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企业众多社会责任中的最基本、最首要的责任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其根本职责就是努力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企业改制的本质是产权改革,从产权视角出发,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是维护职工的产权权益。针对工会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在推动企业履行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产权权益这一核心社会责任时存在的局限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工会;企业社会责任;产权权益
作者简介:高云飞,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吉林 长春 130000)
从18世纪中后期至今,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大约两个半世纪,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及相关学术研究已经逐渐在全球各国达成共识,在我国也日益受到关注。相应的,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成果也日渐丰富,研究的内容及范围涉及到了所有利益相关者,研究的视角涵盖了经济学、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在这一问题研究过程中,国外很多学者都意识到了工会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担当的角色及重要作用,把工会纳入研究的重点。在我国,由于工会的组织性质及发展形态与国外的工会存在本质上的不同,使得工会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这一问题的研究显得较为复杂。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视角较为丰富,但从产权视角出发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进行关注的却较少,进而导致了产权视角下工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研究的缺乏。然而,我国当前劳动关系存在某些不和谐的因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产权权益受到了损害,工会作为职工权益的代表,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其局限性恰恰集中体现在维护职工产权权益方面。2015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国企改革已列入改革的重要日程,从产权视角出发,研究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总结以往国企改制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以便更好地发挥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职能,进而推动改制企业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仅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产权视角下的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1. 产权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及核心内容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自上世纪90年代经济全球化以来兴起的一场社会运动。它对以往的企业目标的界定进行了批判,认为企业除了追求利润外,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应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对于企业内部而言,利益相关者除了股东,当然还包括企业劳动者,他们的利益不容忽视。从职工权益层面来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获取利润的同时对职工付出劳动的一种认可,是企业应尽的义务,而不是额外的“负担”。
20世纪60年代以科斯产权理论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产权理论基本形成。科斯在其《企业的性质》中通过分析企业在市场机制中的地位,阐述了企业是市场活动中的基本组织以及企业存在的必要性。他认为,市场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即“交易费用”,而企业的产生则是因为其能支配资源,节约某些市场运行成本。而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则进一步分析了企业产权界限问题,他认为,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不同的权利界定和分配会带来不同效益的资源配置,所以产权制度的合理安排至关重要。他认为,产权的核心是对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界定,企业也是如此,只有明确责任和权利,企业才能正常运行。因此,从产权视角来看,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
尽管学术界对于产权的界定并未统一,但大多都赞同把产权看作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等一组权利的组合。简单的说,“产权就是围绕一定财产(客体)发生和形成的责、权、利关系”{1}。不同权利的组合也决定了企业享有的不同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不同责任。从产权视角来看,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一定的产权制度安排下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时,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或履行的义务”{2}。
虽然不同产权性质的企业在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时侧重点也不同,但至少有一项内容是所有企业都应承担的责任,即企业“除股东外,其企业要承担的最基本的最首要的责任是对员工的责任,即要维护职工的权益”{3}。因此,鉴于本文研究主题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诸多内容的重要性程度,本文认为产权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的核心内容应为企业职工产权权益的维护。
2. 职工产权权益概念的界定
从产权层面对劳动者权益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学者们也从各自的理论逻辑出发给出了不同的结论,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对劳动产权、劳动力产权、人力资本产权概念及内涵的不同理解及比较研究,这些观点均表达了对劳动者权益尤其是剩余索取权的关注。根据本文研究企业类型的需要,以及马克思相关理论著述,本文认为,企业职工即企业劳动者;职工产权权益即劳动者在与企业形成的产权交易契约中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
劳动力产权权益是劳动者作为劳动力的所有者在与企业的产权交易中所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把劳动力产权看成是一组权利的组合,包括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4}相应的,如果把劳动力产权权益简化为相应收益的话,“劳动力产权完整时应得收入的价值组成是:劳动力所有权收益+劳动力使用权收益(劳动力价值收入)……劳动力产权收益应该通过劳动力商品化,在两个层次上实现:一是事前通过基本工资实现劳动者的劳动力使用权收益,二是事后通过劳动者对组织剩余的分享,实现其劳动力所有权收益”{5}。
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则是把劳动者作为集体,而非个人来谈他们所具有的权利。有很多学者都看到了国企改制过程中劳动者权益受损的问题,并提出劳动者应该作为集体出现来维护其权益与劳动者身份地位,但学者们的表述各不相同。刘桂斌、刘长庚、钟武强等学者论述了构建公有制为主的要素资产联合与劳动者联合相结合的联合体的联合产权制度,认为“只有根据当代生产力发展的总体要求建立我国劳动者集体产权制度,才能真正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中劳动者的优越性,探索中国化的劳动者集体产权的实现途径”{6}。湛泳同样从联合产权制度出发,对劳动产权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强调了劳动产权具有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的性质。当然,也有学者反对联合产权这种叫法,认为马克思所说的“联合起来的生产者的财产”就是集体产权和社团产权,无需再创造新的概念“劳动产权”来替代。这些概念在学者们之间存在很大分歧,而且同一学者或同一观点流派在不同时期表述也不同,如有的学者在联合产权制度中提到集体产权,而后又采用“劳动体产权”这一概念来论述联合产权制度,认为劳动体的劳动一方面有集体性和整体性,一方面又有差异性,因此,劳动体产权包括劳动体平均产权和劳动体差别产权。{7}
考虑到上述研究现状,以及尽可能避免制造概念,本文采用劳动者集体产权这一概念,认为劳动者集体产权就是劳动者作为集体与企业形成的产权交易契约中所形成的权利关系。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包括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民主参与权。
二、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企业改制过程及其结果来看,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临和存在着诸多问题。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一方面企业过分强调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即追求企业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却忽视了对职工这一利益相关者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工会在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严重缺位。这两个方面的共同作用,致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职工权益的受损也是工会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问题的外在表现。从产权视角来看,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的核心是产权权益的受损,具体表现在职工劳动力产权权益和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两个层面。
1. 职工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受损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力产权权益的受损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权和剩余索取权的缺失两个方面。
(1)劳动报酬权的缺失
狭义上的劳动报酬主要是指工资,是劳动力产权使用权的价值体现,是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数据显示,目前维权事件中,工人维权占30%,收入过低、职工下岗、企业重组改制而引发的工人利益受损是维权事件的焦点。{8}这种权益的受损主要表现为:1)工资增长缓慢。“2010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超越日本,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但我国的人均GDP在全世界排名第127位。全国工薪收入者为55 343万人,88%月收入在3 000元以下,并且多数月收入在2 000元以下。”{9}工资增幅严重低于企业效益增长,工资占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和人均产值的比重非常低,如果扣除物价上涨因素,职工工资收入实际上涨幅度更低。2)不按规定发给加班工资现象普遍。改制企业非公有制占多数,劳动定额高,工资单价低,企业职工加班现象非常普遍,有的企业职工为完成劳动定额,每天必须工作十多个小时,然而他们只能拿到完成定额的基本工资而得不到加班工资。3)普通职工与管理层收入差距拉大。很多学者的调查结果显示,一些企业管理层年薪是普通职工年收入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而职工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创造者其工资收入却不能与企业经济效益相挂钩,造成职工对收入现状不满,劳资矛盾增加。
(2)剩余索取权的缺失
劳动力所有权价值体现的实质是劳动者剩余索取权。“劳动力产权的实质认为,国有资产存量的形成,除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由于物化劳动消耗而转移的价值量外,还有一部分是因为劳动者的活劳动消耗所创造的新价值。国有资产存量形成的因素决定了劳动者除了从初次分配中取得维持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基本费用之外,还有权参与剩余劳动的分配,即以劳动力产权收益形式得到一部分收入。”{10}改制企业职工剩余索取权的缺失主要体现在经济补偿权益的受损。一是国有资产的界定、评估和处置存在问题。改制前,大多数企业的债务大于资产,因此企业改制常常采取“以资抵债”的形式。然而这种形式在实施的过程中,却出现了种种弊端。有的企业未经批准、违法违纪、暗箱操作,擅自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有的企业对既有债务未认真清理,对于有无债权人、债权人的能力如何,无债权人或无财产继承人的死帐不认真核实,而是一味地将企业的债务抵顶等等,导致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致使广大职工利益受损。二是“买断工龄”等做法不合理。改制企业对分流职工的经济补偿的作法通常是“买断工龄”,职工工龄的价格是根据企业改制时核定的净资产“算出来”的。然而,职工对企业付出劳动、技术、时间(年龄)之时有权利索取回报,这种回报不仅是工资,还应包括时间(年龄)上的回报。显然,买断工龄的实施无视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存量的贡献,用与劳动者自身剩余索取权收益完全不符的价格作为经济补偿。大部分下岗买断工龄人员普遍具有身体素质较差、年龄较大等特点,很难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而买断工龄的经济补偿根本无法让这些人员维持基本生活需求,更不用说用这些补偿作为其今后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最终导致生活贫困,劳资冲突频发,影响社会的稳定。
2. 职工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的受损
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劳动者集体产权权益的受损主要体现在自由结社权、集体谈判权、民主参与权三个层面。
(1)职工自由结社权的欠缺
虽然职工的自由结社权在我国宪法第35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条得到了法律上的保护。但《工会法》第11条又对职工组织工会做出了很多较为繁琐的程序、审批等方面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不仅容易延误职工维权的时效,更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职工组织工会的自由,会不同程度地导致职工放弃组织工会的权利,自发结成一些“老乡会”、“地下工会”等替代性组织来维护权益,但这些替代性组织的合法性、管理体制等方面的缺陷又会对职工成功维权造成其他的负面效应。
(2)职工集体谈判权的衰弱
“集体谈判权是指劳动者集体为保障自己的利益,通过工会或者其代表与雇主就劳动和就业条件进行协商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11}在我国,集体谈判则被称为“集体协商”。从1950年开始,经过一系列法律规定的出台与调整,我国的集体协商制度正趋于完善,但同国际劳工组织集体谈判等制度法规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局限,具体表现为集体合同的表面化。在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是集体协商的集中体现。从理论上讲,集体合同应该是工会或职工代表同企业就职工工资、福利等条件认真协商、双方达到共识后的结果。一般发达国家的集体合同就是通过工人这种自下而上长期斗争的结果,而在我国,集体合同的签订则更像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政治任务。因此,现实的情况就是集体合同流于表面化、形式化,而忽视了集体合同的本质目的。
(3)职工民主参与权的不足
职工民主参与权主要是指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具体包括参与以劳工福利及劳动条件为主的社会事务;企业人事问题为主的人事事务;以及企业生产、财务及销售为主的经济事务。{12}职工是否享有民主参与权以及参与程度直接反应了职工在企业的地位,更牵涉到自身的权益是否能得到实现和保障。职工民主参与权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职工的知情权和表决权、参与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不足。
首先,改制企业职工知情权和表决权存在缺失。知情权和表决权是改制企业职工的基本民主权利。按有关规定,改制企业应该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各项事宜阳光运作,特别是改制方案及企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批通过才能执行。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很多职工表示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没有对改制方案进行过宣传、讲解;在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没有渠道了解具体操作程序,很多职工是被迫离职。其次,职工参与企业管理权和监督权存在被剥夺现象。有调查显示,81%的职工从未参与过企业生产技术改进、企业管理人员任命、薪酬福利调整、劳动保护方案拟定、财务状况监督等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活动,而其他学者的类似调查数据为64.3%;88.4%的职工认为向企业提出建议作用不大或没有作用,其他学者对类似问题展开的全国性调查的数据为71.1%。{13}
三、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面对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工会是企业职工权益的代表,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产权权益的受损和工会没有发挥应有的职能、没有有效推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导致工会维护职工权益存在诸多问题的根本原因则在于工会主体性的缺失。所谓主体性即主观能动性,对于组织而言,主体性是指组织的自主、主动、能动、自由、有目的活动的地位和特性。工会主体性是指工会组织在运行中应具有的主动性、独立性和能动性。改制过程中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存在的突出问题——职工的产权权益受损,其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作为以维护职工权益为职责的工会组织没有充分发挥其维护职工权益的主体性作用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1.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主体性意识的缺失
工会的主体性意识是指工会对法律赋予自身的权利和地位的一种自觉的观念和认知水平。从维护职工权益层面来讲,这种主体性意识主要是指工会的身份意识、权利意识。工会主体性意识的缺乏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身份、职能的特色。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工会既是国家事务的参与者、管理者,又是职工利益的维护者。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国企、职工三者利益存在一致性,使得工会无需在维护职工权益上发挥职能,而着重发挥的是一些承办职工福利、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协助企业党政部门管理企业等附属性质的职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过国企改制,劳动关系发生了变化,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也因为利益关系的调整与变化逐渐突出与普遍,工会的附属职能逐渐弱化,其维权职能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然而由于企业工会受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仍然囿于计划经济时期的“惯习”之中,缺乏维护职工合法利益的主体性意识。一是缺乏独立的法律人格意识。根据《工会法》,工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然而,现实中的工会因经费等不能独立等原因,在发起维权行为时顾虑重重,以致削弱甚至放弃应有的权利;二是缺乏依法维权意识。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然而一些工会组织却依旧热衷于过去的承办职工福利、组织职工文体活动、协助企业党政部门管理企业等做法,而缺乏依法维权的高度自觉;三是缺乏科学的维稳与维权并重意识。目前,工会承担着维稳与维权的“二元”职能,这是无法回避的现实。然而工会在履行“二元”职责时,则往往重视维稳而轻视维权;四是缺乏科学的双重身份意识。企业的工会组织既有企业行政组织的属性,更有职工社团的性质,富有管理企业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双重身份。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工会没有很好地处理双重身份的关系,往往是强调管理企业有余,而维护职工权益不足。
2.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主体性地位的缺失
工会的法律地位主体性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会的本质属性的体现,是指基于职工与企业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工会以私法人的身份代表职工行使维护职工权益的权利。这同计划经济体制下工会的公法人性质有本质区别。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已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已成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作为劳动者合法利益的代表和维护者——工会,毫无疑问具有调解劳动者的法律关系的责任,尤其具有参与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主体性地位。但在现实中,工会的这种参与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主体性地位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这从工会参与制定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一些法律法规中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地位并未得到理想的确立中可以得到证明。比如,我国《公司法》第一条,“确定其立法目的时,只是强调要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而对职工的权益却只字不提”{14}。《企业财务通则》虽然对重组、改制企业职工一些权益保障进行了界定,但是在收益分配部分规定,除非职工以管理、技术等要素参与企业分配的,企业利润只向投资者分配。也就是说,企业职工没有参与企业剩余索取的分配权利,等等。既然工会具有参与制定涉及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的主体性地位,而又参与了上述法律法规的制定,然而却出现了劳动者的法律地位、权利地位并未得到理想的确立的现象,这足以说明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地位的主体性的严重缺失。
3.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主体性组织的缺失
工会的组织构建是工会履行职能的依托和基础,离开了组织,建设工会的一切就无从谈起。工会缺乏维护职工权益主体性组织的缺乏,旨在说明工会的组织建设方面不适应维护职工权益的要求,难以为维护职工权益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首先,从工会的组建上看呈被动性。工会组建呈现的被动性主要表现在工会组织构建的出发点首先考虑的不是维护职工的权益。学者游正林在分析我国工会的三次大的改革时指出,中国工会一直存在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工会的每次改革的出发点首先考虑的是“如何加强对工会的领导”。由此可见,意在“加强对工会的领导”,并“一直存在脱离职工群众的现象”的工会组织建设,对维护职工权益来讲不能不说是被动的。其次,从工会组织成分上看呈“异化”性。工会应是职工自愿组成的群众性组织,其成分应主要是工人的代表,而实际上大多数工会组织的成分已经“异化”了。当前,我国多数企业工会组织结构不合理,一线职工(包括一线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主体的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有的企业是党委领导兼任工会主席,有的企业是行政领导兼任工会主席,有的企业实行一元化管理,将工会纳入由董事会、经理层、党委会等大系统之中,致使工会的群众组织性质发生不同程度的变化。再次,从职工对工会组织的认同上看呈低度性。我国工会会员在2013年的统计数据为2.8亿,是世界上会员人数最多、组织规模最大的工会组织,然而,职工对工会的认同度普遍较低,其根源就在于工会的组建停留于规模和形式上,没有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工会的组建缺乏主体性,其实质也是组织成员即职工缺乏主体性,是职工对工会的不认同,导致职工权益受到损害时,宁愿采取上访、闹事等形式而不愿求助工会的现象普遍存在。
4. 工会维护职工权益主体性方式的缺失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干部的根本途径;是工会发挥维护职工权益职能的最基本的形式。由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存在的种种缺欠,使得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方式不完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工会的主体性在其基本行为方式上的充分体现。首先,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律适用范围存在差异。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始建于计划经济时期,普遍适用于公有制企业。而企业改制以后,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对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上并没有根据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仍局限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其他所有制经济的企业没有做出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规定,给非公企业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导致很多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无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其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缺乏执法主体。虽然很多法律对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都是局部性的、原则性的,“都没有规定明确的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力,严重制约职工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15}。这一弊端导致的后果较为严重,一旦企业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损害了职工权益,却没有执法主体依法对企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使得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流于形式。
四、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对策与建议
根据产权视角下企业社会责任和职工产权权益的界定及其核心内容,针对工会在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问题上面临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笔者认为,不断完善产权视角下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功能,切实发挥工会的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科学理念
目前,经济体制改革客观形势变化以及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实际对工会组织的思维观念方面提出的要求与当前工会组织思维观念的现状相矛盾的问题十分突出。因此,转变思维观念、树立科学的理念,是产权视角下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首要解决的问题。一是要树立与时俱进的意识。工会应从传统的思维定式中解脱出来,深刻研究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企业、职工三者利益关系的变化,深刻研究我国企业关系中劳动关系变化带来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根据经济体制的转变来调整职能重心,树立与新时期工会职能作用发挥相适应的新观念。二是要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工会应倍加珍惜法律法规赋予的崇高地位,带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开展工作,有目的、系统地制定工作规划,明确工作重点,规范工作流程,监督涉及职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三是要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工会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事必依法、依法必严,将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的所有行为都纳入法律的轨道。四是要树立科学统筹的意识。我国工会组织的性质与资本主义国家工会组织的性质有着本质的不同,因此工会组织要有科学统筹的意识,善于处理“二元”、“双重”之间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矛盾,以便做到在推动改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职工权益上着眼大局、突出中心,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 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律地位
一是要进一步明确工会的法人资格。市场经济体制下,当出现劳资纠纷、劳资矛盾时,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完全可以代表职工同企业谈判,依法协调、处理劳动关系。但现有法律,尤其是《工会法》中对工会的相关规定比较空泛。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工会法》等相关法律对工会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界定。二是要进一步强化“源头参与”。工会的源头参与在整个工会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是工会组织维护职工权益权力地位的集中体现。要通过参与决策、立法、执法及执法监督等活动,从制度上、全局上、宏观上维护好职工的权益。三是要进一步发挥“维权”关键环节的作用。要认真组织好与企业的平等协商活动;积极参与劳动合同签订、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中的作用;切实发挥好企业对员工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功能。
3. 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组织构建
一是要增强工会组织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要确立工会干部的独立身份,企业的工会主席应以职工领袖的身份,独立平等并列于企业党政之间,形成党政工三方相对独立的制约格局;要实行工会经费的独立,实行工会的经费和专职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由工会会费负担;要增强工会工作的独立性,紧紧围绕“维权”问题开展工作,不断提升工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实现工会工作的去政工化、去行政化。二是要提高职工对工会的认同感。工会主席的产生要真正实行彻底的职工提名推荐、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的民主方式,进而增强职工群众的信任程度;要强化工会组织内部的民主监督,不断完善会务公开、民主决策等制度,防止脱离职工群众的“异化”现象发生。三是要积极探索产权视角下维护职工权益的新型工会组织模式。要尽快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变化的客观要求,打破长期以来传统的、单一的组织体制和形式,积极尝试诸如基层工会主席直管、企业工会主席直选和工会干部委派等组织体制,以便消除利益纠葛、充分履行“维权”职责。
4. 强化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方式完善
一是要强化职代会制度的法律保障。要抛弃依所有制类型设置职工代表大会的做法,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定,无论何种类型的企业,都要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要确保职工代表的法律身份和地位,其法律身份和地位不得被随意剥夺或终止。二是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要切实落实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知情参与权、审议通过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罢免和推荐权。三是要不断强化职工代表的自身建设。要建立约束制度,实行职工代表报告制度,职工代表要定期向本选区(部门、单位、班组)报告厂务公开、集体合同、职代会决议落实等情况;要建立监督制度,编发《职工代表工作指导手册》,明确职工代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内容、方法和范围;要建立培训制度,搞好对职工代表的集中培训,努力提高职工代表的思想、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注 释:
{1}吴宣恭等:《产权理论比较——马克思主义与西方现代产权学派》,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2页。
{2}黄如安:《企业社会责任的产权理论分析》,《科技创业》2008年第6期。
{3}卜长莉:《工会与企业社会责任互动机制的构建》,《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1期。
{4}黄乾:《论马克思的劳动力产权理论》,《湖南社会科学》2000年第5期。
{5}王海杰:《劳动产权概念辨析》,《当代经济研究》2006年第9期。
{6}钟武强:《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的中国化:联合产权理论的核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
{7}钟武强:《联合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研究》,湘潭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
{8}刘起军、粟用湘:《论利益矛盾向群体性事件的转化》,《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2期。
{9}张昌华:《对低收入职工工资增长问题的思考》,《工人日报》2011年6月7日。
{10}张坚民:《劳动力产权实现的关键:剩余索取权》,《工会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5期。
{11}常凯:《劳权论——当代中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研究》,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年,第243页。
{12}祁华清:《国外工业民主模式与我国职工参与制度选择》,《中州学刊》2002年第3期。
{13}程恩富:《构建国家主导的企业职工权益保护体系》,《工会理论研究》(上海工会管理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14}李炳安:《我国〈公司法〉的完善与职工权益的保护》,《福建论坛》(人文社会学科版),2005年第4期。
{15}张安顺:《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立法思考》,《工人日报》2010年1月5日。
Study on the Problem of the Union Promoting Reformed Enterprise Perform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Property Right Perspective
GAO Yun-fei
Abstract:Among numerous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enterprise,safeguarding laborersrights and interests is the most basic and primary responsibility. As representative of laborerslegal rights and interests,the Union should try to promote enterprise performi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nature of restructuring of enterprise is Reform of property rights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interests,the core content of CSR is safeguarding property interests of workers of the enterprise. This article aims at the process of restructuring of enterprise,analyzing existing limitation of the Union when promoting enterprise performing safeguarding laborersproperty interests and proposes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
Key words:the Unio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property interests
(责任编校:文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