先就是宪法解释的提案主体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现状,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通常是根据一般议案的提案主体范围来确定。这些主体有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名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由此可知在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掌握着宪法解释案的提案权,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应该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公民提出宪法解释的申请,还应当赋予有一定影响力的组织来行使宪法解释案的申请权。如全国律协,因为这些团体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能从法律的角度等其他专业角度更加有力地反映该组织代表的团体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制定我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宪法解释案的提案主体为各专门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委会委员会长会议以及全国性的有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同时应规定宪法解释案的申请应以书面为宜。其次还有宪法解释事由主要包括:①宪法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②宪法实施中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宪法依据的;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可能与宪法相抵触的。再次宪法解释的通过及其效力规定解释案的表决和公布程序,以及宪法解释在法律体系中的效力与地位。为了保证宪法解释的权威、提高宪法解释的合理性,严格规定了通过的程序,要求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通过。宪法解释公布后,相关的法律、法规等应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
对宪法解释的界定和程序的制定,就是允许对宪法进行解释的范围与程度。界限之本意在于约束,约束解释中可能出现的主观恣意,防止解释背离条文含义的客观基础而造成不正当的宪法变迁乃至宪法破坏,动摇宪法的规范性價值。在我国,宪法频繁修改,而释宪机制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未能明确宪法解释应有的作用范围。我们在确定宪法解释界限的过程中,同时就从理论与实践上明确了宪法解释的作用范围,明确宪法解释应该止于何处,也就明确了宪法解释在什么领域可以充分发挥作用。确定宪法解释的界限就是为宪法解释设定一个可操作的空间,这对完善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制,进而完善宪政体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菁,张正.在进与退的边缘:我国宪法解释之反思[J].河北法学 2012(08).
[2]马洪伦.我国宪法解释研究的现状及其评价[J].青海社会科学,2011(03).
[3]韩大元.《宪法解释程序法》的意义、思路与框架[J].浙江社会科学,20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