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2015-05-18 13:39尹明成
商业文化 2015年3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国际贸易商业

本文以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为研究对象,旨在阐明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国外相关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情况,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对这些国家的优秀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此来为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对策。

企业商业秘密/国际贸易/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现状

在国际贸易中,从19世纪中期开始就有相关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其中主要以英美等国家的判例为主。进入20世纪之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出现了国际化、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其中以世界贸易组织TRIPS协议为主要保护形式[1]。20世纪90年代以后,出现了多个关于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文件,如《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等,这些法律文件对于推动国家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发挥出了重要的作用[2]。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

1、商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国际贸易中商业交易产品诸多,各行业之间的竞争强烈,随着贸易交易技术不断提高,为了能在国际上占有领先的竞争位置,企业之间的间谍活动频繁出现。泄露商业秘密来获取商业地位,导致商业行贿交易的不断出现,主要表现为国外贸易主体对国内贸易人员实施商业贿赂[3]。

2、产品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在进行国际贸易商业交易时,相关的工作人员会直接与贸易提供商、客户进行交谈,获取相关的商业信息,逐渐积累公司各方面的资料信息与客户信息。一旦这些工作人员离开公司,极有可能为新的企业提供自身掌握的原公司的各种资料,提高新的企业的竞争优势,或者直接与原企业进行相同行业竞争,给原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3、技术手段窃取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在国际贸易中,随着电子技术在交易中得到了广泛地运用,使得很多交易通过电子商务交易的形式就能够得到实现。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与电子相关的交易凭证随之出现,这些与企业商业秘密相关的电子文件由于网络不稳定性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面临更大的风险。在传递过程中黑客可利用电子技术进行公司资料以及单据的拦截窃取,利用这些单据提货或者提款,进行诈骗,或者将公司资料使用于商业竞争中或转让给竞争对手,都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为企业的信誉带来负面影响[4]。

4、贸易合作方的违约行为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

在国际贸易中,生产企业一般以生产技术为核心,在贸易合作过程中,贸易双方为达成合作,对于贸易产品的技术资料以及详细情况一般都会进行相关讨论,若合作的一方因商业贿赂等无法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将会造成生产企业的巨大损失。

二、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策略

(一)制定与贸易相适应的保密协议

针对商业不正当交易行为致使企业商业秘密泄露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制定与贸易相适应的保密协议予以处理。在保密协议中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以及合作方的各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对各类信息的公开程度进行详细说明,具体列出合作方的哪些行为触及到商业泄密,避免保密协议出现漏洞,并制定出相应的违规处罚规定,以此作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二)加大对产品相关人员的管理力度

由于产品相关人员的交易行为造成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导致了企业受到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加大对产品相关人员的管理力度,从源头上防止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可以根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需要,与员工签订相关的合同协议或保密条款,约定员工所应承担的保密义务,一旦员工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承担违约责任。

(三)强化商业秘密的技术保护

为避免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技术被剽窃,企业应该构建安全的信息技术平台,提高信息系统的防御能力,加强网络信息管理,时刻掌握各类审计信息以及系统运作情况,制定相关的应急预案,一旦网络信息安全遭到威胁立即启动,并更改安全策略,第一时间保护信息安全。并对已泄露的单据、信息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企业损失降到最低点。目前,信息认证技术是一种能够提高信息操作安全的技术,通过更为安全的身份认证技术确保信息单据的安全[5]。

(四)扩大违约责任的追责范围

针对贸易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企业商业秘密泄露,可以通过扩大违约责任的追责范围来予以处理。当受害一方的企业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企业商业秘密由于贸易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以此来扩大违约责任的追责范围。与此同时,在贸易方的违约行为发生后,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违约行为并未造成受害方企业商业秘密泄露,才能够予以免责,否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以此来实现对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五)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

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仅仅凭借企业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需要多方面力量的有效结合,从而实现对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企业在通过各种措施进行商业秘密保护的同时,国家应该从法治的层面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可以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的方式,使企业在保护自身商业秘密时能够有法可依,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法律主要有《保密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针对知识产权方面,较为片面,《保密法》主要是针对涉及国家机密而设定。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业秘密泄露案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现有的法律已经无法满足发展的需求,因此,必须建立健全全方位的法律准则,细化各个领域的规定,对各种类型的商业泄密的违法犯罪行进行认定以及量刑,防止投机分子钻法律空子,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结论

国际法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保护范围日益宽泛,呈现企业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趋势。我国对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从国内法保护到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保护的历程,这是现代商业交易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扩大商业活动范围的必然要求。

本文以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为研究对象,在对相关研究理论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国际贸易中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在现代商业交往中显得非常必要,在保护方面,不仅要从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保护,如制定相应的法律制度,而且还应该从协议、交易人员以及违约责任方面加大保护力度,以此更为全面地推动国际贸易中商业秘密的保护,为企业参与各项国际贸易活动营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从而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促进技术、文化以及各种先进管理方法的交流,带动各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庆旺.浅析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J].煤矿现代化,2008,(6):25.

[2]林连杰.商业秘密保护之利益冲突与协调—以离职竞业禁止为视角[J].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6):62.

[3]何赟.论国际技术转让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J].宁波教育学院学报,2006,(1):18.

[4]黄自飞.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应用[J].经营管理者,2011,(16):35.

[5]Melvin F.Jager.Trade secret law[M].Clark boardman company Ltd,1988:26.

作者简介:尹明成(1977.10)、男、汉族,浙江省长兴县,现任浙江天能动力能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助理政工师职称,本科学历,研究方向:行政、人事、经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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