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群
摘要:在刑事辩护中,辩护律师要学会正确处理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进行沟通、交往,熟练掌握与被告人的交流技巧,与办案机关、办案人员进行有效的沟通,认真查阅、分析案卷材料,做好相关阅卷笔录,依法并有效调查收集证据。这样才能制定出一套最合适辩护策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关键词:刑事辩护策略;辩护种类;辩护能力和技巧
一、制定正确辩护策略的重要性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决定以什么样的切入点进行案件分析,以及确定什么样的方向来替当事人辩护,直接决定着当事人的判决结果。此外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的能力,正确查阅、分析案卷材料的能力,在庭审中向被告正确发问的能力,有效质证的能力,充分举证的能力和有效地展开与控方辩论的能力,是作为律师所必须具备的职业技能。虽然律师的基本素质很重要,但如果缺乏灵活掌握、运用相关知识的能力,不能正确制定有效地辩护策略,就会在法庭上逐渐失去主动权,失去战略上的优势,最终造成与预期相违背的结果。
二、辩护策略的具体种类
(一)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
从辩护所采用的突破点性质区分,可以将辩护策略分为事实辩护和法律辩护。我们通常将事实辩护称之为证据辩护,证据辩护的意思是所收集的证据能否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犯罪事实或未实施犯罪行为。由于目前辩护律师收集证据十分困难,在运用事实辩护的多数情况下是专注控方在其提出的事实当中寻找漏洞。那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排他性和關联性就是律师关注的重点。只有确实充分的证据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二)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
这是以辩护的内容是针对实体性的内容还是程序性的内容来区分的,运用实体性辩护策略,要求辩护人以对实体法的理解为依据,或者是以推翻指控的事实为目的而进行的希望获得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之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问题包括:证人包括被害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比例非常低,控方对言词证据在举证时几乎都是庭审前侦查或检察人员形成的书面证言材料,致使法律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权很难得到充分、有效地行使,这明显不利于被告人;有些法官对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认为程序错误不影响实体上的定罪和量刑,有的甚至采信由刑讯逼供所得的结果,等等诸如此类的非法程序问题。在今后的辩护中,运用程序错误打败对方将会成为常态。
(三)有罪辩护和无罪辩护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决定采用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确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辩护标准是只要实体上存在不构成犯罪的因素,不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案件,就应当进行无罪辩护;只要可能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坚决不做罪轻辩护。例如,在辩护词或者法庭辩论中,要总结性地说明诸如“被告人具有以上两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和三个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显然应当依法如何从宽处罚、如何判决处理”等意见,以极大地提示合议庭。
三、制定正确的辩护策略
确定辩护策略是一项高智商的活动,是律师综合素质的体现,那么归纳起来,制定辩护策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做区别对待
辩护律师在办案中具有独立性,这是说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而不是由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意愿所决定。这一观点强调了辩护律师的独立性却忽视了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相互关系的特殊性以及由此对刑辩律师独立性产生的影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全面的。其实,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问题。无论国家设置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什么,无论法律赋予刑辩律师的职责是什么,仅以刑辩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绝大多数都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委托,只有少数才受法院指派还要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可的事实来看,刑辩律师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独立性,事实上是相对的。固然,刑辩律师可以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但他应当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至少应当获得他们的认可,而不能无视他们的意愿,违背他们的意志,更不得有损于他们的利益。
当然,这里强调刑辩律师不能违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刑辩律师就要受制于、听命于他们。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刑辩律师为他们做违背事实、违反法律、违背良知的辩护或其他违法行为,刑辩律师又不能说服他们改变时,则完全可以拒绝他们的要求,直至辞去委托或指派,退出诉讼。
(二)运用刑事实体法及其相关理论做为突破点
在进行实体法方面的案件处理活动时,有些刑法条文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已经做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关于量刑情节的问题,刑辩律师只要熟练掌握这些规定即可;而有些刑法条文和有关的司法解释虽然也做出了一定规定,但不一定很明确,这就需要刑辩律师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将刑事实体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刑法理论相结合,对有关的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作出判断,特别是关于定罪中一罪与数罪、完成形态罪与未完成形态罪、共同犯罪与单位犯罪的界限的问题。因此,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辩护律师,首先就应当熟练掌握和运用刑事实体法,特别要熟稔常见多发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三)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纳正确策略
无论是从获得接纳或认可的角度,还是从了解对方需求、掌握案情信息的需要出发,辩护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交往中,首先要提高并培养自己耐心倾听的能力。要教被告人说话是教给被告人说话的方法和技巧。一般来说,辩护律师和被告人可以完全一致进行辩护,但是,有些案件由于各种复杂原因而并不明朗,如果完全做无罪辩护,又担心被定罪后得不到从宽处理;如果做有罪辩护,又于心不甘且担心法院判决无罪。
现阶段,我国的法律和相关制度还不完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了要完善法律法规之外,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辩护能力也尤为重要,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学习中着重训练,不能懈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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