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海婚姻第一案

2015-05-25 07:03
方圆 2015年9期
关键词:解套婚姻关系大陆

1992年,台湾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大陆配偶不得申请撤销他方在台重婚,明文承认后婚效力。就这样,由于时代变故导致的重婚才得以解套

如今重婚新闻往往登载在社会版的头条,殊不知重婚也登上过“法律版”的头条。

1987年,一宗跨越两岸的婚姻官司,在台湾引发轩然大波。71岁的陈鸾香,控告丈夫邓元贞重婚,请求依法解除邓元贞与台湾太太的婚姻关系。

1941年邓陈在福建喜结连理。1949风云突变,邓赴台定居。1960年,他与台湾人吴秀琴结婚。1979年,邓陈二人方取得联系。1983年,陈移居香港,满怀愧疚的邓,按月寄去三千港币。1986年,他在新竹购买一套公寓,准备待原配在港住满五年,接老妻全家团聚。

蒙在鼓里的陈鸾香,此时才知老公有了台湾太太。出身于马来西亚华侨家庭的她,与老公相识相恋,二人婚姻有媒有证,合理合法;一子一女,更是爱情结晶。政局丕变,兵荒马乱。老公离家,自己如王宝钏守寒窑,一守就是四十年。生活再难也不肯改嫁,千辛万苦将子女抚养成人。

日思夜念的老公,在台湾娶妻生子,成了别人的老公。对她宛如晴天霹雳,死也不愿接受这个无情的事实。她向台中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邓重婚,请求撤销邓吴二人的婚姻关系。“我同邓元贞对簿公堂,不为其他,只为一个理字。我只要求澄清,只有我才是邓元贞明媒正娶的发妻。”

77岁的邓左右为难,同台湾太太共同生活28年,养育三个儿子,如今子孙满堂。“我是在匆忙之中离开大陆的,陈鸾香未能同行。在海峡两岸长期隔绝中,传闻亲人已死,我伤心了十多年才重新建立家庭。陈鸾香在香港没有住满五年,就委托律师向法院告我们婚姻无效。我太太知道后,即请陈鸾香不要告了,并同意我去香港和她一起生活。但是,陈鸾香她仍然坚持告到底,我怎么能不伤心呢……”

一审、二审邓元贞均告败诉。1988年台湾“最高法院”宣判:邓陈二人婚姻有效,判决撤销后婚。理由是陈邓依法结婚,法院当然予以保护。判决一出,全岛舆论哗然。吴向媒体哭诉,二十八年的老公,就这么没了,实在不甘心。“我嫁给他的时候,还是黄花闺女,现在都已经有了第三代了,婚姻突然被判决无效,我怎么会心服口服呢。悲剧不是个人的悲剧,法院的判决应该兼顾情理和当时的政治环境。”她向全社会呼吁:“结婚二十八年,为什么要解除婚姻关系,使我受到严重伤害?海峡两岸阻隔四十年,这是时代的悲剧,政府的责任,为什么苦果要由一个人来承担?”

棘手难题如何解套?台湾学者高招迭出。法学家戴炎辉强调:“长期废止共同生活之婚姻,与两愿离婚同其效果,而构成事实离婚。”学者陈棋炎认为:“大陆妻子既已三四十年未履行婚姻的同居义务,可视为婚姻关系不存在,保障台湾太太的权益。”詹森林则主张:“大陆太太对后婚的撤销权,因长久不行使发生权利失效之结果,不得再为主张。”还有人戴建议参考法国“误想婚”,推定台湾太太结婚为善意,加以保护。不过也有人忙中出昏招:“大陆太太未履行同居义务,构成恶意遗弃,老公有权诉请法院判决离婚云云。”

万般无奈,邓向“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声请解释。1989年释字二四二号解释一锤定音,谓:“国家”遭遇重大变故,在夫妻隔离,相聚无期,甚或音讯全无、生死莫卜之情况下所发生之重婚事件,与一般重婚事件究有不同,对于此种有长期实际共同生活事实之后婚姻关系,予以撤销,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及人伦关系,反足妨害社会秩序。声请人得提起再审之诉。

邓吴提起再审之诉,获得胜诉判决,婚姻关系受保障。1992年,台湾通过《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以立法方式解套,大陆配偶不得申请撤销他方在台重婚,明文承认后婚效力。两起婚姻,通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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