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燕飞
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新时期党的一项重要任务,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本文从律师的角色定位和作用出发,通过理论研究分析,论证律师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并通过分析律师执业现状,指出影响律师职能发挥的因素,提出相应的解决机制。
关键词:律师;和谐社会;律师作用;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5 文献标识码:A
中共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并将其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和谐社会的基本标志是良好的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律师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主体,律师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社会矛盾,可以在经济、文化、政治的建设中发挥其力,在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方面有独特的作用。
一、和谐社会构建中律师应有的作用
在和谐社会构建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日益突显。律师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律师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
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律师职业是化解社会矛盾的职业,律师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具体的执业活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排忧解难,寻找合理合法的救济途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能够有效地将国家法律和现实社会联系起来,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化解或缓和各类社会矛盾。
(二)约束制衡公权力,维护个体私权利的合法利益
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公权力得到有效界定和制约,个体私权得到张扬和繁荣的社会,这就需要加强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律师是作为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相对的一种力量存在的,是司法制度设计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律师代表当事人参加诉讼,律师在与当事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的相互接触中,在权利和权力的抗争过程中,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解决各种冲突和摩擦,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团结稳定的社会局面,促进社会和谐。
(三)立足基层,服务社区
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创建和谐的社区。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要素应当在社区全面体现。尽管普法教育在我国已经开展了多年,但是在社区,依然有许多居民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律师进社区,为广大居民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让居民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学会在法律框架内解决问题,即便通过律师的工作不能解决问题,也可以将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律化的轨道。因此,律师进社区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
(四)参与涉法信访,助力政府解决基层矛盾
当前,我们国家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之中,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将是艰巨而长远的。任何一项改革,都将涉及和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各种矛盾诸如城建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涉及利益调整的领域,纠纷不断涌现,信访工作也不断凸现出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当前一些信访热点比较集中的城建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等涉及利益调整的领域,例如以较大规模群体上访和表达形式激烈的个体上访为主要标志的涉法信访,已经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与社会和谐的主要因素。这类信访问题大多由于涉及法律,政策性、时效性都很强,仅靠信访部门的行政协调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助于缓解信访群众的对立情绪,真正为实现定分止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有利于完善涉法信访工作,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五)重视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和谐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公平的社会。改革的过程中出现的贫富差距扩大已经成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很大障碍。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困难群众,处于社会最边缘、最底层,常常是有维权要求而无维权能力,有法定权利却无伸张渠道。在必要的时候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既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有效方式,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实中的体现。他们既是我们法律援助工作的对象,也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稳定因素。在我国,律师是法律援助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中坚力量,律师为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不仅是律师法定的义务,也是律师道义上的责任。
(六)服务行政领域,推进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实现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的根本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一个科学的法律制度。律师通过执业活动,了解百姓在不同阶段最关心的问题,知道政府行政在立法中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并能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法。在政府的规章、规定出台前,律师提供立法建议和法律意见,参与研究讨论能提高立章、建制的质量,从源头上衔接依法行政,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共识。
二、阻碍律师职能发挥的因素
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发挥了其他行业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社会上仍存在一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律师作用的发挥,主要表现如下:
(一)部分律师不能正确认识胜诉内涵,片面追求程序上的胜诉率,而忽视了调解的作用
调解的结果可能是互利双赢甚至多赢,是道义甚至社会效益上的胜诉。所以律师应认识到调解的积极作用,重视调解,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独特作用。
(二)部分律师缺乏职业荣誉感、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愿涉足公益事业
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缺失,违规执业,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另一方面,律师在办案时是自收自支的,所以为了解决生计便四处奔波,不愿涉足公益事业,进行法律援助。
(三)部分人对律师作用的错误认识,影响到律师的执业
目前社会上对律师的作用存在一部分错误的认识,认为律师是“站在政府的对立面”,“拿人钱财,替人消灾”,“专为坏人说话”。对律师价值与使命的错误解读,严重影响到律师的执业环境、制约着律师的执业权利,极大地削弱了律师业对于建设和谐社会独特而无可替代的价值。
(四)律师执业的保障机制不健全
我国当前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机制还很不尽如人意,在执业中的很多权利得不到保障,律师的职业风险还相当之大,尤其是在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中,律师由于无罪辩护而被追究包庇却时有发生,这使得一部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会有所顾忌,不能积极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律师作用发挥的保障机制
构建和谐社会,我们应当充分认可律师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并积极寻找对策来克服制衡这些不利因素,为律师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创造平台,共同推动和谐社会的进程。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树立律师职业形象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更是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的迫切需要。律师职业同其他任何职业都一样,职业形象的树立需要全体从业人员的齐心协力,任何人的任何瑕疵都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队伍的形象。只有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解决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才能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为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奠定基础。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服务社会,惠及民生
律师的部分执业行为具有社会公益性,参与和提供法律援助是最重要途径之一。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律师有义务也有责任主动进行法律援助。在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法律援助的同时,社会也有义务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创造积极条件,搭建平台。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下,法律援助办案经费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因此要大力宣传法律援助事业,鼓励有经济能力的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捐赠;有关部门应该进行专项立法调研,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水平,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解除后顾之忧,法律援助制度也才能真正得以推行,法律援助服务社会惠及民生的意义才真正有价值。
(三)开门办信访,吸纳律师加入信访接待
开门办信访,吸纳律师参加信访接待,能有效促进信访问题依法有序妥善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律师介入可以作为政府与公众沟通的桥梁,使得信访“山芋”不再烫手。吸纳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为上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助于缓解信访群众的对立情绪,真正为实现定分止争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和上访者及接访者之间都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律师依靠法律政策向群众提出建议,有利于和群众建立起互信关系。律师专业知识丰富,且中立于信访群众、信访干部和执法部门之外,有相对的独立性,能更有效地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问题,息诉罢访。
(四)完善律师职业保障机制,确保律师执业权利和安全
目前律师的执业环境还存在不少问题,面临不少的障碍和困难。律师被指控伪证罪,包庇罪的案件时有发生。自有律师制度以来,中国律师因刑事辩护而被涉嫌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纵观国际社会,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律师原则上都享有一定的豁免权,即律师在诉讼中发表的言论无论对错,均不受法律追究。保护律师自己的权利,保护律师在刑事诉讼发表言论无论对错都不受追究,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减少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风险,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五)完善立法,为律师参政议政搭建平台
在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本身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律师同政治及公共决策、公共管理领域的紧密联系。律师参政议政是政治文明的进步,一个社会律师地位是和法制化的进程成正比的。律师参与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可以发挥律师自身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法律实践技能的独特优势,结合律师阶层对社会的广泛而深入的了解,既能通达民意,又能从法律的层面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对国家的法治进程是有好处的。但是目前中国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和渠道仍然非常狭窄,国家应当完善立法,不断深化深化律师参政议政制度的改革,为律师参政议政搭建平台。
著名法学专家江平教授说过:“律师兴、法治兴;法治兴、国家兴”。作为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律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以其专业知识化解社会矛盾,在社会发展中发挥其力,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展现其独特的魅力,进一步促进社会法治化的进程和发展。律师作为国家法制化进程中不可缺少的角色,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律师的参与。认可律师在社会发展中所起到的积极作用,为律师充分发挥其作用创造平台,才能共同推动和谐社会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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