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要大国农药残留限量概况

2015-05-20 19:10
食品安全导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限量农药农产品

随着国际食品和农产品贸易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成为了全球化问题并愈发引起重视,农药残留在农产品贸易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而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是判定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重要依据。当今日益严格的限量值既保护公民健康又是发达国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手段,因此各国纷纷构建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允许限量(MRLs)。

为了提供最准确的信息咨询服务,按客户所需,我们将各主要大国的农药残留信息归总以方便用户查询,并不断更新提供最新的资讯。

1 欧盟

欧盟最大残留水平适用于315种鲜活产品,也适用于其加工后的产品,但要考虑到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的稀释与浓缩。其规定包含了在欧盟中或欧盟以外的现在和以前用于农业的农药(1100个左右),约14.5万个残留限量标准。其规定涉及的人群包括所有消费者,例如婴幼儿、儿童和素食者。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会根据农药的毒性,预计在食品中的最大水平和欧洲人不同的饮食习惯评估其对消费者的安全性。

根据欧盟1991年7月15日发布的关于植物保护产品投放市场的91/414/EEC指令,公共健康保护优先于作物保护,必须确保农业化学品残留不会对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环境产生不必要的伤害。欧盟于2005年5月颁布了关于“植物和动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标准以及修订理事会91/414/EEC指令的第396/2005号议会与委员会法规”,建立了植物源和动物源产品及饲料中统一的农药残留限量管理框架。对于无具体限量标准且不属于豁免物质的农药残留则实施0.01mg/kg的标准。截止2014年5月,此法规共修改过56次,有7个附录。其中附录Ⅰ为食品和农产品清单,附录Ⅱ为欧盟现有的MRLs标准,附录Ⅲ为临时性的MRLs标准,附录Ⅳ为豁免MRLs的物质清单,附录V为一律标准,附录Ⅵ为加工产品的MRLs标准,附录Ⅶ为收获后使用的熏蒸剂名单。其中附录Ⅰ~Ⅳ是核心内容,涉及471种农药在315种食品和农产品中共14万多个MRLs。396/2005号法规同时还规定了MRLs的数据提交和申请程序,制订、修改和删除程序,欧盟的官方控制、报告和批准、违反农药MRLs管理的紧急措施等。

2 美国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也是世界上农药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对农药残留问题有三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环保署(EPA)负责制定农药残留最大允许标准,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负责标准的具体执行,定期抽检并出版农药残留分析手册,美国农业部(USDA)负责前期监测工作以及规范生产管理。美国农药管理依据的法律主要有《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FIFRA)和《联邦食品、药物、化妆品法》(FFDCA)。前者授权EPA审查和登记特定用途的杀虫剂,如果申报资料显示某种农药继续使用会造成不合理的风险,环保局有权暂停或取消农药登记。后者授权EPA对用于食品和动物饲料上的农药设定最大残留限量。

FFDCA要求对允许量水平进行详尽定义,并且对人类食物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水平按照实验动物100倍的安全系数进行计算,即设定白鼠允许量的百分之一作为人类食物中农药允许量的安全系数。对于婴幼儿,则采用1000倍的安全系数,以此确保在常规食物中每天实际的农药摄入量不会超过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水平。

3 日本

日本厚生劳动省于2003年修订了食品卫生法,并依据该修订案引入“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 List System)。“肯定列表制度”覆盖了所有农业化学品和食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根据日本食品化学研究基金会2014年1月更新的数据库显示,共涉及了804种农业化学品,264类食品,5万多个农药残留限量。

4 韩国

2012年2月韩国食药厅(KFDA)发布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012版)》,该标准对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进行限量包含了10类型蔬菜原料及166类农产品,涉及了427种农药;对于畜产品中最大残留的应用范围限量包括了蛋奶乳制品等10类型产品与35类畜产品,涉及83种农药;对于人参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则涉及5类产品67种农药。

5 加拿大

加拿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加拿大卫生部下属有害生物管理局(PMRA)负责制定。2008年6月16日,加拿大发布C-28法案,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法律基础改为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法(Pest Control Products Act),相关限量标准也转由有害生物控制产品条例(Pest Control Products Regulations)收录。法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对以前已制定标准的部分农药增加与之相关的食品和农产品;另一部分为新增加的农药/食品、农产品组合。根据PCPA,加拿大目前共有201种农药在570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4838项MRLs标准。

6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澳大利亚的农药登记与农药MRLs标准制定由其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负责。2008年10月,APVMA发布了新的农药MRLs标准,新标准由5个附表组成:①500多种农药的共4000余项MRLs;②食品和动物的分类,该分类参考了CAC的食品和动物分类;③残留定义;④动物中的MRLs,共涉及184种农药的570项MRLs;⑤豁免物质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不需要制定MRLs的农药的各种前提条件。新西兰农药登记和MRLs标准制定由其食品安全局负责,目前共制定了约2900项MRLs标准。

7 中国

卫计委于2014年3月发布《GB 2763-2014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代替了原来的GB 2763-2012,修改后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最大残留限量。与2012年颁布实施的标准相比,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干制水果、药用植物、动物源食品共12大类别作物或产品,基本覆盖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中国作为CCPR主席国在不断了解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同时也不断扩大影响力,在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已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总体标准数量少、协调性差,对于不同人群的膳食摄入结构还不清楚,缺少详细膳食摄入等都将是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要面临的问题。随着数据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益加剧,中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任重而道远。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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