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需要加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需要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核心价值观中同样也强调了“法治”的重要地位。要贯彻法治,必须要有法律做行动依据。立法权的归属,怎么运用立法权都是需要严谨考虑的问题。立法便是最根本、最重要的。立法即是一个动词也是一个名词。它可以指法律从规划、起草、表决等制定到实施法律的这一动态过程,也可以指这一动态过程所得的结果,也就是一部完整可行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样无可避免的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便成为衡量中国法律体系是否完善和立法质量高低的标准。
一、科学立法的基本认识
战国名家一派重辩名实。他们认为只有用恰当的名称来命名和解释一种事物,这种事物才会成为政治和社会的智慧源泉。也就是说通过从事物名字可以了解事物的一些内涵。那么,何为“科学立法”?
科学一词源于拉丁文。在1893年康有为把日本福泽瑜吉将英文的science译为“科学”的译法引进中国。事实上是学术界并没有对科学完全下定义。这里并不是要科学一词加以解释,而是通过科学来形容立法。首先,立法是主语,科学只是用来修饰立法这个主语的,来表明立法的属性。立法即可说是制定法律的一个动态过程,也可以说是该动态过程所产生的结果。其次,科学作为修饰立法的形容词。它同样指的是立法作为动态过程的科学性,和立法作为动态结果的科学性。
二、科学立法的原则与要求
《立法法》第六条:“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从实际出发,就是要我们把握客观的存在的事物。我们所处在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双重环境之下。法律是自然现象也是人文现象是两种不同的观念。前者是法律所处的环境,后者是法律自身的属性。法律必然要解决当下人与自然矛盾,正确的引导人与自然的关系。而法律的人文环境不容置疑,法律必然是要解决人周围之间的关系。法律是自然现象,也就是说法律要符合自然法规律,不能跳出自然法而随心所欲。法律的产生也是自然现象,因为人类的出现自然而然法律跟随出现。而法律是人文现象,就是说虽然法律的产生是自然而然的,但是具体的法律内容却是根据人类社会的发展而调整、改变。法律处于双重环境和自身的双重属性之下,就必然注定法律不是流水线上的产物,不能大批量的生产。
(一)科学立法的原则
中国的社会现象多样且复杂。各个地区的经济、政治的发展状况不尽相同。同时我国又属于多民族国家,每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不同、发展水平不一。不仅仅如此,我国地域宽广,地理位置的不同造成社会的人口、文化等不同。这样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行业、不同群体的对法律的需求也是各不相同。所以,在立法之前的准备工作一定要对这些不同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要进行全面考量要一些必要的手段。问卷、田野调查等与立法对象人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切实了解立法对象人员的需要和亲身体验立法对象人员所处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将收集到的第一手的原始材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整理妥当。但是这些都是表面所反映的,这些反映局部而短浅。一定要深入探查各个地区的历史溯源,深入分析社会现象的原因。才能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才能科学的了解立法对象人员的意志和需求。
调查结果要从源头开始把关。首先,要确保调查对象的具有代表性,能够代表某一群体的利益诉求。这是之后一切所作所为的源头。必须保障其真实性。其次,作为调查人员,必须要做到实事求是,不能因为某些利益关系而伪造调查过程或是结果。在调查中发现问题是值得欣喜的事,问题往往能真实的反映一个社会需求。不能为了个人利益掩盖而问题的存在。
由此,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根据理性认识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再应用到现实生活之中。从而检验法律法规是否科学可行,发现问题,再次调查问题的原因,改进法律法规。不断重复这一过程,使得法律法规的完整和完善。
我国立法的主体是:人大代表、专门委员会成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但作为真正起草法案的人员大多数是这一领域的顶尖专家。这些专家除了具备高水准的专业素养之外,还要具备对客观事实发展变化的预见性。法律法规不能仅仅是去被动的迎合社会的需要,而且还要对很多客观事实的发展变化有预防作用,更要对人民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正确的引导作用。作为真正起草法案的专家们,虽然有调查结果作为立法根据的支撑。但那些毕竟是数据化的结果。同时专家教授们作为一个行业的巅峰,总是离人民群众有较远的距离。作为群众的声音怎么能够传到立法专家耳朵
之中?这个时候人大代表的重要性就在凸显出来。人大代表的意见会使得法律法规更加的公平、公正、全面。因为他们就是人民群众的一员,所带来的声音就是最真实,最直接的人民群众的法律渴求。这样法律法规对人民群众的公平性就愈加显现出来。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一定要适合客观事实。在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在试验区试实施的时候,一定要注重问题的反馈,严肃改进法律法规。但是作为法律法规是不能仅仅被客观事实所束缚,不能仅仅的去迎合客观事实的需要。在立法过程中,人民的参与可以帮助人民了解法律法规、认识法律法规从而信仰法律法规。这样在人民的潜意识里就有对法律法规的依赖,在发生事件时候就会寻求法律的帮助,依靠法律的正规途径来解决发生的事件。而不是私自打击报复,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法规要引导人民具备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引导人民像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价值取向努力奋斗,反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
科学立法的原则便是:第一,客观事实与问题认识的真实性;第二,立法中立法主体的高素质性;第三,所立法律法规对立法对象的公平性;第四,所立法律法规对立法对象的正确引导作用。
(作者单位:贵州师范大学历史与政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