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支持外贸稳定增长,6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提出11条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支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
一、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对有订单、有效益的进出口企业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信贷支持,促进小微企业出口,拓宽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进出口企业融资渠道。
二、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外贸的支持作用。鼓励中国进出口银行增加优惠出口买方信贷和优惠贷款投放,简化优买、优贷项目和资金审批程序,加大对企业“走出去”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出口信贷的支持力度。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贸易扶持力度,支持服务贸易重点项目建设。
三、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积极发展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业务,支持大型设备进出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等方式,扩大融资渠道。
四、简化跨境贸易和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流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 “尽职审查”等原则基础上,凭境内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和直接投资项下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
五、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包括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等。
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 “尽职审查”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合作,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八、推进外贸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为外贸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基础支持。
九、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继续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加大市场决定汇率的力度,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继续推动人民币对其他货币直接交易市场发展。
十、丰富汇率避险工具。加大外汇产品创新力度,增加外汇市场交易品种,丰富外汇市场参与主体,降低商业银行外汇衍生产品准入门槛,适当放宽中小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资格条件,更好地满足企业和居民基于实需原则的汇率避险需求。
十一、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支持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提供境内外并购贷款、银团贷款等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支持龙头企业通过战略性并购延伸产业链,带动中国装备、材料、产品、标准、技术和服务“走出去”。鼓励“走出去”企业到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和并购基金。
解读:近期国务院各部门相继推出了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相关措施。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央行出台的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十一条”力度颇大。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首次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而在此前,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仅以“试点”形式存在。2012年12月以来,央行先后批准在浙江义乌、广西东兴、江苏昆山和上海自贸区试点个人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此次央行提出,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这意味着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将全面放开,可以看作是在政策上的重大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