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情况的调研与思考

2015-05-30 10:48
当代农村财经 2015年8期
关键词:公益林林场江西省

为了解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近期,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江西、浙江两省开展了调研。期间,主要采取座谈、走访职工、考察现场等形式,重点对江西省鹰潭市的贵溪市、上饶市的广丰县,浙江省衢州市的开化县和龙游县进行了调研。总体上看,两省国有林场改革进展顺利,成效初显,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国有林场改革试点任务基本完成

江西省为国有林场改革整体推进试点省,目前试点任务已基本完成。浙江省2008年已自行对国有林场进行过一轮改革,职工社会保险、剥离林场办社会等问题已解决。这次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范围的为杭州、衢州等7个地市,主要是在原来改革的基础上解决国有林场定性和重新核编等问题。

(一)整合重组和重新核编工作基本完成。改革前,江西省共有国有林场425个(其中企业性质219个、事业性质206个),约占全国的1/10。职工总人数10.28万人(其中在职5.66万人、离退休4.62万人),约占全国的1/6。在职工5.66万人中,属于事业编制的2.1万名。江西省大力推进国有林场整合重组,改革后国有林场减至216个(其中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182个,占84.3%;界定为商品经营性林场34个,占15.7%),比改革前净减少209个。182个生态公益型林场共核定事业编制0.72万名,比改革前2.1万名减少1.38万名。鹰潭市9个国有林场全部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共核定事业编制257名。上饶市29个国有林场整合重组为24个,其中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18个,占75%。浙江省列入改革试点的89个国有林场中,82个林场改革方案已经当地政府审议通过,其中79个界定为生态公益型。全省重新核定国有林场事业编制2044名,比改革前减少1009名。

(二)国有林场经费保障机制初步建立。江西省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生态公益型林场编制内的人员经费和机构经费纳入了2015年同级财政预算,多数地区还专门安排了林场森林培育管护经费。改革后的绝大多数林场重新进行了定岗定责定员,普遍与职工签订了新型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广丰县铜钹山林场重新聘用职工36名,全部签订了《江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明确岗位责权利。同时,聘用护林员40人,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贵溪市双圳林场以1.4万亩商品林为基础组建了股份公司,林场职工平均入股。经过3年的经营,职工纯收入大幅度提高,人均由2010年的每年2万元提高到2013年的每年4万元。浙江省积极推进生态公益型林场管理体制创新,深化人事和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并探索通过在国有林场加挂“生态公益林管护站”牌子的方式实现政府购买管护服务。开化县林场推行岗位管理和全员聘用制度,严格控制新进人员,规定3年内人员“只出不进”,3年后每年安排1—2名新进人员指标,用于聘用紧缺人才。

(三)职工社会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江西、浙江两省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现了全覆盖。截至2014年底,江西省国有林场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9.99万人,实际参保9.93万人,参保率为99.4%;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10.01万人,实际参保9.92万人,参保率为99.1%。改革前拖欠的社会保险费用绝大部分已偿清。全省1400多名林场职工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鹰潭市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415人,内部退养193人。贵溪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多万元,为林场237名特殊工种职工办理提前5年退休手续。浙江省国有林场职工全部纳入了社会保险范围,实现应保尽保。龙游县溪口林场改革前退休职工每月只拿180元的基本生活费,改革后通过纳入社保每月领取退休工资达3800元。

(四)富余职工进行了多渠道安置。江西、浙江两省坚持以人为本,本着职工自愿的原则,对国有林场富余职工进行了妥善安置。安置期间,没有发生一起职工上访事件,保持了社会稳定。江西省主要采取五种安置方式:一是现金补偿。以一次性发放现金方式安置置换国有身份职工。选择这种方式的多为年龄偏大的职工,与由林场负责缴纳剩余年限社保统筹部分相比,领取一次性现金补偿更为实惠。二是社保补偿。以林场代缴社会保险费直至退休方式安置置换国有身份职工。选择这种方式的多为不到50岁的职工。铜钹山林场职工俞方清就选择了这种方式。他告诉我们,林场代缴社会保险解决了后顾之忧,现在自己外出打工,每月有3000元左右的收入。三是林权补偿。以承包经营、股权分配等折抵补偿金的方式置换国有身份职工。四是自然减员。在解决好职工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以发放一定的生活费直至退休的方式安置未被反聘的国有身份职工。五是提前退休。江西省林业厅会同省人保厅、财政厅出台了《国有林场改革后执行提前退休政策具体操作办法》,规定特殊工种可提前5年退休,目前已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人数7623人。改革后,江西省国有林场在职职工保留1.1万名,仅占改革前在职职工5.66万人的19.4%。浙江省2008年开展的国有林场改革已对富余职工进行过分流安置,此次改革重新核编后,主要采取岗位调动、提前退休、停薪留职等方式进行进一步安置。开化县林场核定事业编制106名,主要采取“定编不定人、自然减员至核定编制数”的方式实现人员平稳过渡。龙游县溪口林场主要采取职工无偿承包毛竹林直至退休的方式安置富余职工。

(五)林场办社会职能已顺利剥离。江西省通过改革,将国有林场场办83所义务教育学校和63所医疗单位全部剥离。同时,还剥离了场代管村组63个。鹰潭市9所场办义务教育学校、8所场办医院已全部移交属地管理,共有96名教师、35名医务人员完成转编。该市所属的贵溪市将1所场办学校和1所场办医院进行了剥离,交由当地乡政府属地管理。上饶市余干县对林场管辖的5个村、万丰县对1个村进行了剥离,划归当地乡镇管理。

二、改革顺利推进关键在于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江西省按照“省级政府对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的原则要求,高位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了4次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部署推进改革工作。省政府连续3年将国有林场改革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与11个设区市签订了目标责任书。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成立了由林业、发改、财政、人保、编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和推进小组。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有林场改革工作,早在2008年就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国有农林渔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对国有林场的定性定位、编制经费、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等作了具体规定。2013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复《浙江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方案》后,浙江省政府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2014年10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提出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合理界定国有林场的性质,在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依据国有林场生态公益林面积、区域分布等核定人员编制及相关经费。

(二)采取多种方式解决国有林场事业编制紧缺问题。改革前,江西省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占51.5%,因此,在定性核编过程中,将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由企业性质转为事业性质压力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江西省承诺,重新核编后的人员经费将足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解除了企业性质国有林场转型后顾之忧,推动了核编工作顺利进行。浙江省事业编制紧张,为保障国有林场人员和机构稳定,财政对编制较少的林场按照超出编制数一定比例安排补助经费,对仍核定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按其编制数给予全额保障待遇。桐庐县林场受编制受限,改革后仍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0个,但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上给予了全额保障。

(三)地方财政积极筹措资金,兜底国有林场改革成本。试点阶段,中央财政安排江西省改革试点补助19.73亿元、安排浙江省1.95亿元。江西、浙江两省在管好用好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同时,主动筹措资金,兜底改革成本,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拖欠社保、债务等问题。江西省省级财政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资金4.86亿元,市、县财政安排近10亿元,并对不足部分承担兜底责任。改革资金筹措到位,较好地解决了社会保险、经济补偿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改革前2.1万名未参加养老保险职工和1.5万名未参加医疗保险职工全部参保,拖欠的9亿多元社保费绝大部分已偿清,6.2万户林场职工危旧房得以改造,职工养老、就医、就业、子女就学等历史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浙江省主动筹集改革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等。2008—2013年,省财政共投入1.55亿元,用于支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道路建设和改革发展。江西、浙江两省还统一和提高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国家级公益林或地方公益林,也不分国有的公益林或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均按统一标准安排补偿资金。江西省2014年每年每亩补偿17.5元,2015年提高到20.5元;浙江省2014年每年每亩补偿27元,2015年提高到30元。公益林补偿标准的提高,为国有林场加强森林管护,提高管护人员工资水平提供了保障。江西省国有林场共有公益林1159万亩,每年获得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生态效益补偿资金2.37亿元,其中中央财政0.58亿元、省财政1.79亿元。

三、深入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债务负担较重。江西省国有林场共有各类债务47.9亿元,其中金融债务15.8亿元(包括营造公益林债务4.79亿元、营造商品林债务6.36亿元、林场办企业债务3.07亿元、其他金融债务1.58亿元),非金融债务32.1亿元(包括拖欠职工工资9.9亿元、拖欠社会保障费9.5亿元、拖欠医疗费和离退休费2.5亿元、拖欠各类借款10.2亿元)。浙江省国有林场债务负担相对较轻,共有各类债务3.5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和退休人员补贴1.8亿元、林场办企业亏损0.4亿元、改制和拖欠0.9亿元、基础设施建设欠款0.4亿元。

(二)基础设施落后。国有林场大多地处偏远,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薄弱,职工生产和生活条件艰苦。江西省各类林场用房、道路、供水供电等设施大多是建场初期及20世纪所建。广丰县国有林场100%生产性用房、50%公共用房为20世纪60、70年代所建,其中不少用房由于年久失修已成为危房。浙江省108个国有林场中,有70个供电设施建设和维护未纳入当地电力部门管理。

(三)储备林建设的顶层政策设计需要进一步完善。目前,国家储备林建设主要在国有林场实施。2014年,国家林业局下达江西省国家储备林划定任务140万亩、浙江省60万亩。从已划定的国家储备林看,情况非常复杂,既有商品林又有公益林,既有人工林又有天然林。从投资来源看,既有银行贷款,又有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财政补助,还有林场自筹资金。这些储备林主要以培育我国短缺的大径级材和珍稀树种为主,对改善我国森林结构、提高生态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根据现行公益林管理政策和目前正在研究的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要求,储备林建设的顶层政策设计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在政府投入相对不足、多数林场自身又无力投入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贷款营造的、被划定为国家储备林的公益林和天然林,将无法通过采伐变现来偿还贷款本息,可能形成新的债务。

四、建议

(一)优先支持条件成熟的省区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一是继续支持河北、山东等试点省全面推开国有林场改革。目前,纳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范围共有7个省,其中江西、湖南2个省全省推开,其余省在部分地市开展试点。建议2015年继续安排资金,支持余下的5个省在全省范围内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二是增加支持部分地方政府积极性高、改革方案比较成熟的省区推进国有林场改革。

(二)区分情况分类化解国有林场债务。截至目前,全国国有林场共有各类债务276.2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205.2亿元、国内金融机构贷款58亿元、世行贷款等主权债务13亿元。建议区分情况,分类解决国有林场债务问题。一是对用于营造林且所营造林木因划为公益林等保护范围禁止采伐而形成的国内金融机构债务和世行贷款等主权债务,建议在核实的基础上予以重点解决。二是对国有林场公益性建设贷款,如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在债权金融机构核实的基础上帮助解决。三是对国有林场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程应付款等,考虑到这部分债务主要是由于人为提高档案工资和林场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而且各地情况不一,建议由地方政府统筹研究解决。四是对国有林场多种经营贷款,由于开展多种经营具有一定的偿债能力,或者其处理资产具备一定变现能力,到期后予以偿还,无法偿还的,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

(三)加大国有林场道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国有林场基础设施落后已成为制约国有林场改革与发展的“短板”,特别是林区道路和管护用房等应切实加大投入。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同级政府年度建设计划,按照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加大对林场道路、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照属性纳入相关省区公路网规划。加快国有林场电网改造升级。二是国家要加大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等投资力度,支持加快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配合推进改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资金适当向国有林场倾斜。参照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的成功经验,将国有林场管护用房建设纳入国家政策支持范围,改善林场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居住条件,有效保护森林资源。

(四)整合优化国有林场支持政策。目前,中央财政对国有林场予以了大力支持,但渠道较为分散,除了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试点补助外,还安排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良种造林森林抚育补贴、贫困林场财政扶贫资金、林业贷款贴息等。纳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范围的国有林场还享有天保工程财政补助政策。配合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建议启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工程并适当整合优化国有林场支持政策,以发挥政策的整体效应。一是统筹国有林场改革和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补助政策。据国家林业局反映,全国国有林场天然林采伐量约500万立方米。建议结合国有林场改革,从2015年开始,选择部分国有林场开展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试点。停伐后,在3年过渡期内,中央财政按每立方米1000元标准安排补助,过渡期结束后不再补助。同时,对停伐天然林的林地按照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安排管护费补助。二是统筹国有林场改革和天保工程补助政策。对纳入天保工程实施范围的1312个国有林场,鉴于中央财政已安排天保工程资金,建议统筹国有林场改革和天保工程补助政策。三是统筹国家储备林建设和林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建议将国家储备林分为公益性质和商品性质两类,实行不同的支持政策。对公益性质的储备林,包括国家级和地方公益林以及所有的天然林,考虑到不允许进行商业性采伐,建议以中央和地方财政投入为主。中央财政从2015年开始,安排部分造林补贴、森林抚育补贴等林业补贴资金,支持国有林场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试点;对商品性质的储备林,包括以速生丰产林为主的人工林,考虑到生长周期短、经济效益好、市场化程度高,建议以社会造林主体投入为主,中央和地方财政通过林业贷款贴息政策予以引导支持。

责任编辑: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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