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法律法规规定了高校毕业生拥有平等就业权、接受指导权、被推荐权、获取信息权、违约求偿权和救济权。但由于规定本身存在的不完善,甚至矛盾冲突,现实中出现了种种侵权现象,如就业歧视、信息虚假不对称、实习阶段身份模糊、工伤难认定等。文章提出通过逐步建立大学毕业生权益保障体系、明确就业监管权限、高校为实习学生和毕业生提供保障和支持等途径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
[关键词]毕业生 "就业权益 "保护
[作者简介]孙金梅(1969- ),女,河南唐河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社会科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哲学、法学、心理学。(河南 "郑州 "450004)
[中图分类号]G647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16-0076-03
随着高校的扩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高等教育已经迈进了大众化的阶段,2014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到727万人。高校毕业生作为社会构成的一部分,享有公民所应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而作为从学校向社会过渡的特殊群体,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高校毕业生的种种权利,但由于规定本身存在的不完善,甚至矛盾冲突,在学生求职、实习和签订就业协议与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着侵犯高校毕业生权益的现象。本文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容、被侵权的现象及其原因进行探究,通过实证分析,查找症结,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包含的内容
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所指的毕业生包括大学以上学历和高职高专学历的准备走向社会就业的毕业生,其中以大学毕业生为主体。大学生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经过高等教育后,能够获得社会生产实践中的最新知识,并且可以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是国家重点教育培养的对象。在人们普遍的意识里倾向于把本科毕业生叫作大学毕业生,而本文所指的毕业生包括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和高职高专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法定条件下,主体可以得到一些实际的权益,权益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即权利本身和对权利的维护。就业权益是指在就业过程中应当享受的法定的权利和利益。我国高校毕业生基本的就业权益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引申出来的。宪法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都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要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平等就业权关系到高校毕业生的生存和发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权利。
2.接受指导权。对大学生来说,接受就业指导与服务是每个毕业生享有的权利。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同时是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与大学生就业发展方面相关的规定,各学校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或机构对毕业生的择业、就业方面的技巧与法规、政策进行解读,进一步丰富大学生职业规划课程的基本内容,并将其作为大学生公共课程体系的重要内容,指导学生准确定位,正确择业。
3.被推荐权。高等教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为毕业生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推荐时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择优推荐,避免因私推荐、随意推荐和不负责任的推荐行为。公平竞争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4.获取信息权。信息是选择的前提,及时、有效、全面、准确的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高校作为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最为重要的平台,向全体毕业生公开提供用人单位的所有与就业招聘相关的信息,不能有折扣和保留。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时要实事求是,如实推荐,为供需双方搭好平台和桥梁,这是高校的义务,也是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毕业生的基本权利。
5.违约求偿权。就业协议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不得擅自毁约。任何一方违约,对方都享有违约求偿权。相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对毕业生来说,可能意味着失去了择业的最佳时机。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严格履行就业协议,也有权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进行补偿。
6.救济权。上述权利是法律法规规定的高校毕业生的实体权利,根据“有权利,必有救济”的法理,这些权利如得不到保障,必须通过适当的程序给予救济,以落实对于权利保障的目的。救济权本身不仅具有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功能”,亦具有“受益权”的性质。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受损的类型和表现
虽然法律法规规定了高校毕业生的种种权利,但由于规定本身的不完善,甚至矛盾冲突,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侵犯毕业生权益的现象。2005年底,中央电视台曾经对大学生毕业后的权益问题在官方网站做了调查。通过调查发现,多数大学生在毕业后都受到过权益侵害。
1.就业歧视——侵害公平就业权。第一,性别和身体条件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而社会现实依然是男权为主的社会,女生在求职过程中遭受性别歧视的现象特别严重。以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为例,在大多理工专业的女毕业生就业时处于弱势。20世纪90年代时,在学校的大型招聘会中经常遇到“仅限男生”的招聘条件。进入21世纪以来,招聘简章中虽然没有见到这样的文字,但在实际的录用中,同等条件甚至从学业上来看男生明显处于劣势的情况下,用人单位选择的依然是男生。关于身高和身体条件,对于绝大多数工作来说,并不是岗位工作的需要,而有些用人单位也将身高作为一项应聘条件,这实质上也是一种变相的歧视。
第二,身份户籍歧视。身份户籍歧视主要指就业所在市地制定的针对本地以外的外省市户籍的毕业生在就业时的一些不公平政策和限制。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辅导员王非在“基于100例华东师范大学2011届毕业生的调查”中发现,在所有调查的学生中,大约有一半的学生受到户籍身份歧视。有些应聘企业会限制毕业的户籍,这种情况不仅在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普遍存在,在其他大城市和二线城市也存在。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在学历、年龄、外貌、地域、政治面貌、工作经验等方面都设置了就业门槛,以及隐性的行业壁垒,甚至酒量、属相、血型、姓氏,这些与工作岗位无关的项目都成了用人单位考虑的事项,严重侵害着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权。
2.信息虚假不对称——侵害就业信息权。第一,用人单位的虚假广告。有些企业利用虚假招聘把大学生当作免费的劳动力。他们往往利用招聘的方式,在大学生前来面试的时候,把工作任务当作应聘试题交给应聘学生去做。这些题目有的是让大学生做翻译,有的是让他们做软件编程,有的是写一些项目创意,笔试完成后便没有了下文。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担心找不到业务员、销售员等普通岗位的劳动者,会在应聘广告中将这样的职位描述成有漂亮的职位头衔以及丰厚的待遇报酬,以此来诱惑刚走出校园一心想在一个较高平台发展事业的高校毕业生。还有一些企业招聘的岗位与实际提供的岗位,在职责、待遇等方面严重不符。
第二,信息不对称。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往往需要毕业生填写自己的毕业证、身份证、家庭情况等涉及自身隐私的一些重要信息,学生一般不能拒绝。而有些用人单位和求职网站并未对求职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有时会泄露一些个人信息,侵害了毕业生的隐私权。而在学生提问环节,有些学生提出的问题又得不到相关回答,企业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三,信息公布缺乏及时透明。有些学校招聘平台对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发布不够及时、不够全面、不够透明,违反了信息要公开透明、传递要及时全面的原则,侵害了毕业生的获取就业信息权。
3.实习阶段身份模糊,工伤难认定。实习阶段是大学生完成从学校到社会过渡的重要桥梁,是完成从学生身份向劳动力转化的必经阶段。对大学生来说,通过实习,可以进一步熟悉自己在校期间掌握的某些技能,可以印证某些理论,完成从理论到实践的过渡。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劳动力供求关系日趋紧张的情况下,通过实习,可以提前了解和培养后备劳动力,增加劳动人手。但现实生活中,由于高校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入学时迁移的户籍关系)都在学校,还不属于能够自由就职的劳动法所保护的劳动者,其法律身份和普通员工不同,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一旦遇到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
三、维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基本方法与途径
1.逐步建立大学毕业生权益保障体系。促进就业的上位法有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的是根本原则;相关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涉及大学生就业方面的往往是原则性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各部委下发的通知比较具体,但是属于政策性文件,效力层级不高;并且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之间还存在冲突现象。因此,应根据大学生的基本特点制定与大学生实际的毕业情况相关的法律,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配套保障体系,并保证这些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2.明确就业监管权限,完善劳动监察执法在录用环节的检查。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只有在社会上贯彻实施才有意义和价值。劳动就业方面的法律中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方面的规定本身薄弱,再加上就业监管权限划分不清,劳动监管缺位,劳动监督的行政手段保护较弱,使得通过劳动行政执法来保护大学生权益的途径难以通畅。
因此,建议在监管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行使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职责。加大对就业市场的监管,加大对企业单位在录用和用工等关键环节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及时发现、纠正或处罚侵害广大劳动者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为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广大劳动者的维权行为提供支持和援助。切实发挥劳动法在保护平等就业权益方面的作用,保护大学生合法的平等就业权益。
3.高校要为实习学生和毕业生提供保障和支持。一方面,进一步改善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毕业生陷入就业歧视、就业欺诈等陷阱与就业指导不到位存在着相关关系。对此,高校就业指导机构不能仅仅局限于落实就业政策、进行就业思想定位、树立择业就业观念和进行求职技巧培训,也要着眼于提高对高校学生就业的法律指导,把毕业生就业法律保护意识的提高纳入到高校正常的教学计划中来。
另一方面,通过改进教育方法,增强毕业生的就业法律保护意识。重点是加强课堂教学方法的改进,使学生愿意学、能学会。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如宣传专栏、广播、班会、网络途等途径,宣传推广劳动就业法律,营造良好的校园学习氛围,唤醒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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