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隔4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提“沉睡”已久的特赦制度。
2015年8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草案)》。草案拟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草案规定,这是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介绍了草案拟予以特赦的四类罪犯: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服刑罪犯。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服刑罪犯。但上述罪犯中犯贪污受贿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严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组织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三是年满75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四是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其中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李适时表示,特赦是国家依法对特定罪犯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制度,也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人道主义制度。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实施宪法规定特赦制度的创新实践。
特赦系宪法规定的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特赦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宪法,已先后进行过七次特赦,1959年第一次特赦的对象既包括战争罪犯,也有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其余六次特赦均针对战争罪犯。
此次公开的草案内容,明确了特赦的范围、执行日期,但对于如何实施特赦程序这一重要问题,无更多信息公开。李适时仅表示,对符合特赦条件的服刑罪犯,经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予以释放。
宪法规定的特赦条款,是原则性内容,目前并无法律对如何进行特赦的审查、决定等完整执行程序做出细化。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对《财经》记者称,因特赦程序涉及到多个部门,如监狱、法院、民政部门等,建议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特赦委员会。
据了解,这次特赦程序将按照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程序,由服刑地的中级或高级法院作出裁定。减刑、假释的程序,简而言之,由服刑罪犯本人提出申请,监狱集体研究和审查后提出建议,报服刑地的中级或者高级法院裁定,检察机关对此负有法律监督职能。
特赦如参照减刑、假释程序,是否能在“阳光下”进行,这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随着司法公开的持续推进和防止司法腐败,此前的2014年4月最高法院发布司法解释,要求减刑、假释案件一律在立案后五日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减刑、假释的裁定书也要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假如特赦决定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续的特赦程序也将面临是否公开、如何公开的问题。
尤其是对年老者的特赦,须同时满足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这在规定上比较明确,但要保障在实施中没有“浑水摸鱼”者,且减少对高龄职务犯罪被特赦的质疑,公开可能是最好的“防腐剂”。
因此,在特赦上,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操作程序,确保特赦的公正性,弘扬依法治国的理念,并让特赦的本意真正落到实处。
经特赦被释放后,这些人的安置帮教等问题,特别是那些老弱病残的释放罪犯,需要司法部门、民政部门等做好配套衔接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如年满75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被释放后,能否老有所依?此前,媒体就曾报道过86岁出狱的老年犯,希望再回到监狱的案例。因此,这些人的生活安置问题需要民政部门予以关注,方能更显示出人道主义之义。
此外对特赦的未成年罪犯,如何进行后续矫正、帮扶等问题,亦应纳入顶层的制度设计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