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章分析了高校科技中介的发展现状,并基于创业型大学建设的视角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探讨了提升科技中介促进技术转移的具体策略和方法。
[关键词]创业型大学 "科技中介 "成果转化
[课题项目]本文系201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科学共同体动态演化过程的可视化研究”(项目编号:13YJA870009)、2014年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三重螺旋模式的我国创新能力及科技成果转化状况的比较研究”(项目编号:20142126)和2012年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基于知识图谱的科学共同体研究领域动态分析与评价”(项目编号:TJTQ12-016)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7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4-3985(2015)34-0113-03
一、创业型大学内涵及对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义
“洪堡模式”创立以来,大学的职能由存储、传播知识及技能培训转变为教学与科学研究。随着大学实力的不断增强,知识溢出效应也逐渐显著。为了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大学对外部资源的获取越来越重视,部分研究型大学奋起创新创业。在这一背景下,一种全新的大学模式“创业型大学”应运而生,它将传统的教学、科研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更紧密地联系起来。
国外学者对创业型大学开展了大量的研究。Etzkowitz指出,创业型大学通过诸如专利、科学研究协议以及与产业界联合等方式提升大学获取外部资金的能力。Gibbons对比“模式Ⅰ”提出了强调知识的实用性及研究者身份多重化的“模式Ⅱ”。Slaughter认为随着全球化和市场的变革,学术人员的价值取向和工作性质也发生着变化,并据此提出了学术资本主义的概念,即大学和学术人员为获得外部资助而进行的市场化或类似市场化的行为。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创业型大学开展了相关研究。易高峰认为创业型大学通过向社会输出知识及技术,承担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使命;陈汉聪认为创业型大学应以培养创业型人才为任务,以开展具有商业化价值的科研活动为载体,以参与创办企业为具体举措的大学组织形态;王雁从七个维度提出了创业型大学建设的标准。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推动科技创新的过程中,高校无疑是其中的主力军,而成果转化是实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过程。创业型大学作为实现这一过程的范式,已在国外有了一定的成功案例,如美国麻省理工大学、斯坦福大学,英国沃里克大学等。国外创业型大学成功的案例,也为我国研究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转变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高校科技中介的发展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当前高校科技中介的发展现状
当前我国高校科技中介网络总体已经建立,科技园、工程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成果转化中心、技术许可办公室等机构和组织形式从不同角度对技术转移发挥着作用。但当前我国高校科技中介建设中还存在着以下问题:(1)科技中介发展的外部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科技中介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转移媒介,其作用的发挥需要依靠完善的知识产权及著作权保护制度作为保障。当前的立法存在着操作性不强、部分内容定义过于原则化的问题。此外,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各类考评体系没有很好地发挥激励引导作用。(2)技术市场还不成熟,观念意识还有待提高,对市场的需求反应不够敏锐,对于推动有价值的高水平专利转化缺乏手段。(3)科技中介准行政化色彩还比较浓厚,市场化程度不高。科技中介的建立以及主管人员的选择还有着较强烈的行政色彩,官僚化的管理及僵化的制度不利于科技中介效率的提高。(4)缺乏有效的信息平台作为支撑。高校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存在着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弱,无法发挥信息沟通黏结和协调功能的问题。(5)科技中介专业化程度无法满足技术转移的要求,涉及多学科领域的专业化队伍尚未建立。(6)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配套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当前金融服务主要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对具有商业价值的科技成果的推广和产业化还缺少制度化的保障。
(二)原因分析
高校科技中介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以从环境因素、内部管理和人力资源因素、资源投入因素三方面分析。
1.环境因素。拥有技术经纪人职能的科技中介作为市场经济下的产物,其作用的发挥除了受自身业务水平影响外,社会的认知水平、法制化程度、市场化水平也对科技中介作用的发挥有着重要的影响。我国改革开放只有三十余年,经纪代理人制度建立的时间则更短,公众的认知、社会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程度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情况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中介转化效率的提高。
此外,我国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也亟须进一步完善。部分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法规明确了成果权的依据但是缺少成果价值评估的规定,导致科技成果转化主体间利益分配纠纷解决难度大。在法律维权方面,被侵权后往往因为诉讼费用高、耗时长、诉讼程序烦琐等因素最后导致侵权、违约行为未被严惩。这些问题都对科技中介的进一步发展造成了障碍。
2.内部管理和人力资源因素。作为创业型大学的科技中介,要想充分发挥其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那么市场化是必然的出路。当前,依托于大学的科技中介仍带有一定的准行政化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科技中介的发展与壮大。此外,科技中介人员多为原单位科研管理人员任职,他们虽然在学历及业务流程层次上水平较高,但专业的咨询知识及开拓性还不够,造成人力资源的供给不足。作为依托于大学的科技中介,其激励制度、薪酬制度、考核体系也多衍生于大学,一些制度安排也不利于激发职员的工作热情。当前的中介人才交流机制还不健全,科技中介业务培训水平不够,也导致了合格科技中介专业人才的缺失。
3.资源投入因素。作为创业型大学的科技中介,既要服务好大学的科学研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又要及时获取社会对新技术的需求,做好推介工作。随着科技中介的不断发展,其所需处理的信息将以几何倍数增长。在大数据时代,更要求科技中介做好信息化管理、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从创业型大学科技中介对信息化建设的需求来看,当前的信息化平台投入力度还不够。
在推动技术进步,促进成果转化的过程中,大学的优势主要体现在知识储备和人才储备方面,比较薄弱的环节则是资金投入。当前我国高校科学研究仍然以财政拨付的纵向科研资金为主,其资助的方向也不仅限于应用研究,还包括基础研究和理论研究。由于支持方式和关注角度的区别,纵向资金对于促进科技进步有着巨大的作用,而从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看,其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来自于社会的横向资金,由于有成本收益的考量,在投入科学研究时更重视成果的转化,关注理论验证的同时也关注小试、中试及产业化问题,作为纵向科研资金的支持和补充,横向科研资金对于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十分明显。因此,科技中介机构在吸引横向资金,引入风投资金方面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这也是造成我国技术转移效率低下的另一个原因。
三、创业型大学建设视角下高校科技中介发展的对策建议
高校科技中介作为知识由学术化向市场化转变的重要媒介,对于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也有着巨大的作用。分析当前我国高校科技中介发展的不足,笔者提出以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制度建设
在国家层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高校科技中介也应该基于自身的特点制定有利于科研成果转化的产权保护制度和措施。改变高校传统的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等为主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成果转化在评价体系中的权重,进一步建立针对科研人员的灵活、多样的评价制度和激励制度。通过制度建设,逐渐将科学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学术创业纳入到整个服务管理流程中。
(二)加大科技中介人力资源建设投入力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科技中介作为技术转移平台的作用,首先需要从意识入手,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促进科学技术研究的观念植根于每一个工作人员的思想之中。建立与科技转移业务流程相匹配的人员薪酬和职业规划体系,提高前沿技术的推介能力。
在人力资源体系建设上,应进一步引入熟悉法务、财务以及技术转移的复合型人才,满足成果转化中的人力资源需求。同时,在营销方案的设计、潜在被授权人或被许可人的开发等方面,允许发明人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中发挥作用。
(三)优化科技中介的组织结构及运营方式
进一步提高科技中介的市场化水平。在组织结构上,由于学科存在差异性,事业部制的组织结构更适合科技中介的运营。在管理层级上,由于可能存在学科交叉现象,为了方便管理和沟通,管理层级不宜过多,扁平式管理架构更为符合要求。创业型大学的科技中介还应该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绩效评价系统,理顺权益关系,通过合理的管理机制引导组织机构的发展。
在科技中介的运营过程中,笔者建议引入并行工程的概念。为了更好地缩短响应时间,科技中介与研发团队、企业配合,将技术开发、专利保护、技术推介、成果转化等环节系统化集成。科技中介管理人员前置到研发阶段向科学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在引导技术开发的同时将研发的新进展向市场及时进行推介,而科研人员也参与到最终的技术转移过程中,从而缩短成果转化的时间,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此外,对于创新流程的再造,科技中介应坚持持续改进的精益思想,以学术研究与市场化作为重点,协调好二者关系,形成自我完善的制度机制保障。
(四)加强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专利推广和信息化建设
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除了硬件投入外,还要进一步强化软件的投入。重视加强人员培训,强化信息系统建设的前期规划,及时了解科研人员与企业的需求,方便用户进行信息检索和决策支持。扩大科技中介信息的共享范围,强化与其他技术转移机构的横向联系,利用规模经济及范围经济效应,降低技术转化的成本,使技术市场和商业市场完美对接。
科技中介还应具备技术转移活动的商业化分析能力,具体包括技术市场化的路径分析能力、技术的竞争性及替代性分析能力、市场需求和用户效用分析能力、法务及财务问题分析能力等。除此之外,科技中介还应具备向产业界及资本市场推介可商业化技术的能力,并为各方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
(五)多手段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为了鼓励科技转移,高校应改变对科研经费的管理措施,做到宽严相济,尤其对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应根据其自身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激发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
笔者认为在促进科学研究活动的同时,还应大力鼓励创业。对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进行孵化,鼓励科学家及学生在学术研究的基础上创办科技公司,以专利技术作为公司运营核心竞争力。同时,为了更好地加强资金及运营方面的支持,科技中介还应帮助科学家积极吸引外部资金,加强与科技风险投资基金、天使基金等合作,挖掘社会力量扶植技术转移。通过资本运营,利用期权等手段鼓励衍生企业的发展。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既有利于保护发明者的创新欲望,也有利于新技术商业化的推进。
(六)加强科技中介在技术转移中的咨询服务功能
科技中介可以聘请专业人士对发明者进行风险融资知识、衍生企业建立与管理、商业开发等方面的培训。此外,由于科技中介所面对的技术供需双方存在着认识预期的差别,这一矛盾也需要科技中介进行协调。大学的技术供给以实验室技术为主,而企业需要的是成熟的、可市场化的技术,在渴望技术收益的同时对技术的市场化风险持谨慎态度。科技中介既要利用孵化器、工程中心等机构做好技术的前期市场化准备,也要为企业进行系统的市场分析及技术路线分析。要在前期分析中对商业化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预案,尽力降低由于不确定性造成的市场风险。
四、结语
创业型大学的不断发展对于国家创新能力的增强有着巨大作用,对当前我国加快经济转型、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尤为重大。为了进一步提升高校科技中介的科研成果转化率,我们要从加强科技中介的专业化建设、强化科技中介的信息平台建设等方面开展工作。此外,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也离不开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政府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为市场化的发展建立起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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