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楷淳
摘 要:我国新《婚姻法》首次确立了婚前财产的法定地位,将婚前财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对婚前财产的定义及其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等问题并未作出确切的规定。本文拟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出发,对婚前财产定义及其于婚后所生利益的归属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关键词: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归属
一、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的相关规定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12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引起社会很大关注,该次解释重点在规范夫妻的财产关系,注重维护夫妻的个人权利。本文主要是就当前我国的国情来看,浅要分析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权利归属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法发展方向逐渐从调整身份关系走向调整财产关系。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的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该收益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原则
通常情况下,已婚者们要为婚姻提供日常的劳务,包括在劳动力市场工作和在家里工作。一方在家庭劳务、抚育子女等方面所做的贡献与另一方在经济上取得的收益是具有同等价值的。因此在判断婚前财产婚后收益的归属时应当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管理一方婚前财产过程中是否付出了劳动。只要有一方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那么该收益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反之,则为婚前财产所有人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对配偶的婚前财产进行了管理,付出了劳动,则当然该婚后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对自己婚前财产付出劳动,另一方对该类收益并没有作出直接的贡献,但一方在对自己财产管理过程中离不开另一方的支持,包括精神上的支持、家务上的支持等体现着夫妻间的协力作用,则一般情况下,该类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的具体判定
笔者认为婚前财产于婚后所生利益存在多种类型,不能简单地将其归为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共同财产说虽然注意到了婚姻法的特殊性,看到了“在财产问题上经常会碰到民法规定与婚姻法规定不协调的问题”,但却扩大了共同财产的范围,否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于婚后增值的存在,这对于保护个人财产极为不利。因此需要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进行具体认定:
(一)孳息收益的归属。天然孳息和租金。天然孽息是依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利益,其获得通常需要劳动力的付出,该孳息的取得往往凝聚了双方的共同劳动,即使一方没有直接参与生产劳动,但也因操持家务为该收益的获得付出了间接的贡献,该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租金是指将物的使用权出租给他方从而获得的收益,实践中婚前财产婚后租金收益主要表现为一方以婚前所有房屋婚后出租收取的租金。租金的取得通常凝聚着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体现了夫妻间的协力作用,因此所得租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利息。利息是货币所有者依据法定程序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报酬。主要包含存款利息和债券利息两种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利息是根据预先设定好的利率而取得,不需要货币持有者付出特别劳动即可获得,更不需要配偶作出任何贡献,因此利息一般认定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
(二)投资收益。投资收益包括多种,主要有投资于个体承包经营农村承包经营的收益、投资于合伙企业公司的收益、投资于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前两种所获收益因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分离体现夫妻为共同生活的协力作用。
因此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股票是否应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做不同情况的考虑:如果夫妻一方婚前持有公司大量股票,并在婚后参与了公司的经营决策,此时其股票收益应作为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若一方只是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公司的小股东而并不参与公司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也没有决策权,只是被动的获得股息分红,无需配偶一方的贡献。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看作是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
(三)增值收益的归属。增值是物本身交换价值的增加,增值部分是较之取得该物时的价值而言的,增值收益的获得通常不需要人们付出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因为增值收益的产生与夫妻协力作用无关,因此婚前财产婚后所获得的增值收益应作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但是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或对该财产参加了共同的管理,则共同还贷管理的部分和相应增值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确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归属问题时,应当区分财产类型,然后充分考虑协力原则和配偶方的贡献原则,公平认定财产的归属。确定财产归属不能违背协力原则,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法理基础就是协力。一般婚姻家庭模式是一方配偶为了使另一方配偶更好地获取经济收益而更多地承担了操持家务、养育子女等家事劳动,而协力原则的初衷在于承认这两种贡献具有相同的价值,毕竟双方作出这样的安排是为了使得家庭的生活更加美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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