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十分重视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从1949 至1965 年的十几年间,全国共招收研究生2.2万余人,毕业1.6万余人。尽管在学位制度的建立与立法方面也曾进行过几次尝试,但都未能实现。“文革”结束后,1977年10月,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招收研究生的意见》,1978年恢复了中断达12年之久的研究生招生。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标志着新中国有了自己的学位制度。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90年10月6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及《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学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