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红
摘 要:从语言学角度看,《吕氏春秋》是先秦社会语言状态的典范著作,其中的程度副词与现代汉语既有相同的一面又有不同的一面,书中的语言事实说明,不同的共时平面,程度副词的类别、组合功能、句法功能是不同的。程度副词兼类是程度副词用法的重要现象,在《吕氏春秋》中有着集中体现。
关键词:程度副词 吕氏春秋 兼类
秦国政治家吕不韦编著的《吕氏春秋》是先秦思想史上的一部重要著作,其成书年代是确定的,这在先秦典籍中是很少的;所用语言是当时所通行的,基本上能够反映春秋时期的语言而貌。因此,它对于研究先秦汉语具有相当大的价值。本文试对《吕氏春秋》中程度副词兼类问题做考察研究,以期为研究古代汉语程度副词提供参考。
一、程度副词的界定
程度副词是根据其意义从副词中划分出来的一个次类,因此语言学界对程度副词的单独定义的较少。
王力曾这样描述过程度副词:“程度修饰,当描写人物状态时,并未同时标写词中状态的程度,若要描写它的程度,还得加一个末品在此描写词(或俚语)的前面,而此种末品又往往是由副词构成的。”朱德熙也对此作过简单的概括:“程度副词的语法功能是修饰的形容词以及少数动词和述宾结构。”
以上概述似乎都没有体现程度副词的定义。杨伯峻、何乐士曾对程度副词作了全面概述:“程度副词常用于动词或形容词谓语前,表示动作行为或状态所达到的各种程度。”从语法分布、语义特征等方面对程度副词作了全面的概述。
本文研究中将程度副词的语法特征和语法功能从宽认定为:可修饰动词和形容词及名词性谓语,可修饰动词和形容词性中心语,也可修饰整个句子,可以作状语,表示动作行为或状态所达到的程度。
二、程度副词的兼类问题
划分词类最主要的标准是功能标准,还要结合意义标准。很多实词具有了程度副词的功能后,并没有抛弃原有的实词功能,而是一词兼有两种或多种词性。这种兼类词不同于词类活用。活用是临时的、偶然的;而兼类则是一词身兼数职且用法也固定下来。当然在兼类的初始阶段,也可以说存在一种词性向另一种词性的过渡状态。我们可以根据频率标准来判断是实词与程度副词的兼类,还是实词的活用。如果某一个词经常用作程度副词,就可以认为是词的兼类,而不是活用。
在《吕氏春秋》中共出现了19个程度副词,其中有13个程度副词在作程度副词的同时也兼有其他词性,如“至”既可以用作动词也可以用作程度副词,“加”也有此用法。如:
(1)倕,至巧也。(《重己》)
(2)故至乱之化,君臣相贼。(《明理》)
(3)余不能用鞅之言,以至此患也。(《慎势》)
(4)齐桓公合诸侯,卫人后至。(《精谕》)
“至”本义是到、到达。《说文》:“鸟飞从高下至地也”。能够到达的最高最远的地方就是极点。因此引申为“极点、极”,再进一步引申,就成为表至极的程度副词。以上例句(1)(2)为程度副词的用法,只修饰形容词谓语,而不受其他成分修饰,处于“状中”结构中的“状”字位置上,为程度副词。而(3)(4)中的“至”作句子的谓语中心语,是动词。
“加”也有此用法,如:
(1)其处於秦也,智非加益也;其处於周也,典非加善也。(《处方》)
(2)至于智氏则不然,出则乘我以车,入则足我以养,众人广朝,而必加礼于吾所,是国士畜我也。(《不侵》)
(3)尽有之,贤非加也;高诱注:“加,益也。”(《慎人》)
“加”的判断标准和“至”相同。“加”本义为诬枉义,《说文》:“加,语相增加也。”段玉裁注:“语相譄加也,诬下曰加也,此云语相加也,只增、诬、加三字同义也。”添枝加叶说假话,必然比实际有所增加,因此引申为增加,如《荀子·劝学》:“登高而招,臂非加长也,而见者远。”事物增加后,数量会多,程度会更深。所以增加又引申为更、更加。《吕氏春秋》中形容词与程度副词的兼用,原因也都是形容词的词义引申造成的,“深、甚、小、重、大、轻”等都是如此。如“深”,本义为水深,《说文》:“水出桂阳南平,西入营道。”朱俊声注:“其实不浅当为深之本训。以称水者,托名标识字。”程度深与水深相似,所以由本义引申为“很、非常”之义。
名词与副词的兼用有“极”。《说文》:“极,栋也。”泛指屋脊及其他事物的最高处,是名词。引申为“最高的,达到极点的”转化为形容词。程度副词“极”是由形容词的“极”义引申而来,“极”由名词引申为形容词又由形容词引申为程度副词,为间接引申。
词义的引申使原词义或词性改变,而成为程度副词。通过调查发现这些兼类词,动词、形容词、名词的出现频率要远远高于程度副词出现的频率,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