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莹
摘 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也日益繁忙,集装箱运输作为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被重视。但同时国际贸易中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如果国际贸易纠纷提起诉讼,如果发生无单放货或者视同于无单放货的情况,出卖人习惯上首先采用起诉承运人的方式进行维权,这样可以确保货款损失能得到赔偿,而且不用担心因质量问题带来的困惑。执行也相对方便,大大降低诉讼成本,故而由于未能收回货款而导致的无单放货纠纷也逐年增加。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货物运输;放货;
中图分类号:U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08-00-01
一、无单放货现象及相应责任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无单放货发生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负有承运义务的船东/承运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船东/承运人签发了装船提单,不仅是与提单持有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且也是承运人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证明和在目的港保证据以交付货物凭证。承运人必须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港并正确交货,才是其履行运输合同。
在船速提高、短航或提单转让过程延迟的情况下,货物经常先于提单到达目的港,严格凭单放货会导致压货、压船、压仓、压港,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以及被强制拍卖或没收的危险时,船东/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往往被无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或说服或担保提取了货物。据悉,在当今国际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无单放货已成为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主要形式。(一般常见的操作表现为依提单上记载的收货人或通知人凭副本提单或提单复印件,加保函放行)。
尽管无单放货在实际交货中已经是常见现象,但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可以据此免除责任,即使承运人收取了保函,也只能在其承担了责任以后,可以进行追偿而已。因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一般是托运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承运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卖方(托运人)会将提单复印件发给买受人并要求买受人(收货人)付款赎单,但若买受人未及时付款,则卖方可以通过控制提单的方式从而控制货物不交付, 买受人由于没有正本提单是无法提货的,从而迫使买受人支付货款,减少了坏账的概率,避免了巨大损失的产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承运人只要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就必然存在承担责任的巨大风险。由于在很多情况下,由卖方很难举证承运人是否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因此,根据行业业务流程和习惯,对于承运人如果实施了某些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实施了无单放货的行为。一旦认定为视同放货,则承运人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我们就集装箱运输中货物到港清关的行为与无单放货行为的内在关联性做一个简单分析。
二、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中清关与无单放货的关系
在常规的整箱运输过程中,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所显示的责任区间一般都是港至港(CY—CY), 也就是承运人掌控货物的时间应该是港至港,也就是承运人对货物的掌控时间应以货物目的港海关关口为终止边界,判断放货行为完成与否也以货物是否已经清关为最后临界点,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延生至港到门或门到门。
所以清关意味着已经脱离了承运人的责任区间,且清关是收货人应该履行的义务,与承运人无涉,因为承运人对海运提单下的货物仅有运输方面的利益,而不具有贸易方面的利益,即使是承运人代收货人以收货人名义进行清关,也仅表示其是收货人的代理人,其代表收货人对货物行使了掌控权,这样发货人持有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对于在目的港的货物的控制权根本不能控制,致使发货人凭借提单在目的港控制货物的希冀彻底落空,因此这标志着相对于提单显示的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已经结束,因此应该认定为无单放货行为已经完成。故可以认为清关就视为无单放货。
三、集装箱拼箱货物运输中清关与无单放货的关系
随着商业竞争的日益激烈,运输行业的价格竞争也日趋激烈,拼箱货物运输也成为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但是拼箱货物的运输在海关正常清关过程中与整箱货物运输清关结果相比存在一系列的区别。
从理论上来说,货物的清关应该是实际收货人亲自或委托代理人进行清关,货物清关完毕,方可以将货物从海关监管的地方运出,拼箱运输是为了降低运输成本而出现的运输方式,但是,拼箱货物中只要有一个收货人未进行清关,则整箱货物都不能出关,这样导致其他收货人无法及时取得货物,从而导致承运人延迟交货,也导致产生巨大的滞港费和滞箱费,而且还会导致其他收货人无法提货的情况发生,这样承运人将有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故而,为了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在拼箱运输中,承运人在实际操作中会让承运人的代理人作为中间收货人,并以其名义进行清关,并将清关完的货物运至承运人能够掌控的仓库,掏箱后存放,然后通知各收货人进行收货,这样降低了集装箱占用时间,也大大缩短了收货人的时间,在客观上确实降低了拼箱客户的成本,提高了效率。货物始终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这种方式在合规性上虽然是值得商榷的,但目前已经成为一种习惯,
鉴于这种运输模式,拼箱货的承运人签发给客户的的提单形式采用LDP提单(landing duty pay),即,承运人负责清关及部分陆上运输,且其责任区间也不可能是CY—CY方式,其还要包括清关后内陆的运输。故此,在这种情况下清关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放货。
综上所述,在海上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是整箱运输的,且海运提单显示的责任区间是港至港的,清关是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的,如果发生清关行为,则一般可以视为无单放货行为已经发生。但是如果该批货物是拼箱货物不是整箱货物运输的,且清关显示的收货人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又未注明责任区间为港至港的,就不能草率的认定无单放货的行为已经发生,必须根据其他的事实证据综合评判,也就是原告必须进行进一步的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