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碰撞时车辆行驶位置的要点及应用

2015-04-19 07:59张泽枫张培锋赵明辉李丽莉
中国司法鉴定 2015年4期
关键词:事故现场痕迹道路

张泽枫,张培锋,赵明辉,李丽莉

(1.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上海 200063;2.上海交通大学 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上海 200240)

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的目的是尽可能地还原事故的真相,为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技术服务。在一些两车碰撞事故中,会涉及到两车碰撞时各自在道路上位置的争议,而对于这一争议的鉴定又通常是比较困难的。根据笔者长期工作的积累,认为解决上述难题的主要技术手段有以下两种,一是以现场痕迹(包括地面痕迹和车体痕迹)为核心的综合分析判断;二是以视频、图像为核心的事故现场重建。本文阐述了上述两种方法的技术要点,并分别列举了实际案例供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探讨。

确定两车碰撞时行驶轨迹,涉及到车体之间碰撞的部位、车体之间碰撞的角度、车辆轮胎与地面标志、标线间的相对位置关系、碰撞时车辆的行驶状态、车辆宽度、现场路面宽度等多方面要素及参数,因此我们必须首先确定碰撞形态,待基本还原整个碰撞过程,把现有的证据形成证据链,经过综合分析才能得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

1 方法

1.1 通过痕迹判断车辆行驶轨迹

1.1.1 确定碰撞形态

痕迹是确定碰撞形态的基础,痕迹的寻找、比对及认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以及一定的工作经验,该方面在本文中不多赘述,需要注意的是碰撞形态的确定必须考虑到痕迹的四方面要素(部位、方向、形态和物质交换),最终明确两车碰撞的具体部位以及碰撞角度。

1.1.2 确定在路面上的碰撞位置

所谓在路面上的碰撞位置,是指在碰撞过程中接触瞬间车辆(轮)在路面上的位置,即车体接触时在路面上的投影位置。由于碰撞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一段极短的时间段内,碰撞初始位置势必会向主要的受力方向移动,因此事故现场车辆的停止位置或在过程中显示的轨迹不能作为碰撞时的位置来处理,但可以作为碰撞位置的追溯和推断的一个依据使用。

1.1.3 通过散落物分布确定

现场散落物包括车体散落的部件、车辆装载的货物、当事人随身携带的物品等。散落物的分布可以呈放射形、扇形、条线性等多种形态,这与碰撞瞬间的力度、方向以及碰撞后车辆的运动轨迹有关,不同的散落物分布形态,隐藏着不同的碰撞形态,需要具体分析。例如,所有散落物均分布在分道线的某一边,那么车辆碰撞时的位置应该在散落物所在一侧的可能性就很大了,多数情况下碰撞点就在该片散落物所在的范围内。但考虑到车辆碰撞时具有一定的速度、角度和质量,同时散落物也具有不同的形状、质地和离地高度,故物体散落到地面上会有延时,因此散落物在地面上的位置不能完全代表车辆的碰撞位置。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的散落物的证明力不同,例如,车辆在相同的碰撞条件下,滴落的油液相对于其它散落物,更能确定车辆碰撞时在路面上的位置。

1.1.4 通过路面痕迹确定

路面痕迹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挫划痕,另一类是轮胎在行驶过程中留下的印痕。

挫划印是指车辆在碰撞后发生倾覆或者机件损坏、变形接触地面形成的痕迹。轮胎印则是车辆在制动、侧滑或滚动时留下的印迹。由于挫划印形成的时间较车辆碰撞瞬间有所滞后,所以不能以此作为车辆碰撞时的位置来认定,而轮胎印则能客观地反映车辆实际在路面上的轨迹,只是需要在整个轨迹上来确定哪个点是碰撞时形成。

对于路面上有黄色或者白色标志、标线的现场,应该特别注意标志、标线上是否留有挫划印或者轮胎印,如果有,则要结合车辆痕迹检验,从车辆的部件和轮胎上查找痕迹或附着物进行比对,并以比对结果结合车辆的行驶方向来认定其行驶轨迹及碰撞时在路面上的位置。

在汽车与两轮车(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碰撞事故中,如果现场上同时留有汽车的轮胎痕与两轮车的倒地挫痕,则两条痕迹的反向延伸线的交点可能是碰撞点(要求碰撞后两车均为直线运动)。比较上述两种痕迹的证明力发现,挫划痕因为其产生的延时性只能用来作为确定碰撞位置的一个有力推断依据,而轮胎印则可以明确反映车辆的整个运动轨迹,其证明力最强。遗憾的是,实际案例中,轮胎印的发现及提取会由于自然及人为的因素,往往不能很好的实现。

1.2 通过视频、图像判断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

随着道路上的监控设备以及车载行驶记录仪使用的逐步增加,越来越多的视频图像为鉴定工作提供了有利的鉴定条件,视频图像的运用加强了鉴定直观性、准确性。一般可以采用基于摄影测量的图像处理法以及视频图像比对法进行判断行驶车道,采用上述方法要求鉴定人员能够熟练运用如Photoshop、Photo-Molder等图像处理软件。

1.2.1 基于摄影测量的图像处理法

该方法的目的在于标定出视频画面中车辆车轮与地面标线的相对位置关系。具体步骤为,截取视频中碰撞时的帧图像或适用的现场照片,在图像中的地面上寻找标定点,并在事故现场找到对应的标定点,测量各标定点间的间距,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然后利用计算机图像处理技术进行几何校正,获得鉴定所需要的数据。最终需根据所得结果并结合碰撞形态及其他参数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意见。

1.2.2 视频图像比对法

根据在事发时获得的视频图像,再次利用同一设备拍摄视频进行事故现场实验,比对两段视频的参照物的位置,比对时要求两段视频拍摄的各个参数相同,如像素、分辨率、拍摄角度等。为了确定视频中参照物在地面上的位置,建议拍摄实验视频时,在视频拍摄范围内的地面上画坐标系,将视频中的地面坐标化、网格化,坐标点越多,得到的位置关系越准确。最终根据所得结果并结合碰撞形态及其他参数进行综合评断得出鉴定意见。

2 案例应用

2.1 案例1

2.1.1 简要案情

由北向南行驶的A车与由南向北行驶的B车发生碰撞,两车都有侵占对向车道的嫌疑(A、B两车均为小型轿车,A车车宽1.85m,B车车宽1.80m)。

2.1.2 现场勘查

现场道路为潮湿沥青路面,南北走向,平直,道路中心为黄色单实线,双向各一条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宽4m,两侧为非机动车道。现场图以道路东侧机非分道线为基准线,A车头西南尾东北停在东侧非机动车道和路外之间,其右前轮位于基准线东侧0.50 m;B车头东北尾西南停于A车南面西侧机动车道内,B车右前轮距基准线5.8 m;A车左前轮与B车左前轮的南北向垂直距离为2.55m。B车车头前方见A车前号牌,该号牌紧挨着道路中心黄色单实线。B车右前轮处向南有一条挫划痕迹,另一端位于东侧机动车道内,距基准线3.5m。A、B两车之间留有一大片区域的车辆残片散落物(见图1)。

图1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2.1.3 车辆情况

A车车辆右前部向左后方压缩变形、破损,伴刮擦痕迹,变形区域前侧从右端起向左至总宽三分之二处。

B车发动机舱盖前部弓曲变形,向右后方移位,变形区域伴刮擦痕迹,车身右前部向下坍塌。

2.1.4 分析意见

为明确碰撞时两车各自的行驶车道,先要通过A、B两车的车体痕迹确定两车的碰撞形态(部位与角度),还原碰撞时两车的相对位置关系。由车辆情况可知,两车的损坏情况均在车体的右前部,绘制碰撞形态示意图(见图2):

图2 两车碰撞形态示意图

根据案情介绍,事发时A车由北向南行驶,B车由南向北行驶。事故现场地面上有一条挫划痕,由现场勘查固定该痕迹为本次事故形成,而造痕体则一定来源于两车中的其中一辆车。该痕迹横跨在中心分道线上,一端位于B车右前轮附近地面处。假定该痕迹为A车车体某部所留,结合两车行驶方向,则痕迹北端为起点、南端为终点,与两车碰撞后所在现场的位置不符。反之,该挫划痕为B车车体某部所留,结合B车右前部向下坍塌情况及两车相对位置关系分析,该挫划印由碰撞后B车右前部(部件/轮辋)着地形成成立。故该挫划痕的方向为由南向北,则该起事故的碰撞点应当位于中心分道线的东侧,即A车占用了对向车道。另外虽然挫划印具有一定的延时性,本起事故中,分析挫划印由B车右前轮或其附近部件所留,表明该挫划印为B车右前轮瘪气后瞬间遗留,结合B车车宽及挫划印起点的位置分析,可以确定B车也占用了对向车道(骑跨在中心分道线上)。

综上所述,A车位于东侧机动车道(侵占了对向车道)可以成立;同时B车骑跨于中心分道线上(侵占了对向车道)可以成立。

2.2 案例2

2.2.1 简要案情

A、B两车同向行驶,A车在左,B车在右,两车发生刮擦造成事故,两车均有侵占对方车道的嫌疑。(A车为重型专项作业车,车宽2.4m,B车为电动自行车)A车右侧护栏前部与B车左侧后部发生碰撞(A车左侧前部装载行车记录仪)。

2.2.2 现场勘查

事故现场为南北走向,双向各一条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下述车道宽度均不包含地面标线(分道线)的宽度:东侧非机动车道宽1.85 m,东侧机动车道宽3.5m,分道实/虚线的宽度均为0.15 m,其中道路中心分道线在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的西侧,且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与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近似重合。A车头北尾南停于现场,其右侧前、后轮分别距道路东侧边缘2.5m、2.4m。B车头北尾南左倒于被鉴定车辆东南侧的非机动车道内(后被移至人行道上),在其倒地非机动车道内留有一条长5.1 m的挫划痕迹,挫划痕迹全段均在非机动车道内 (见图3)。

图3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

2.2.3 具体操作及分析比对

(1)截取事发时A车左侧车载行驶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图像

视频画面左部为A车左侧车身局部。截取事发时该车左后轮距离画面中部道路中心分道线/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最远处时的该帧图像,记作截图M(见图4)。

图4 截图M

(2)进行事故现场实验并获得实验时A车左侧车载行驶记录仪拍摄的视频图像

将A车停止在事故现场东侧机动车道内,使其右侧轮外缘紧贴在东侧机非分道线西边缘上,并记录其左后轮外缘距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的距离,该距离为1.11m。以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为0点,以0.2 m为单位间隔在地面上(往A车左侧方向)做记号。开启A车左侧行车记录仪记录实验时从0~1.11m的情况(见图5~6)。

图5 现场实验1

(3)截取事故现场实验时A车左侧车载行驶记录仪拍摄的视频中某帧图像,记作截图N(见图7)。

(4)利用图像处理软件将截图M、截图N叠加,形成图像F(见图8),以截图N为参考图并结合实地测量结果,标定图像F中的现场相关特征点的位置。

(5)分析比对

在截图N中标定出地面上画出的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位于0、0.2 m、0.4 m、0.6m、0.8m、1.0m、1.11m等标定点的位置,叠加截图M与截图N后发现,图像F中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位于0~0.2m范围之间,约在0.16m处,表明图像F中A车左后轮外缘距离道路中心分道线东边缘/道路中心地面接缝线的距离小于1.11m,约为0.95m。

由已知数据:A车车宽2.4 m、其左侧轮距道路中心0.95m,两者加和为3.35m,而该车行驶车道宽3.5m,3.35m<3.5m,即事发时A车行驶在道路东侧机动车道内。

图6 现场实验2

图7 截图N

图8 图像F

2.2.4 讨论

该案例中虽然有电动自行车倒地挫划痕,但是该痕迹较孤立,惟一性不强,考虑痕迹产生的延时性,该延时性的产生可能有三方面原因,第一是电动自行车倒地花费的时间,第二是电动自行车在碰撞瞬间尚未完全倒地;第三是电动自行车车体某部与地面接触后并没有立即产生挫划痕。该案例表明,如果仅仅依靠该痕迹认定车辆行驶车道即会出现鉴定意见的偏差,实验证明,该挫划痕的起点不是碰撞点,该起事故的碰撞点应位于专项作业车行驶的机动车道内。

3 结论

确定在碰撞瞬间两车各自行驶的车道的方法和要点有很多,但这一鉴定事项又通常是难点,仍然有大量的此类案件无法解决,究其原因在于缺少鉴定条件。痕迹是交通事故鉴定的基础,这就要求现场勘查必须做得细致,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这是其一。其二,随着监控视频的广泛运用,又出现了新的技术手段,摆脱了通过痕迹还原事故形态一家独大的局面,这一现象给了所有鉴定人的启示,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离不开新的思想、新的方法,只有不断创新,才能更好地重建交通事故现场。

[1] GA41-201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S].2014.

[2] 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S].2013.

[3] 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计算鉴定[S].2014.

[4] 杨玉成.基于几何校正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拼接技术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5] 王伟霞.多个非固定标定物处理交通事故现场图像的研究[D].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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