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包大战”对维护互联网金融秩序的思考

2015-05-15 08:26许丹丹
时代金融 2015年12期
关键词:金融微信消费者

许丹丹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河南 郑州 451100)

2015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通过与央视春晚的联手,在国内互联网掀起了一场全民“红包大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从“微信红包”基本情况出发,先后就“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不当得利、是否存在洗钱风险以及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妥善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从加强监管、改善服务等角度提了几点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4年1月27日,腾讯公司率先推出了“微信红包”应用软件,该软件具有红包发放、查收和提现等功能。至2015年春节期间,“微信红包”通过与央视春晚的联手,瞬间质变成集社交支付、娱乐、营销和传播为一体的新型集成社交商业模式,在国内互联网掀起了一场全民“红包大战”。微信官方数据显示,2015年除夕当日微信红包收发总量达10.1亿次,是2014年的200倍;全球185个国家都有人参与春晚微信摇一摇,互动总量达110亿次,峰值达每分钟8.1亿次;仅除夕当天,腾讯微信已联合品牌商家共发出了5亿元现金红包。因而,关注微信红包是否存在不当得利、贿赂、洗钱风险,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问题具有较强的实际意义和研究价值。

二、主要问题与分析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支付领域仍然处在野蛮生长阶段,仍存在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无法律依据、行业标准缺失、监管严重缺位等问题。作为由腾讯旗下的微信联合第三方支付平台财付通共同开发的一款应用,“微信红包”也难以摆脱相关问题。

(一)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问题

“微信红包”是由腾讯旗下的微信联合财付通开发的应用,因而,其创造的数十亿元现金流,以及众多未被领取或未提现的红包形成的沉淀资金,应按《民法通则》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即沉淀资金本身归属于客户,由支付机构保管,根据客户的支付指令进行操作,而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但目前第三方支付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性质,在法律上尚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同时,由于腾讯旗下只有财付通具有第三方支付牌照,微信(包括微信“钱包”)并未获得相关资质。但微信“钱包”则与财付通相似,均是具有一定网络支付功能的相对独立的支付平台(微信支付的支付和安全系统由财付通提供)。虽然腾讯公司回应称“微信支付是使用财付通底层支付系统,而微信则是为微信支付搭载了入口及产品平台,并非支付体系‘外包’”。但即便如此,也可将微信支付视作财付通将部分支付业务(不是整个支付体系)‘外包’给微信的产物(微信支付与财付通本质上是同一公司开发的两个共用一套支付和安全系统的支付平台(只有一个具备业务资质))。姑且不论,微信支付使用财付通底层支付系统在微信平台上开展支付业务是否合规,除财付通提供的支付和安全系统外,微信支付的其他业务方面的具体运作(如沉淀资金及其利息归属的划分处置等)是否合规仍有待考证。

(二)反洗钱监测问题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也规定,对于“短期内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的,应当将其作为“可疑交易”向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但“微信红包”发放过程中,无论是红包发送人还是领取人,并没有身份认证环节,即使绑定了他人的银行卡,资金仍能顺利支付,这就为洗钱留下隐患。如何对数以亿计的“红包”进行有效监测也是相关部门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据统计,“微信红包”38%的用户都将账户与银行卡绑定。因而,“微信红包”账户不仅包含了用户的虚拟信息,也包含了个人手机号、银行卡号、密码等个人信息。但在抢红包中,用户通过红包连接可以看到其他参与抢红包客户的部分信息,此外,少数用户还会会运用具有自动收集手机文本信息(包括个人信用卡号、手机交互数据)的外挂软件进行抢红包,这都是“微信红包”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隐患。一旦匿名用户发生交易纠纷、欺诈案件,若收款方为匿名用户,微信支付只能提供对方的开通微信时的手机号码,而完全无法披露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将使得付款人无法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救济。这将对金融秩序、用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带来挑战。

(四)涉税与腐败问题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取得偶然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法纳税;向个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单位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纳税率以20%计算。按照目前的税法,亲朋好友间金额较小的“微信红包”不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但如通过“微信红包”形式,对用户或潜在客户的附赠行为,向员工发放奖金等福利,就应按累计数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与传统红包相比,电子红包不需要与接收人见面,也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即可发出。发放电子红包的金额可大可小,也可以多次发放。因此“电子红包”也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施贿赂的最好方式,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依法予以规制。

三、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一定是在合规有序、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健康发展,当前,要尽快完善商业银行基本法,增加有关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安全、准入、交易、认证、监管、退出、消费者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等规定,将互联网金融(包括第三方支付)纳入金融监管框架,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规性。

(二)提高经营者责任意识

第三方支付经营者应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合规经营,并从网络信息安全出发,采取严格的安全手段和措施确保用户的信息安全,并实时保护用户支付环境,杜绝用户信息泄露事件发生,提高用户合法权益保护的责任意识。

(三)增强消费者安全意识

要进一步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用户(包括第三方支付用户)的金融风险防范、合法权益保护等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如通过微信平台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使用者进行定制式宣传,全面提升用户线上消费的安全意识和维权意识。

[1]吴凌畅.微信红包的涉税分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5(1).

[2]申凤云.从支付视角看微信红包[J].金融会计.2015(7).

[3]何沐.浅析微信红包之资金沉淀的适法性[J].法制博览.2015(8).

[4]郭跃,刘黎.从微信红包看互联网金融[J].时代金融.2015(12).

[5]宋琳.互联网社交金融的法律规制:由“微信红包”引发的思考[J].南方金融,2015(8).

猜你喜欢
金融微信消费者
消费者网上购物六注意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君唯康的金融梦
知识付费消费者
微信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悄悄偷走消费者的创意
P2P金融解读
微信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