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止代书遗嘱纠纷

2015-05-30 23:22
中老年健康 2015年9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立遗嘱

当今中国,尤其是一些老龄化程度比较高的城市,通过订立遗嘱来处理身后事,已经成为不少老年人的选择。然而,一些老人因身体状况、文化所限等原因,往往选择代书遗嘱的方式来分配遗产。

然而,如何让代书遗嘱从内容到形式都合法有效呢?笔者透过案例为您解析支招。

[案例1]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达是关键

刘先生与颜女士是湖南省益阳市人,老两口共有五个子女。多年来,刘老夫妻二人一直与孙子小军居住在一起,他们购买原先承租的海棠路公房时,登记的产权人为刘老夫妻和小军三个人的名字。2012年,刘先生去世,颜女士将五个子女及小军告上法庭,要求对刘先生的遗产,即海棠路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进行分割继承。

法庭上,小军拿出了一份遗嘱,该遗嘱载明立遗嘱人为刘先生、颜女士,内容为“立遗嘱人中的任何一个人去世,其在海棠路房屋中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均赠与共有产权人孙子小军”,落款处分别有立遗嘱人的印章及两枚指纹印记,见证人的签名,代书人的印章及立遗嘱时间。小军认为,按照遗嘱, 自己理应继承。对这份遗嘱,颜女士辩称,刘先生晚年患有老年痴呆,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遗嘱代书人是孙子小军聘请的且遗嘱是事先制作好后带到刘先生家中,遗嘱内容并没有读给刘先生听,见证人也未起到见证作用,无法确认刘先生的手印、图章是如何形成的。因此,该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代书遗嘱并非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刘先生的口述制成,而是根据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打印制作的,不存在代书人根据被继承人口述设立遗嘱的事实。而且,继承人小军告知的内容是否就是被继承人刘先生口述的内容,也无法证实。刘先生是否是本人签字或者捺手印也已经无法证实,所以刘先生所立代书遗嘱无效。法院最终判决刘先生的遗产由颜女士在内的六名继承人共同继承。

说法

代书遗嘱要求遗嘱人必须亲自口述遗嘱内容,而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也不是由代书人按照被继承人之外的其他人的口述设立遗嘱。代书人只能按照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真实记载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本案中,立遗嘱人并没有口述遗嘱的内容,而是由继承人小军陈述遗嘱的内容,难以认定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该遗嘱为无效。

[案例2]见证人应当在场

林先生与前妻有一个儿子。步入中年,林先生与郑女士再婚,双方生了一个女儿。女儿出生后不久,林先生与郑女士夫妻关系恶化。2010年,林先生得知自己生重病后,到法律服务所咨询遗嘱和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林先生表达了自己立遗嘱的意愿,表示自己过世后想将房产留给儿子。法律服务所的工作人员小张按照林先生的表述,打印了一份遗嘱交给林先生,应林先生的邀请,小张在遗嘱上作为代书人、见证人签了名字。林先生去世后,林先生的儿子与继母郑女士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儿子拿出遗嘱,要求继承父亲名下的房产。而继母认为,林先生去世前眼睛有疾病,看不清楚遗嘱的文字,所以遗嘱应该是无效的。法院查明,林先生从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小张手中拿到打印的遗嘱时并没有当场签字,而是将这份打印的遗嘱拿回了家。此后,遗嘱的代书人小张并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的过程。

法院认定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书的,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林先生的代书遗嘱只有小张一人起草、一人见证,而小张也没有看到林先生签字的经过。所以这份遗嘱是无效的。最终,经法院调解,林先生的儿子与同父异母的妹妹及继母对房产作出了合理的分割。

说法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代书人和见证人应当见证立遗嘱人表述对财产处理的陈述并在遗嘱上签字的全过程。本案林先生的遗嘱是由小张代为起草、打印的,是代书遗嘱。但这份遗嘱缺少法律规定的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形式要件,同时,小张作为代书人、见证人,他并未见证遗嘱最终形成的整个过程,违反了见证人须在场见证的法律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点评:如何让代书遗嘱合法有效?

怎样才能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代书遗嘱呢?法官提醒应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首先是见证人问题。代书遗嘱见证人应是具有行为能力,人数应是两人以上,且必须由其中一人代书。还须注意的是,见证人与继承人须无利害关系,见证人若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容易产生利益上的裹挟,违反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律予以禁止。

其次,在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过程中,见证人必须自始至终在现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见证人在遗嘱订立中加入见证,或者在订立过程中临时走开,并未见证整个过程,事后回到现场签字,会导致见证人无法了解遗嘱内容和是否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进而导致遗嘱无效。

最后,代书遗嘱的形式完备至关重要,代书遗嘱的签字、签署日期等“细枝末节”问题都会关乎遗嘱的效力,因此法律对此均有苛刻的规定。被继承人的签字关系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见证人的签字则关乎代书遗嘱是否经其见证,而用盖章、捺印的方式代替签字易产生真伪难辨的状态,影响对遗嘱效力的判断。遗嘱订立时间应清晰记载年、月、日,否则订立时间难以判断,会增加了解案件事实的难度,同时在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判断何份遗嘱为最后遗嘱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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