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法在教学过程中的课程设置存在差异、教学内容标准不确定、实践教学不完善等问题,与地方院校自身的发展定位、培养目标的实现等方面不协调。因此,规范课程设置并科学选择教学内容,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基地是体现地方院校特色的必要手段。
[关键词]环境法 教学改革 实践教学
[作者简介]侯书平(1984- ),女,河南平顶山人,平顶山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学。(河南 平顶山 467000)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07-0098-03
地方院校在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受教育部高校职业化教育的引导,通常会根据自身的条件和所属地方的特点定位自己的发展方向,依托重点专业开展本科教育。平顶山学院(以下简称“我院”)的办学特色是培养应用型人才,重点将相关专业从纯粹理论知识学习转向职业化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平顶山市资源型城市的特点,将环境法作为重点的方向学科。我国的环境法课程起步较晚,2007年被确定为法学专业十六门必修课程之一。环境法涉及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以各个法学学科为基础。环境法的教学模式既不同于传统法学学科,也有别于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目前大部分院校的法学本科已经开设了环境法课程,由于各院校的定位不同,师资配备不同,环境法课程开设也不尽相同。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院校的环境法教学既有一般院校存在的一般性问题,也有特别问题。
一、地方本科院校的环境法课程存在的问题
1.环境法课程设置存在差异。由于目前环境法教学还处于探索阶段,再加上环境法本身发展状况的限制和法学教育界对环境法认同的差异,环境法课程设置不够规范化。
各地方院校法学本科设置环境法课程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将环境法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通常在民法、刑法等课程之后开设;二是除了将环境法作为核心课程外,还设置环境法方向,或者作为方向的必修课,或者作为方向的选修课,以环境法内容中的某一部分作为独立的课程开设,如能源法、自然资源法等,具体开设课程因各地方院校对特定人才培养的不同需要而有所差异。
我院环境法的课程设置分为两类:一类是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主要讲授环境保护法的基础制度和原则;另一类是在环境法必修课开设的基础上设置环境法方向,将自然资源法、能源法、污染防治法等作为方向选修课,对环境法体系进行全面学习,其核心课程的设置与一般本科院校无异,方向课的设置只是将现存的环境法方向的课程简单罗列开设,过于广泛,没有针对性。
根据地方院校的发展定位,如何将核心课程与方向课程相衔接,将非环境法方向开设课程的内容与环境法方向的课程相协调,如何从地方院校立足本地培养特色人才的角度选择方向课开设的课程内容等问题都需要研究。
2.环境法教学内容基本标准不确定。关于环境法教学的基本内容,以及所授内容如何体现环境法的特殊之处,如何体现其在法学教学课程体系设置中应有的地位,没有基本的标准。各院校开设的环境法课程基本内容的确定各有不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使用教材的不同。近年来,环境法的权威学者几乎每人都编有教材,有的还几经再版,在教学过程中参考教材的可供选择余地很大,但各个学者立足点不同,教材的体例不同,内容也随之不同,如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金瑞林的《环境法学》共分四编,分别详细介绍了环境法的基础知识、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内容;湖南大学出版社出版蔡守秋教授主编的《环境资源法学》分十章安排课程内容,介绍了环境法基础理论、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国际环境法五部分内容,更侧重于环境法基础理论的内容,对其余四个方面的内容都是以一章的篇幅进行概括性介绍。尽管环境法的教材能够用以参考的较多,但各个教材都渗透着不同学者对环境法的不同认识,且内容大多从环境法本身的视角来观察和探讨问题,而从法理学和与其他法学学科关联和互动的角度理解环境法基本理论的内容不多见,甚至出现环境法学理论研究与其他部门法学研究严重脱节的现象。
除核心课程以外,方向课的内容也不确定。环境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除具有一般法律的本质特征外,还具有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科学技术性、综合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因此,针对地方院校不同的办学特色,环境法方向课程的选择也应该有所不同,如我院所在的平顶山市是能源城市,煤炭资源丰富,污染问题也较为突出,在环境法方向课内容的确定上应该考虑能源法和污染防治法课程的开设。总之,不管选择的方向课具体内容上有何不同,环境法的基本理念都应该贯穿其中,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都应当得到体现。
3.环境法实践教学不完善,实践基地匮乏。在本科教学过程中,环境法包括法学其他传统课程的教学大都以教师讲授为主,这种方法注重对相关概念、原理进行剖析,使所授课程的基础知识更加系统,学生掌握起来比较容易,但不利于引导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除讲授方法外,能够让学生接触到本专业实践性问题的途径就是案例教学,以案例为载体,学生能够在案例背景下进行独立思考,相较教师纯粹讲授枯燥的理论知识,这种方法优势明显。但采用的案例经过教师的再加工,一些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被刻意去除掉,使案例有统一的标准答案,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生活中复杂问题的能力。法学专业的授课方法还有一种受学生欢迎,即模拟法庭,但由于模拟法庭需要时间长,参与学生有限,通常作为一种课外的实践活动进行,上升到教学方法不现实。
实践基地在环境法教学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实践基地的建立可以使学生很好地参与到相关的案件中,针对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使学校和实习基地之间达成一种良性的互动。目前我院已经建立的实践基地有市中级人民法院、叶县人民检察院,但这些基地主要是针对刑法、民法等法学传统学科而建立的。由于环境法的特殊性,关于环境纠纷的案件很少,学生参与的机会不多,难以满足环境法课程中实践教学的需要。实践基地数量少且全是司法机关,类型过于单一,不利于学生参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环境执法等方面的实践。
二、地方本科院校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环境法本身属于法学与环境科学相结合的边缘学科,具有鲜明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主要以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保护为研究对象,必然要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经济学等学科联系起来,环境法综合性强的特点对科学的课程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再加上环境法调整的范围比较广泛,不仅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还通过人与自然的关系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的法律不仅有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在涉及解决跨界环境问题时,还要适用国际环境法,对环境法课程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由于环境法的理论体系不够完善和成熟,许多理论仍在发展,而且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的时间较短,教学内容的选择大多根据教师自身的环境法知识背景,难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法核心课程的教学通常包括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对核心课程的讲授主要侧重总论部分,但总论侧重的部分理论知识还未得到环境法学界的一致认可,甚至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认识,因此环境法教学内容的基本标准难以确定。在用相关知识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如关于环境污染等环境侵权问题,要用到民法中的侵权责任法去解决,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严重的,运用刑法去解决非常必要,关于环境管理等方面又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去解决,这就要求环境法的课程设置以其他课程的开设为基础。
其次,在必修课和方向课的课程设置方面,除了与环境法相关的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伦理学外,环境法本身就包含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几大类。环境保护法主要集中在污染防治方面,包括水、大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方面的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主要集中在土地、森林、野生动植物等方面的利用和保护。能源法则包括煤炭、电力等方面的利用和管理。可见,仅环境法一门课程包括的内容较多,且每一类的内容较多,怎样选择课程内容,选择哪些内容作为核心课程,哪些作为方向课程既符合地方院校自身的定位,又能在有限的授课时间内将环境法最基本、最主要的知识传授给学生,不同学校的选择不同。
最后,在实践教学方面,由于教师在有限的上课时间除了讲授新课外,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不够,难以掌握学生的实际情况。学校在注重教学的同时,对科研工作要求严格,这就使教师不得不将大量精力投入到科研工作中,不可避免地会弱化教学工作,为了教学和科研的平衡,采取讲授的方式无疑是最便捷和省时的。同时,由于环境法具体的法律制度与实际生活存在距离且比较枯燥,即便采取案例教学法,大多数学生也因案例不够生动而降低了学生学习环境法的热情。在实践基地的选择上,由于师生可利用的外界资源有限,与相关兄弟院校、环保部门、自然保护区、企业之间缺乏交流与合作,难以形成资源共享。在对现有的实践基地的利用上,由于环境纠纷少,实践基地可利用的机会有限。
三、地方本科院校环境法教学改革的路径选择
1.规范课程设置。虽然环境法起步较晚,但由于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以及地区化、国际化特征明显,使得环境法专业人才的培养成为急需。因此,在核心课程设置之外开设方向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环境法的课程设置上,要以核心课程为基础,使学生了解生态学的相关知识和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等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但核心课的开设又要以民法、刑法、行政法为基础,核心课程的开设在第五学期为宜。在核心课的基础上,开设方向课程,不同地方院校服务的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不同。如以能源城市作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院校,能源的利用、污染的治理等方面的人才必不可少,应考虑将环境法方向的课程设置为能源法、污染防治法。如以旅游城市或园林城市作为服务对象的地方院校,自然资源的利用、环境保护等方向人才的培养尤为重要,环境法方向的课程可以设置为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法。方向课的设置以核心课程为基础,开在第六学期为宜。
2.根据地方院校特色选择核心课和方向课教学内容。对于核心课程的内容选择应制定一个基本的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教材的编写要千篇一律,而是要以环境法的主要内容制定一个大致的框架,使各个院校在选择教材确定教学内容时有大致的参考。纵观环境法的各类教材,大都将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应当将环境法的基础理论和相关法律制度作为核心课程主要的讲授内容,同时加入理论研究中存在的不同观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将讲授的内容放在目前国际国内面临的环境问题背景下,达到学习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的目的。具体在总论部分选择首先讲授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的一般原理,重点讲授总论部分的环境法的基础知识。对于分论部分,采取学生自学为主、教师讲授为辅的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为开设方向课做准备。同时,方向课的内容选择也应当有一个大致的标准。方向课讲授是以核心课为基础,制定标准使方向课内容和核心课相衔接非常必要。如立足服务能源城市的地方院校,核心课程的分论部分以及方向课应偏重于能源法特别是节能法以及大气、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立足服务旅游城市或园林城市的院校,核心课的分论部分以及方向课应以环境保护以及资源利用为主要内容。
3.完善实践教学体系、拓展实践基地。一是完善实践教学体系。实践教学的主要优势在于“能给研究者提供系统的观点”“通过尽可能完全直接地观察与思考一种社会现象,也可以对其了解得比较深入和周全”。注重实践教学也不能忽视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理论是解决实践问题的前提,实践是学习理论的目的。实践是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的实践,且实践教学应当有明确的目标,要明确各个实践环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符合地方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具体做法是在正常授课之余,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加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与互动,教师在上课之余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及时提供与课程有关的教学资源,学生可以通过平台提出对课程的建议。为改变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的情况,教师可以提前向学生布置预习相关基础知识或者分析案例,在课堂上让预习的学生对基础知识和案例进行分析,最后由教师补充、归纳、总结,实现教学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是拓展实践基地。在实践基地的选择上,地方院校和教育部直属院校法学专业大致相同,大都将法院、检察院以及律师事务所作为学生实践的平台,但这一做法并未考虑环境法自身的特殊性,拓展实践基地很有必要。方向课的设立如果立足服务能源城市,污染是必须关注的问题,污染防治法实践基地的建立很有必要。固体废物处理站、污水处理厂都可以作为法学专业环境法方向学生的教学基地。立足服务旅游城市或者园林城市的地方院校可以将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作为实践基地,在涉及《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内容时,可以带领学生进行实地考察,进而培养他们对环境法学习的兴趣,使学生认识并保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为增强学生对环境执法知识的理解,各个区县的环保局可以发展成为实践基地,让学生很好地参与到环境执法中,加深对我国环境管理的认识。地方院校可以同其他的兄弟院校合作,实现学校之间实践基地共享,加强学生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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