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省下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药价格改革政策的补充通知》,对检查费、护理费、手术费、检验费等相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调整,《补充通知》中没有涉及到的项目仍执行原价格。
诊查费(次):普通门诊诊查费2元;主任医师诊查费10元;副主任医师诊查费5元;急诊诊查费2元;门急诊留观诊查费25元;住院诊查费6元。
床位费(床/日):普通病房18元;重症监护病房75元;急诊观察18元;特需病房床费由医院自定。
护理费(日):重症监护75元;特级护理30元;一级护理8元;二级护理5元;三级护理3元;特殊疾病护理75元。
手术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即一次性和反复消毒的注射器、输液器、输血器、尿袋、手术衣、帽、口罩、手套、拖鞋、绷带、脱脂棉、消毒用品、普通缝合针线、吸头、吸管、刷手材料、电极、牙(口)垫、胶带等用品的消耗按手术费标准的30%收取;传染病患者、特异性感染患者、性病患者手术使用的一次性卫生材料,按手术费标准的40%收取。
治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6%。中医及民族医诊疗费按现行标准上浮20%。
此次价格调整中,检验费按现行标准降低6%;磁共振扫描(MRI)按现行标准降低20%;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按现行标准降低20%。
政策明确,按现行标准上浮的项目不得突破规定的上浮幅度。核定后的价格为最高限价,允许试点医院适当下浮。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查看详情请登录黑龙江省卫计委网站:http://hljhfpc.gov.cn/;在“新闻中心”转“通知公告”栏目中查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