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警察的执法困境

2015-04-29 00:44
新传奇 2015年20期
关键词:警械生命安全人民警察

2015年5月2日,在黑龙江庆安县火车站候车大厅,庆安县农民徐纯合在与庆安站派出所民警发生冲突后,在警告无效后,被民警李乐斌开枪击倒身亡。调查认为,李乐斌开枪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

慶安枪案,也再度引发了对警察开枪规范问题的讨论——警察如何开对枪?当场击毙后应该如何展开调查?

何时开枪

对这一事件,公众的关注和质疑主要集中于三点:民警为何选择开枪?开枪的必要性和合法性是什么?为何会一枪毙命?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警务战术专家李和教授对现场视频进行了仔细分析。他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及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李乐斌开枪行为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条例第九条规定,对于出现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民警处置非常果断,开枪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在当时情况下也是被迫开枪。”李和指出,徐纯合的行为已经构成暴力袭警,危及到了民警生命安全。“如果当时不制止,不仅可能危害民警,还可能危害其他群众。”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口头警告与鸣枪警告有同等效力。”李和表示,“对于鸣枪示警是有条件的,在候车室鸣枪可能要导致后果的,口头警告可能更好。”

但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认为,民警开枪不具正当性。第一,对于一个酒醉之人而言,关于暴力袭警之暴力未达法律之规定标准。第二,民警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应达无法避免不能避免之客观现实,而非推定或假设。第三,民警开枪应是唯一且必然之选择,其应与民警争吵摩擦或有普通妨碍公务之行为,扰乱公共秩序之行为分开。必须指出的是,徐某并没有对不特定的公众实施伤害或其他有违公众生命安全之举动或行为,所以民警开枪未达法律规定之法定条件或程度。同时,他认为,民警有足够时间去选择和思考恰当的执法方式。

两难困境

实际上,警察配枪曾一度被限制。11年前,公安部施行“五条禁令”,其中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若违反,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中国枪支管理由此骤然收紧。在中国警察当中,多年未碰过枪的不在少数。

根据1999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对配备、使用枪支的警察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实弹射击训练。但实际上,除了刑警、特警等特殊警种外,很多基层民警实际上达不到这一要求。

近年来,随着治安压力的加大和恐怖活动的出现,公安系统内部“敢于亮剑”的呼声日趋强烈。发生在去年的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中所暴露出的警察配置、使用武器方面的不足,在公安系统内部引起强烈震动,此次事件被认为是推动此次公安用枪观念变革的一个转折点。

但在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讲师傅达林看来,中国警察用枪的两难困境,其根本原因是中国内地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傅达林说,警察临机判断能力不强是当前中国民警用枪方面最大的问题。而开枪之后缺乏事后评估,就导致这个问题得不到解决。而香港则注重事后的教育培训,把每一次开枪都当成是一个学习的机会。“我们呢就要么是表彰,要么是处理,这样下去无助于能力的提高。”

目前,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条例》。

《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其中大多数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与警察日常工作关系较大的,是“凶杀、劫持人质”、“聚众械斗、暴乱”等。此外就是“暴力抗拒或者阻碍”警察执法或者暴力袭击警察“危及生命安全”。但在湖南省江永县公安局局长刘建能看来,什么叫“危及生命安全”,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把握,要求民警在几秒钟内判断威胁到什么程度也不现实。“比如他拿了把刀,是想砍死你还是吓唬你?很难判断。”

多名一线警察透露,在实践当中,警察唯一明确可以配枪、用枪的,就是劫持人质案件。其它情况均未明确,而实践中“不明确”通常就意味着不能配枪、用枪。

除此之外,《条例》中还规定了禁止用枪的情况,同样被质疑不具操作性。比如,对“怀孕妇女”不得用枪,“怀孕七八月大肚子还好说,如果只怀孕三四个月看不出来怎么办?”刘建能说。此外,当“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不得用枪,但“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何为“更为严重危害后果”也成问题。

刘建能认为,在警察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其中,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用枪规程是当务之急。(《南方周末》201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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