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 " " " " 要] "《税法》课程具有技能性、实践性与专业性,同时还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这对《税法》课程教学提出了较高要求。从五个方面入手,简单论述了提升《税法》课程教学效果的做法。
[关 " "键 " 词] "《税法》课程;不可简约的复杂性;教学体会
[中图分类号] "G712 " " " " " " [文献标志码] "A " " " "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5)13-0096-02
一、《税法》课程的性质及一般特点
《税法》课程是对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系统介
绍,是对中国税制的内容性反映,总体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其中,税收实体法是《税法》课程的核心内容。
要想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首先必须准确定位课程性质,明确了解基本特点。由于税法的内容实质上是对特定主体特定行为的规范性规定,《税法》课程是对这一规范性准则的客观反映,因此,《税法》课程最基本的意图旨在使学习者了解、遵循及运用税法体系,而对税法的准确合理应用要求熟练掌握一系列的操作规范和技能,这使得教学任务的技能性特点非常突出。
其次,由于税法是针对税收这一特定领域的行为规范,而税收在现代社会文明的经济实践中是任何一个经济主体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对于纳税主体来说,只有从实践的角度落实对税法的理解,才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安排相关经济活动。对于征税主体来说,必须深刻把握涉税实务的处理规则,才能够保证税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总之,税法作为一个国家落实税收政策的制度性准则,具有相当明显的实践性。
再次,税收作为一项特定的经济事项,对于经济主体和经济实践的针对性规定区别于其他经济事项,税法的具体规定也区别于其他经济法。税法作为一部义务性法规,其内容更多的是强调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并从税收专业视角设计了操作规范,其专业特点非常突出,可以说税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归纳而言,《税法》课程的技能性、实践性、专业性三个特性联系密切,要求学习者达到立足于专业背景的实务操作能力。但是,仅仅了解这些特点还不够,《税法》还由于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而对教学
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税法》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及影响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原本是一个生物学概念,由美国分子生物学家迈克尔·贝西(Michael J. Behe)在其著作《达尔文的黑匣子:生化理论对进化论的挑
战》一书中提出,这一观点旨在论证进化论的不合理性。他认为“一个系统由好几个对系统的基本功能都有贡献、互相配合得很好、并相互作用的部分组成,并且任何一个部分的缺失,都会使系统的基本功能
有效地失效”。
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其核心是“复杂性”,同时还须成立的条件为该复杂性所具备的要素还具有不可简约性。将视线转移到《税法》课程中,我们会发现《税法》课程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这个特点非常明显。
就复杂性而言,税法设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规则非常典型。在既定的征税对象、税率及纳税人等税法要素完备的情况下,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根据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进口纳税人)的不同分为不同的计算方法。在按照特定的规则确定了纳税人身份之后,还要注意四点:第一,应税销售额的确定,分不同情形、不同对象有不同的处理规则。第二,税率的确定也要分情况进行,区分征税对象是适用于不同档次的税率还是征收率。第三,进项税额要区分能否抵扣的情况,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还分为凭票抵扣和计算抵扣;不可抵扣的情况分为购进就不可抵与抵扣之后须做进项转出两类情形,而进项税转出的计算针对不同情况也有不同规则。第四,考虑有没有涉及税收优惠,是否有上期留抵。这样,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才能够得到准确核算。由此,税法的复杂性可见一斑。
而不可简约的复杂性还表现为系统内复杂的各个要素都具有不可简约性。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所涉及的四大要点,每一要点都是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相互配合、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缺少任何一个要素都不可能准确完成基本计算。任何一个其他实体税种的计算都有类似的要素机制相互配合,这使得《税法》课程具有非常突出的“不可简约的复杂性”。另外,税法当中各个税种的税收优惠也特别体现了不可简约性对于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意义。
三、《税法》课程教学体会
基于以上分析,在教学中如果能够做到以下五个方面,将有助于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第一,详细讲解重点税种各个要素。由于税法具有不可简约的复杂性,所以对于重点税种的教学,必须详细讲解各个要素所有细节,否则不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如果只强调重点难点,而忽略简单的知识点,可能会导致学生对该税种的认识支离破碎,更不会形成完整严密的税法思维。
第二,结合经济实践与商品特征讲授教学内容。作为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税法》教学内容与经济实践密切相连。在教学中发现,有时候知识点本身并无难度,但学生无法理解其背后的经济实践,就导致对知识点无法理解。这需要给学生讲解清楚在现实经济中的真实情况,对难以理解的点给出相应的现实举例,才有可能帮助学生从本质上理清问题。
第三,在课堂上结合典型习题强化巩固知识点。《税法》内容常常是对条款的直接描述,由于法律语言往往在描述上想要达到尽可能严密的效果,很多法条内容都呈现为复杂啰嗦的长单句或长复句,使人理解起来需要再三咀嚼体会。这样的长句子非常不利于学生在阅读时提取有效信息,如果能够举出针对性的习题进行说明,则很快就能使学生领会掌握。通过这类结合习题进行知识点的强化,是特别要在课堂讲解过程中展现的,通过学生积极参与来完成。而其他知识点的巩固,则可以以课后习题的形式布置,以保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完成教学任务。这样的教学实际上融合了情景模拟、课堂互动、有意识地以学生为主体等方法论要求。
第四,利用图表归纳总结、比较分析关联知识点。《税法》在内容上所表现出来的繁冗是其他经济类课程无法比拟的,这种复杂性虽然不等同于高难度,但是客观上给学生学习掌握知识体系带来了一定的障碍。再加上某些计算规则之间、程序规则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相似或相异,随着学习内容的展开,后续关联知识点往往会带来对前期已经学过的知识点的干扰或强化。如果能够使用图表将相关知识点(包括相同指标的相同内容或不同指标的类似内容)进行归纳总结,有利于学生在学习新知识的同时对旧知识进行有益关联。
第五,讲课过程中时时明确知识点坐标。由于《税法》知识点的细碎繁多很容易使课堂教学陷入对细节的过分关注,从而使本来就缺乏整体概念的学生无法从框架上明确为什么要学习某个知识点,或者使其在学习细节的时候能够明白,但综合应用能力却无法达到基本要求。因此在讲课过程中,需要主讲教师时时提醒学生正在讲解的知识点处在什么位置,与前后相关知识有什么内在联系,掌握这一点会起到什么作用。
综上所述,《税法》课程特别适合利用翻转课堂来呈现。另外,考虑到学科之间的相互联系,不能将《税法》教学单纯局限于技能性和实践性的细节,还需要在大学科范畴内关注理论背景和国外税制的适当介绍和比较。但需特别指出的是,在课堂上这种理论拓展或国际比较必须把握好一个度,不能够占有太大比例,否则在有限的课时内必然冲淡《税法》课程本身的主题,而难免或者与《财政学》课程有所重叠,或者与《外国税制》《国际税收》等相关课程有所重复了。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贝西.达尔文的黑匣子:生化理论对进化论的挑战[M].邢锡范,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