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社会管理创新的三大路径

2015-05-30 02:36李少锋欧阳群力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5年9期
关键词:人民法院纠纷矛盾

李少锋 欧阳群力

基层人民法院身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最前沿,直接调处人民群众之间的矛盾,在参与基层社会管理创新中具有重要作用和重大责任。如何把握基层人民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角色地位,明确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相互关系,找准基层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笔者认为新时期基层法院在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在诉求表达、多元纠纷解决和社会风险预警三大机制的构筑与完善中找准着力点和立足点,真正把民主司法、和谐司法和能动司法的要求落到实处。

一、民主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诉求表达机制

1、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的内涵及功能

所谓诉求表达机制,是指依照舆情变动规律,根据民众利益诉求在党、政府和社会组织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直接或间接从事利益诉求表达传输工作的机构和相关工作人员,依靠制度、法律和监督等保障措施,以促成民众表达合理、合法和有序进行的相对稳定的结构和运行过程。0基层人民法院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是以完善民众司法领域利益诉求表达功能,保证舆情信息反馈渠道畅通,促进民众合理有序表达诉讼和非诉讼利益要求为主要目的,依靠有关人员协同工作和有关制度、组织保障,包含各种具体工作环节并保持运行相对稳定的工作方式。诉求表达既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形式,也是人民群众寻求权益保障的重要方式。米勒认为,“在很大程度上,一个正义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其制度被安排成使人们能够得到他们应得的利益,而关于现实社会的许多正当的抱怨可以通过诉求这一原则得以表达。诉求表达有利于增强政策的认同感,降低政策执行成本,直接利益如果得不到解决,政策不彻底执行问题就得不到解决,因而诉求表达成为监督政策执行并产生双向压力的重要途径。

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及时消除矛盾隐患,避免矛盾久拖不决,防止矛盾激化。通过行之有效的办法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及时了解群众对法院在社会管理创新方面的需求,及时发现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引导当事人依法有序表达诉求,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2、基层人民法院诉求表达机制建设的基本内容

基层人民法院处于矛盾纠纷处置的最前沿,其诉求表达机制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民众的诉求能否畅通传达和及时有效解决,直接影响到辖区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秩序。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努力构建民众诉求表达系统,从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三个方面着力完善民众诉求的表达和处置机制。诉求的发生机制是诉求表达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要求便是充分有效地了解和掌握诉求发生背景及内容,为下一阶段有效沟通奠定基础。诉求沟通机制是诉求发生后,诉求处置的起始阶段。这一阶段是诉求化解的有利时期,应当具备迅速传递和沟通民众诉求的沟通渠道,通过及时沟通当事人和相关部门,达到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进一步扩大的目的。诉求的实现机制,是在沟通机制基础上无法及时处置的诉求,通过基层人民法院的进一步调解、判决或与其他部门协调对接,共同化解民众诉求的机制。基层人民法院在致力于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应当通过诉求的发生机制、沟通机制、实现机制的完善,建立和健全规范、协调、有序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来帮助和引导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以合理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防止社会矛盾的激化,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和谐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利益格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的日益多元,社会矛盾纠纷也随之复杂化。在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柔性纠纷解决机制已经成为大势所趋。2009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实践证明,构建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机制是适应当前社会对纠纷解决机制现实需求的正确选择。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中,应当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调解形式的单独或组合运用为手段,推动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联动参与,实现纠纷解决的资源共享机制,有效调处社会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2、建立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基层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应当十分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机制的构建,实现矛盾纠纷的诉前分流和司法化解矛盾的时间前移。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广泛协调和聚集社会资源和力量,依托司法职能,通过党委的统一领导广泛调动多部门、多领域、多行业的资源,实现人民法院的诉讼手段与非诉讼手段的有效对接,形成与转型期矛盾复杂多发的现状相匹配的社会矛盾化解力量,有效配置各种社会资源,形成矛盾综合化解、社会综合管理的大平台,共同推动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

3、建立涉诉信访案件处置与终结机制

信访制度是诞生在新中国政法传统下的一项独具特色的制度发明,是一种中国式的纠纷解决与人权救济机制,也是权力上下运行及相互监督的一种特殊机制。当前涉诉信访成为当事人就诉讼相关事项寻求法律帮助的重要方式,涉诉信访案件有利于监督法院的审判行为,促使法官提高自身素养和裁判水平,公平公正裁判。然而,由于部分当事人法律素质较低加之维权的错误观念,大量的缠防缠诉案件给基层法院的工作带来巨大压力。针对涉诉信访中“缠防缠诉”案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案件处理和终结机制,从源头上规范涉诉信访这一权利救济机制,合理化解涉诉信访难题。

三、能动司法:构建基层人民法院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社会风险,是任何社会都必须面對的现实,所不同的只是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风险有不同的内涵和表现形式。中国正在经历一个剧烈的社会分化过程,由其引起的社会结构的重组也必然会引发种种社会问题与社会冲突。社会管理方面的诸多问题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社会管理效果不够好,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增多,社会和谐稳定压力增大。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前沿,集中了类型各异的社会矛盾,如何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变矛盾纠纷被动调处为主动化解,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是基层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由于社会风险不是恒定不变的,它具有动态性,对风险社会的治理也要经过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因此,基层人民法院在调处矛盾纠纷的过程中也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效的社会风险预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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