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2015-04-29 00:00:00胡卫
教育与职业(上) 2015年11期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无疑进一步明确了民办教育在我国国民教育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也为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整体上取得了长足进步。实践充分证明:鼓励发展民办教育,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办学优势,释放民办教育办学活力,形成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共同发展的良好格局,既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完善教育生态、扩大教育供给、满足多元需求的一条重要途径。

一、民办教育发展存在的问题

毋庸讳言,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需要破解一系列深层次问题与矛盾。作为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天不足且相对弱势的中国民办教育面临更大、更复杂的挑战。近年来,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为发展民办教育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与实践,也推出了一些卓有成效的举措,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立项的在全国11个地区推行的12个民办教育试点项目,在教育改革实践中取得了可喜成果。但是,从民办教育发展的全局看,民办教育改革的进展仍然不大,成效不够显著,突出表现在:一些长期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桎梏(如产权归属、税费减免等)和政策壁垒(如财政扶持、教师待遇等)尚未从根本上予以消除。

目前,在“要不要发展民办教育”和“怎样发展民办教育”这两大民办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上,相关政府部门尚未形成集体共识并采取统一行动。最好的例证就是,历经三年、反复修改了22稿并拟以十一部委联合发文,旨在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30条意见”至今没有出台,这直接导致“第一次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未能如期召开。

客观地讲,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深化民办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方面,某些地方或部门存在惧怕改革、不敢创新、不能创新的状况,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制约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健康成长和可持续发展。据官方统计资料显示,近年来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的速度明显降低。以2011年为例,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举办者投入仅为111.87亿元(低于2001年的128.09亿元),只占当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23869.29亿元的0.47%。2006年全国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对教育的投入达549.06亿元,占到当年全国教育经费总额的5.59%。

二、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建议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办好一批高水平民办学校。”

在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和引领下,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重新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若干意见》,并在2014年度工作要点中再一次将“召开全国民办教育工作会议”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以下笔者将立足国情、联系实际,就进一步深化民办教育领域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1.民办教育相关管理部门加强统筹,回应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大社会关切。办学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系统,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需要破解的瓶颈着实不少,单单依靠教育部门“一肩挑”“一头热”,难以有效解决中国民办教育发展中所遇到的诸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基于此,建议成立由国务院主要领导牵头、与民办教育发展相关的各部委负责人参加的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相关部委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坚定信心,凝聚共识,统筹谋划,协调解决涉及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在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的宏观政策时,要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全面把握民办教育发展面临的形势与任务,积极回应民办教育举办者的重大关切及多元诉求,从而使制定的政策具有针对性和生命力。

2.逐步完善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政府大胆探索。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在进行民办教育顶层制度设计、研究制定民办教育的宏观政策时,务必求同存异,留有余地,在承认差异性的同时尊重多样性,切忌“一刀切”“大一统”。就国家层面而言,应该着力对根本性、制度性问题尤其是某些带有普遍性且地方不能作为的重大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尽可能地将一些个性化、特殊性的问题留给地方政府去解决。同时,要全面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于完善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鼓励和支持地方政府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大胆探索符合区域特点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制定并出台更多的有利于地方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3.稳妥推进分类管理,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学校。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一项重大部署,也是逐步理顺民办教育管理体制的必然趋势。为此,2013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开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四法”一揽子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已经删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对举办营利性教育的有关限制性规定。但是,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及现阶段我国民办教育的主要特征是投资(出资)办学而非捐资办学的现实,笔者认为,在逐步推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分类管理时,在价值判断上应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在鼓励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发展的同时,对选择营利性发展方向的民办教育要避免政策歧视与道德绑架。尽管它们存在不同点,但从属性上讲,都属于民办教育以及教育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无论哪种教育类型,只要能够做到依法办学、诚信办学,都应该得到社会的充分尊重与支持。

4.主动引导实现内涵式发展,加大公共财政的有效资助。公众对教育需求的不断变化升级,对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现实情况看,民办教育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也只能走创特色、提质量、塑品牌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只有这样,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并实现健康发展。从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实际看,除了个别学段、少数地区对民办教育尚有较强的补充性需求外,其他的民办教育需从满足补充性需求为主转向满足选择性需求为主。为此,除了学校层面的自觉意识和不懈努力外,迫切需要政府层面进行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秉持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学校的资助力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路径和最有效的抓手。因此,建议国家财政、教育部门尽快依法建立中央政府民办教育专项资金,启动民办学校“强校工程”“强师工程”建设等举措,引领和支持民办学校争创特色、办出水平,促进民办教育实现内涵提升和转型发展。

5.更加重视科学规范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从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的角度来说,规范也是一种促进。笔者认为,立足于我国民办教育的长远发展,有必要对困扰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行深入、科学的剖析,在尊重民办教育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制度设计与创新,从而推进民办教育的科学管理与规范发展,其中,完善民办学校治理结构是重中之重。民办学校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细处”着手,规范民办教育办学中的诸多乱象,着力提升办学质量与社会公信力。为此,民办学校要做好办学信息公开、健全财务管理等工作,赢得民众对民办教育的认可,进而防范和降低办学风险。需要指出的是,针对民办教育发展所出台的举措,应把握好一个“度”字,做到依法依规进行,不能干扰民办教育正常的办学秩序,损害办学自主权,影响办学积极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办学体制机制方面的优势,真正释放民办教育的办学活力,从而有效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