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颖驰 王焕龄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工作的日益深入和发展,实行“费改税”政策成为了我国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可以说是一项关系民生的大事。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措施。我国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在采用模式和征收力度上的改革并要予以充分重视和切实落实,要全面进行“个人缴税和企业纳税”筹资模式的建立和实施;积极采取“收支分离”模式;积极促进并进一步强化征缴力度;对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要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
[关键词] 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差异性比较;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B
根据十八大中所提出的工作重点要求,其中有关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之一在于要全面建立起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充分体现出了国家对社会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我国今后社会工作的重点方向,而实行“费改税”政策是我国全面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必然要求和必然趋势。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就以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研究为切入点来探讨社会保障基金“费”与“税”之间的比较分析、实行“费改税”的必要性、以及由此提出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实施建议。
一、社会保障基金“费”与“税”的比较
“费”与“税”都属于财政财政资金的范围之内,是国家和政府为了行使其职能而进行筹集的资金形式。然而,二者在本质、形式和作用上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具体如下:
(一)“费”与“税”在单位利益上的差别性
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与发达国家是税收来源是不同的(发达国家主要是以个人税为主),这就促使我们在税收制度和税收结构上的国际化进程中必须要进行税制结构上的调整,以个人所得税来逐步取代形式上的收费制度,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的“费改税”来实现全面的社会保障基金改革。可以说,社会保障基金的“费改税”是实现税制改革进程中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和步骤,对于减少税收征管中的违规或是违法行为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和方式。
(二)“费”与“税”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现状上的差异性
这种差异性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1)二者体现在涵盖范围上的差异性,“税”由于其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会在涵盖范围上比“费”更加广泛。(2)其次,二者体现在收取灵活性上的差异性,收“费”灵活性强而收“税”固定性强,这就使得收“费”容易滋生诸如挪用费用等违法行为,而收“税”提高了缴费的透明度,使得诸如挪用公款等行为得到有效抑制。(3)二者体现在收费形式上的差异性,收“费”会使得个人承担其超过政府负担的风险,而收“税”使得政府承担其超过个人负担的风险,难么,实现“费改税”就会更加有利于个人风险的降低。(4)税收形式对于统筹全国经济发展来说具有巨大的推动和促进性优势,由此可见,在进行“费改税”的过程中,要将二者之间的差异性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来最优化配置,才能取得好的效果。
二、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必要性
要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必要性分析就必须要基于我国的国情和现状。
(一)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覆盖范围上还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造成了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严重限制了其在今后相关事业上的发展进程和水平。此外,我国社会保障基金在融资渠道上的狭窄性也是造成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的原因之一,往往会使得政府通过宏观调控的手段来对这些缺口进行资金补充而使得政府承受了更大的债务压力,不利于其正常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社会保障基金中的统筹体系的不健全和个人账户的混用也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巨大缺口和使用效率上的不足的另一重要原因,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来说都是严重性的制约。而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是有利于社会保障基金的供给,可以促使社会保障基金供给作用的最大化发挥。
(二)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有利于满足社会保障基金需求
首先,我国目前的现状是人口老龄化日益严重,这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来说就意味着更加严峻的考验,而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可以从很大程度上来满足社会保障基金需求,缓解其中的压力。其次,我国目前的现状还有着医疗保障制度的不健全的问题,医疗市场的混乱和医疗费用的不断提高,这些都是促使我国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因素。再者,随着我国社会就业形势中的日益严峻化,大批剩余劳动力,尤其是农村中的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涌现,使得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也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之一。
(三)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强制性上不足的缺陷
社会保障基金筹集强制性不足是我国目前的现状,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具有严重制约性弱点,导致了其它很多方面的问题,例如在基础性工作和管理中的问题、在基金征收过程中和管理中的问题,等等。而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可以弥补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强制性上不足的缺陷,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减少权责不明确的问题,提高征缴过程中的效率和效果。
三、对我国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实施的建议
(一)要全面进行“个人缴税和企业纳税”筹资模式的建立和实施
如前所述,“费”与“税”的有偿性和无偿性是二者的本质区别,所以,在我国建立健全“个人缴税和企业纳税”的筹资模式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一方面,对于个人来说,实施个人缴费的方式可以满足其心理上的公平感并能激发其缴税的积极性,通过统账结合的制度,使得个人对于其缴费的统计等更加清晰化且简明化。另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征税的方式相比缴费方式更加恰当和合理,这是因为它可以避免“按人数收费”的制度带企业的纳税负担,使得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必在受到由于员工越多而承担缴费就越多的弊端,依据“累进”原则来进行企业征税,充分调动起企业纳税的积极性,从而实现“个人缴税和企业纳税”筹资模式的建立和实施。endprint
(二)要积极采取“收支分离”模式
根据现阶段我国收费体制还不够健全以及规范性原则还未真正落实等现状,可以推动我国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收支分离”模式的应用,这就可以使得规范性操作更加易于获得,主要注意的就是,要增强国家税收部门的权威性,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基金收缴工作的重要保证。通过实施社会保障基金中的“收支分离”的模式可以使得税收费用在透明度和公平性等方面得以信任化,对于减少税费被挪用、企业减轻税负、各部门之间加强联系等方面都是一种促进性作用,并能通过这种“收支分离”的形式来提高互相监督和相互牵制的有效性,从而更有利于我国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实施工作。当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收支分离”模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可以灵活根据当时情况进行完善性的适应和调整,促进我国进行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实施工作的不断成熟,从而最终实现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建设与管理。
(三)要积极促进并进一步强化征缴力度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保障性的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如拖延缴费等普遍性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力度上是严重不足的,凸显了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和不完善的缺陷。因此,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加强立法建设和权威性树立都是必要和必须的,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去解决当前所普遍存在的拖延缴费、征缴困难等问题;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中强化征缴力度是必要和必须的,可以结合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共同作用来进行保证性操作。此外,在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工作中还要加强其地位性和权威性,可通过立法和执法来带动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财政制度做具有的约束性作用。
(四)对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要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
如前所分析,在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制度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很多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方面的措施还未真正落实,这些都成为了严重制约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发展UI完善的关键性因素。所以,要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现状来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进行不断改革和完善,客观性评估其中的缺陷和不足,积极促进和推动我国社会保障部门的“收支分离”模式以及加大征缴的力度和规范性个人账户管理等具体工作。只有将这些问题解决好了,才可以最大限度的促进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顺利进行,从而带动整体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性事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
以上就是笔者就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研究这个话题进行的浅谈,希望能够起到参考性和交流性作用。总之,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是实现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稳定的重要手段,也是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性措施。因此,要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在采用模式和征收力度上的改革并要予以充分重视和切实落实。
[参 考 文 献]
[1]侯复兴,夏晓昀.关于社会保障“费改税”争论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1(27)
[2]孙春雷,焦建国.社会保障税研究综述:基于国内研究视角[J].兰州商学院学报,2011(6)
[3]王颖驰,杨阳.关于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研究[J].现代商业,2014(14)
[4]张静.社会保障基金费改税的SWOT分析[J].当代经济,2011(6)
[责任编辑:潘洪志]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