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分析

2015-04-29 00:00:00鞠永红杜国用
知识文库 2015年8期

一、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现状

(一)主体的定位问题

1.政府层面问题

目前,我国提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策规划,但就政府而言,没有明确、具体地提出各级政府机构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可操作性不强。

(1)相关法律法规有待于进一步补充

国家针对校企合作的政策性文件很多,且是针对实时问题适时提出解决对策和方案,具有前瞻性和前沿性。但从法律层面讲,要求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责任的法律制度缺失。一方面,要求行业企业与学校合作,承担职业教育的责任,缺乏宪法的依据;另一方面,作为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没有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在当前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框架下,校企合作的法律关系被解读为一种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事方仅仅指学校和企业,并不涵盖政府、行业和学生,而合同法上又无法找到行业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义务的法律依据,法律风险、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都归置于学校。

关于校企合作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对于学校和企业的责任、权利、义务缺乏明确规定,直接导致校企合作缺乏法律保障和约束。行业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政策上的优惠、利益上的激励,校企合作仅仅是学校的“海市蜃楼、画饼充饥”。

(2)相关部门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

在目前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下,存在着部门分割、职能分割等突出问题。职业教育管理体制不顺势必会影响校企合作的有效运作。一方面,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不协调,各部门各自分管职权范围内的职业院校,各自设立一套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从而导致职业教育分散管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职业培训和就业之间也相互分离。另一方面,职业教育主管的教育部门与财政部门等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不协调,财政部门管理职业教育经费,发改委管理职业教育基本建设,管理的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管理主体的作用。

就现在情形而言,在校企合作中,行业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劳动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与教育部门管理的职业学校是各有特色的,往往合作的成效差别也很大。这其中的关键原因之一是各职业院校的“娘家”不同,被“关怀”的程度不同。

2.行业层面的问题

我国的行业管理体系由政府的行业管理部门和民间的行业协会组成。经济体制改革后,政企分离,大多数行业主管部门剥离了职业教育办学职能,行业办的学校与行业分离。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行业中介组织数量少,且功能作用也不强,再加上法律的不完善,行业中介组织对行业内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缺乏统筹和管理,同时也缺乏有力的约束和监督。在这样情况下,行业协会和企业只能在运行体制外参与职业教育,比如,职业院校成为行业协会的常务理事、会员单位,使行业协会成为企业和学校的沟通“桥梁”,行业协会举办职业教育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这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只有部分职业学校符合职业教育规律。因此,如何规范和约束行业协会的职责成为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3.企业层面的问题

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诚然,企业也要承担一定、相应的社会责任,但也应是在生存、发展的前提下才会参与职业教育,企业是需要考虑、衡量职业教育的投入成本问题,尤其是资金捉襟见肘的中小企业还能有多大积极性参与职业教育呢?再加上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就业压力大的严峻形势,企业更倾向于直接从劳动力市场中雇佣已经具备劳动技能的“成品”技工,而不喜欢花时间、做投资参与职业教育来得到初步具备实践能力的“半成品”学生。在我国目前背景下,企业缺乏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解决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障碍,不寻求企业和学校的利益结合点,校企合作也只能是泛泛而谈。

4.学校层面的问题

目前,很多的职业学校存在自身不足无法吸引行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是被迫之举、单方之为,成效并不显著。专业建设落后市场需求,人才培养特色不明显,人才培养质量不强;课程改革不能适应职业岗位需求,虽然也聘请企业、行业专家参与课程改革,但难以达到科学、合理、适用的水准,仅仅是校内“通行证”;实训硬件、软件条件不完善,成为制约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实现生产性实训的瓶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效果欠佳,成为制约职业院校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这些不足促使职业学校缺乏吸引行业企业参与人才培养的砝码,在合作中没有话语权,处于劣势,从而影响了校企合作的深入持久开展。

(二)运行中的问醒

1.合作模式的问题

在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实践操作层面,合作模式有“订单”式培养、“校企联办式”、工学交替式、“产学研”式、学校引进企业模式等等,但这些形式的归根结底都是归属于学校主导的校企合作模式,或是以企业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或是以学校为主的校企合作模式。

校企合作模式的选择应考虑职业教育的实践,分析各企业和各学校的实际,应是校企合作各方基于自身的研发能力、资源条件及所享有的信息,在衡量、分析风险与收益之后而做的选择。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校企合作的生命力取决于具体的环境以及校企双方的价值选择和能力,应突破现有的学校主导型校企合作模式。

2.合作内容的问题

合作的内容是衡量校企合作深度的标尺。不是说一纸协议、一个机构、一个章程就是校企合作了,只有落实到专业教学层面的校企合作才是真实的校企合作,才是深层面的校企合作。合作内容如若停留在宏观层面,校企双方的合作就会很难深入到专业微观层面,校企合作、合作育人也就是空谈了。

3.运行机制的问题

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是指校企合作各影响因素的结构、功能及相互发挥作用的关系和这些因素产生影响、发挥作用的过程和原理以及运行方式。校企合作运行机制涉及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四个主体。各个主体之间应相互合作、合理制约,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但是,到目前为止,还尚未有专门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还不健全。

一方面,我国的行业能否发挥出对职业教育的指导功能,在校企合作中发挥沟通、协调的作用,仍需要进一步探讨,而且政策并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方式、行为和内容也缺乏规定,校企双方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材开发、教学、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上的责任分工、权利及义务等缺乏依据。

二、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激励政策不到位

我国相关的职业教育政策和法规没有给予行业企业必要的、适当的经济激励。比如,鼓励企业向职业教育投入,但如何投入、投入多少、费用如何分摊,以及投入职业教育后能否获得经济奖励,这些关键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换而言之,对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只有原则性的规定,停留在鼓励、倡导上,这种形式上的指导在实践效果上是比较弱的。

(二)合作的利益影响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必须承认事实,盈利是行业企业经营运转的主要目的。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势必会考虑投资职业教育的成本问题、获利问题。成本与收益不成比例,而且还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不可预见的风险,比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实习生技术不过硬易发生安全事故等等,再加上政府对于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也缺乏资金、税收方面的支持,企业缺乏参与的功力,存在走过场、流于表面、流于形式的倾向。

另外,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毕业生持续进入劳动力市场,城镇化进程中经过培训和教育的农民工也进入城市,社会总体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企业无须投资参与职业教育,无须经历两年、三年的等待就可从劳动力市场录用适用人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是消极地、被动地。

(三)职业院校缺乏吸引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吸引力

目前,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还远不及普通高等教育,社会认可度并不乐观。职业院校的科研实力、技术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偏弱,对行业企业缺乏吸引力,难以吸引行业企业参与开展深层次合作。

首先,职业院校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结合不紧密,办学特色不突出,培养的技能人才特色不鲜明,人才的竞争力不强,毕业生难以体现其不可替代性,容受被其他类教育的冲击。因此,行业企业对参与职业教育缺乏热情,也就不会主动、积极地接纳学生实习。

其次,当前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处于试点阶段,虽然聘请行业、企业专家参与课程改革,但各个学校同专业同课程的标准也各式各样,更为重要的是课程设置、课程内容选择、知识安排也没有权威的组织机构进行统一审核,难以达到科学、适用、规范的标准。而且,课程改革的载体之一——教材,其开发与建设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最后,职业教育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效果欠佳。由于我国职业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张,师资队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已经成为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既具备丰富专业理论知识、精湛专业实践技能有效开展专业教学,又能参与行业企业新产品和新技术的开发、解决企业实际问题的更少。

有些行业企业希望与学校共同培养人才,希望获得有较强实践技能的毕业生,也希望学校教师能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指导、解决技术问题,但部分职业院校自身能力不强,并不能很好地满足企业要求,职业院校没有吸引力,严重影响校企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