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 晴
(作者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授)
“意见领袖”一词,最早由传播学专家拉扎斯菲尔德于20 世纪40 年代提出, 主要指人群中更早、更多接触信息源,并在读码、解码之后选择性地转发材料、发表评判和建议,并将其传播给他人的“活跃分子”,他们在二级传播中扮演重要角色,起着重要的中介和过滤的作用。 如果说传统的意见领袖多根植于现实的土壤,而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所引起的新传播革命的爆发,意见领袖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亦赫然登场,于是一些专家学者、媒体精英、影视明星、商界名流、地产翘楚等各路“大V”级领袖人物,成为网络意见领袖。 据统计,平时大约有300名全国性的意见领袖影响着互联网的议程设置。 他们常常表现出超越传统媒体的强大影响力,原有的信息传播垄断壁垒和社会差序被成功打破,公共领域的话语格局被重新书写。
人类对于自由的渴望至今从未改变, 互联网实时性、交互性、匿名性、公开性、去中心化特征决定了言论自由在此成为最大的可能。 人们在自媒体所提供的宽广平台上踊跃发声, 一方面以此确证自我的存在,分享彼此的关怀,寻求心灵的呼应;另一方面将目光投之于社会,积极建言抑或肆意吐槽,固执地观察、守望。 然而,对于众多草根来说,人微而言轻,源于喜爱、投缘,更源于信任、崇拜,他们在自我表白的同时, 寻找更有力的代言者, 迅速向网络名人聚集,将后者推向意见领袖的宝座。
而大多数意见领袖的表现也不负众望, 责任与雄心使其明白若仅是日常琐事的爆料、 无关痛痒的批评、模棱两可的表态、持中调和的逃避,则远远不足以证明自我的存在。 若希冀彰显言论自由的真正价值, 就绝不能以私生活的卖弄抑或几句心灵鸡汤式的宣导为意,唯有突破狭隘的私语,频频出击,介入公共生活, 积极地表达出对社会事务的热情和恳切,方能真正成为公共领域的领袖。 为此,他们不仅着意于知识的增进和真理的追求, 更以民主的姿态展现出介入公共事务的视野与能力。 因尼斯认为,“不同媒介对控制有着不同的潜力。 不能广泛传播的, 或者需要特殊编码和解码技术的媒介很可能会被上流阶层所利用, 他们有时间和来源获得这些媒介。 相反,如果一种媒介很容易被普通人接触到,它就会被民主化”[1]。毫无疑问,在当今互联网时代,意见领袖已成为网络的中坚力量。以微博为例,近年来,意见领袖们在山西疫苗案、玉树地震、宜黄强拆、上海火灾、甘肃校车、薄熙来案、斯诺登案、夏俊峰案、神木“房姐”、农夫山泉案、香港占中案,以及微博打拐、免费午餐、 光盘行动等社会关注的公共事件中频频发声,充当着消息传播的“核心轴”角色,体现出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 他们站在“舆论场的金字塔尖”,引发话题,设置议程,高举舆论监督的旗帜,直指国家政治、经济、司法、教育等领域,尤其在反腐、民权、国际局势和弱势救助、慈善公益等议题上慷慨陈词、直言不讳。 他们的发帖常常会引发迅速而广泛的回应,然后被加精、置顶、转载,整个过程表现出迅速化、规模化、行动化的特征,出现“几何式放大效应”,爆发出星火燎原之势。意见领袖和动辄数以万计的拥趸在网络所赋予的超大平台上形成一个个单元式的舆论场,而单元间的广泛联通则直接织就了一个庞大的话语广场。 鉴于意见领袖的强大号召力以及网络舆情的特征,其网上言论往往会迅速引发现实回响,有力促进变革的发生和正义的伸张。 由此,互联网日益成为广大民众介入社会、曝光问题、表达见解、实行监督、参与决策的重要阵地,中国网民的意见正成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热点事件中,网络舆情影响话题走向的比重已经超过传统媒体,在基于“自由”二字的现实语境中,一个新的公共领域正在形成。
如上所言,网络意见领袖异军突起,多有建树,备受瞩目,然而作为凡人,任何社会角色的扮演都不是万能和完美的。 他们并非“救世的基督”,笼罩在其身上的种种光环和神力时有暗淡,甚而消散。 意见领袖的话语能量巨大,一旦缺乏应有规制的约束,很容易为名利操控,产生危及社会的不良影响。始于2013年8 月的一场肃清风暴, 使人们对网络意见领袖的看法发生了不小的变化。 随着“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傅学胜等一批网络名人的落网,其背后令人瞠目的行径也遭遇起底:“7·23 动车事故外籍遇难旅客获赔2 亿元”“中石化女处长身陷非洲牛郎门”……谣言数量之多令人咋舌。 材料显示,“秦火火”个人制造并传播的谣言就多达3000 余条。 谣言肆虐中,受害者名誉尽毁,难以自清,政府公信力备受质疑,官民冲突扩大,矛盾激化。 除上述极端案例以外,网络意见领袖的种种局限与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
如有的网络意见领袖常发雷人之语,以博出位,频频转发不经核实的骇人新闻,故意卖弄、披露自身及他者的隐私猛料, 对公共事件爆出极端性或特异性雷人评判等,真可谓为求出位不择手段。
有的网络意见领袖信息传播失衡, 热衷于负面传达,刻意将自己扮演成“社会不公”的审判者角色,或不顾真相,曲解事实;或一叶障目,偏执一词;或只破不立,没有建言。有的则是发泄情绪,攻讦诋毁。还有的难抵商业运作,俯首利益驱使。
少数意见领袖的不良行为严重扰乱了网络秩序,加剧了社会恐慌,危害了社会公信。 如何既重视网络意见领袖这一新兴舆论力量,保持其话语活力,又防控其中少数人滥用话语权利, 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而认真审视网络言论的自由边界是化解困境的基础和关键。
为厘清边界, 我们首先要从思想上甄别有关言论自由度的几个争锋焦点:关于发现真理、关于促进民主、关于宽容等。 纵观多国规制以及专家学者的理论,一方面均对言论自由的权利予以坚决的捍卫,但另一方面大家并不主张对“自由”二字做绝对主义解读。 例如“以为各种想法都会进入市场是错的,纵使各种想法都出现在想法的市场上, 某些因有较佳资源以响亮宣传使每个人都能听见的想法也会掩盖过其他想法”[2];又如“言论自由有其环境的特定性并需承受其后果的约束, 而环境和后果在社会特定的时间段会有差异。 某个时间段内没有负面影响的话,换一个时间段则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很大的伤害。 在这种情况下, 国家有权力也有责任通过立法来防止整个社会为这些言论自由付出不可承受的代价”[3];再如“宽容不等于对任何事情都接受, 在文明社会里,应当宽容什么,是有限度的”[4]。 综上所述,对“言论自由” 这一名词尽管几乎所有人都对其社会价值表现出无比的向往和执着,并从法律上、伦理上赋予其崇高地位,然而,与此同时,鉴于人的社会性以及群体共同利益,亦将“群己权界”考虑在内。
其次,边界的厘清,除去从观念上认知对言论自由做绝对解读的偏误之外, 来自国家层面相关规制的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也极为重要。 认真对照我国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的一些现有规定,均有涉及言论自由的条文,然而面对陡然开放、迅猛发展、既生机勃勃又泥沙俱下的网络, 从前的法令规章则显得过于简括,对于言论自由的具体内容、具体后果、具体场景、具体受众,缺乏详细考量,因此难以准确应对纷繁复杂、矛盾丛生、变化无常的现实案例。 而欧美国家在厘清言论自由边界时所采用的法益衡量原则、主观故意原则、明显而即刻危险原则、双轨原则、言论内容细分原则等对我们均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上述诸原则作为他国多年探讨摸索的经验, 具有良好的细分性、 针对性和操作性,值得我们认真借鉴。
上述所有关于言论自由的争锋与原则的设定落实到当下的网络世界后均指向一个问题, 这就是要对网络话语的自由度进行把握, 为之设立一个可以最大限度趋利避害的边界。 自由和自律从来都是一对共生的概念, 意见领袖若无原则无底线地随心所欲,那么无论是“真理之发现”“民主之促进”,还是“自主性之提升”“容忍之发扬”, 这些言论自由所倡导的价值均无从实现。
自由边界的厘清是网络意见领袖理性发声的前提。 在言论自由观念日渐深入人心,言说场域不断走向开放的今天,既大胆发声,又谨言慎行,既充分彰显言论自由的积极价值, 又有效规避不当言论的负面影响,一方面是社会发展对意见领袖的呼唤,另一方面也是意见领袖应有的自觉回应。 为此,意见领袖在行使自己的话语权、 在公共领域中彰显自身的社会影响时,应该努力做到:
网络意见领袖的身份、职业、学养、个性各有不同,在社会谱系上,有影视明星、媒体人、商人、作家之分,有博士、教授、小编、“P 民”之分,但无论是“阳春白雪”还是“下里巴人”,无论“居庙堂之高”还是“处江湖之远”,在其网络角色定位中,均应力求超越自我。和普通民众不同, 意见领袖的发言往往会通过拥趸的裂变式传播,溢出私人话语空间。萨义德在阐述知识分子的社会角色时说:“是具有能力‘向(to)’公众以及‘为(for)’公众来代表、具现、表明讯息、观点、态度、哲学或意见的个人。”[5]相比较而言,意见领袖比普通知识分子在影响力上更大。 为此, 其言论一定不能是无所顾忌的私语,必须兼顾社会效应,譬如对慈善、环保、政改、贪腐等种种社会问题的关注和追寻, 都不仅达成了个人价值的实现,更有力促进了民众对复杂社会的认知、对真理和谬误的澄清以及对科学民主的建设。相反,一切私语化、庸俗化、虚伪化、偏激化的言论,也许在一些畸形炒作中能使人名噪一时,但终究是昙花一现。意见领袖要想使自己的话语生命长青, 就务必利用自身的话语优势,将为民代言作为提升话语价值的基石,将真实的批判与理性的建言相结合,将维护民众利益,帮助实现民众福祉作为最高追求。
网络名人上升为意见领袖, 是口碑与人气不断积攒的结果,没有高质量的网络发言,就不会赢得网民的青睐与信任,更不会产生振臂一呼、应者云集的效应。 意见领袖在论坛、微博中发言,务必爱惜自身羽毛、谨言慎行,不为浮躁所左右,不为名利所驱使,不为虚假所蒙蔽,竭力避免由“大V”变“大嘴”、由“大嘴”变“大谣”等诸如此类的情形。 意见领袖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务必要澄清利害,厘清法律与道德的边界,自律自省,有所为有所不为,既不失语亦不妄言,从而成为法律的坚守者、公序良俗的维护者、正能量的释放者和新思想的倡导者。
对独立性的坚守,首先表现为不为金钱所驱使。意见领袖和商业利益的关系虽然不能一味制止,但在坐享红利的同时,也起码应坚守真实性的底线,而不能为金钱所裹挟,误导公众。 如若真能做到“素位而行”,则更受敬仰。其次,独立性表现为不依附于权力,不屈服于强制性力量的宰制,无惧压力,“事不避难,义不逃责”,执着于道德力量的彰显和社会责任的担当。再次,网络意见领袖往往同时拥有知识分子身份,而“从事批评和维持批判的立场是知识分子生命的重大方面”,为此,其话语往往应是怀疑的、反讽的、尖锐的、“一步都不让地说话”,而非“仅能做的是不和它较劲”之类的心灵鸡汤式的化解与回避,更非“在商言商”“不谈政治”的冷淡和沉寂。
理性是治理乱象的重要依凭。 依据哈贝马斯的观点,语言交往行为的真实性、正确性、真诚性这三种有效性是交往理性得以贯彻的决定性前提。 为此,网络意见领袖首先要力保话语的真实性, 尽量开阔信源,理性甄别,增强信息发布的客观性;其次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文化解码能力, 对所关注领域有更多的专业性研究,发表言论着重于鉴别、质疑、分析、推理和解决方案的阐释,而非巧言令色或意气用事,对于自己不懂的事物谨言慎行;再次,应始终保有言说动机与方式的真诚性,使主体间的诉求秉奉平等、尊重、对话、协商的精神,无论争执还是莫逆,都多一些理解与包容, 力求使公共辩论变得理性而强健,使“实质民主”得以达成,使真切反映民众意愿、凝聚多元智慧的社会诉求得以实现。
总之,有序的网络公共空间、良性的社会发声机制是时代传播孜孜以求的建设目标。在网络这一新兴公共领域中,基于广大公众的高频关注,意见领袖的论坛或博客等具有明显的社会共享性和公共服务性,在一定程度上已由自媒体演化为社会公器, 为此,意见领袖更须进一步树立公共精神,厘清在行使自身话语权时所面对的言论自由、 个体权利与新闻伦理、法律边界问题,对发声动机、责任与规则形成深入认知,既积极主动、勇于担当,又动心忍性、恪守底线,力求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从而以博大的胸怀、深刻的洞见、强烈的责任感建立起一个良性发声机制,使自己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的代言者、引领者。
[1]约书亚·梅罗维茨.消逝的地域:电子媒介对社会行为的影响[M].肖志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12.
[2]言论自由,[DB/OL].http://baike.baidu.com.
[3]李世默.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N].环球时报,2010-11-19.
[4]徐贲.宽容的限度[N].南方周末,2010-09-10.
[5]爱德华·W.萨义德.知识分子论[M].单德兴,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