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

2015-04-18 06:50张连红
江海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行政院罪行国民政府

张连红

抗战期间,面对侵华日军在中国各地惨无人道的战争罪行,国民政府在日本全面侵华战争爆发后,曾由国际宣传处、政治部和外交部等部门开展日本战争犯罪的调查和揭露宣传。1943年10月,同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 Commission)在英国伦敦正式成立,国民政府积极响应,于1944年2月在国民政府行政院正式成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敌人罪行调查的工作规程和办事细则,进一步推动敌人罪行的调查工作。由于受到战时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国民政府战时日军罪行的调查成果并不显著。在抗战胜利前夕,蒋介石试图通过调整撤销“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重新明确敌人罪行调查工作的分工,以适应战后审判的需要。

目前学术界对战时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活动仍没有专文论述,大多成果都以探讨战犯调查处理时论及战时日军罪行调查。如2012年,华南师范大学左双文教授在查阅台北“国史馆”所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后,发表了《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对国民政府外交部所主持调查日军罪行的过程有较深入的讨论。①日本都留文科大学的伊香俊哉发表的论文《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也深入地考察了战时国民政府特别是外交部对南京大屠杀案所进行的相关调查。②201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赵玲燕的博士论文《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中介绍了同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的活动概况。③2006年,由南京大学张宪文教授主编的《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9册,即《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整理收集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所藏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会议记录,为进一步研究战时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提供了第一手资料。④本文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对战时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的缘起、机构、活动开展及其成效作一探讨,不足之处,请专家指正。

敌人罪行调查的缘起

抗战爆发后,国民政府为了揭露日军暴行,扩大对外宣传,以引起国际社会的同情与关注,曾由军事委员会国际宣传处、政治部等部门以及各大媒体广泛搜集宣传敌人罪行。⑤但抗战初期对日军罪行的调查重在揭露,其目的并不是为了搜集证据以便战后对施暴者进行审判。

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抗战形势出现重大转机。1942年1月13日,因德国入侵而流亡英国的欧洲九国政府在伦敦召开会议,中国政府派驻荷兰大使金问泗列席参加,会议发表宣言称战后要对德国战争罪行进行处置,中国代表金问泗虽未在共同宣言上签名,但发表了书面声明,声明指出战后对德国战争罪行的追究同样适用于对日本战争罪行的追究。⑥其后外交部开始搜集日军在中国各地罪行的证据。⑦但由于外交部缺少专门机构和专门人才,“大都委托其他地方机关办理,难收指臂之效”⑧,且“多因敌方人名无从查考,有用其部队长官名称者,或甚有称敌寇者,此种困难不易解决”⑨。为了解决调查过程中面临的困难,蒋介石也曾多次关注并要求军事委员会协助调查,强调证据搜集过程中特别要调查战犯及受害者的姓名、原籍、身份,犯罪时间、地点和事实等。后由外交部制作专门调查表,要求各战区司令长官和各省政府按要求填报。⑩但从外交部搜集的材料看,到国民政府1944年2月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之前,外交部总共只收到300 多份调查表格,而且基本上是以有关南京大屠杀的案件为主。由于无法查证战犯犯罪事实,外交部亦深感力不从心,叫苦不迭,曾专门呈文请求由军事委员会来主持调查事务。[11]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敌人罪行的整体调查未能有效推行。

国民政府酝酿成立日军罪行专门调查机构,源于同盟国在伦敦成立的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1942年10月7日,英美两国代表商讨成立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其后,各同盟国之间开始筹备讨论。到了1943年,欧洲战局出现重大转机,同盟国开始进入反攻阶段,战争结束指日可待。因此,为了便于战后审判,成立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刻不容缓。1943年10月20日,英、美、澳、比、加、中、希腊等18 个同盟国代表在伦敦英国外交部召开会议,正式宣告成立同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United Nations War Crime Commission)。同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有两项:“一、调查并登记战事犯之证据,尽可能认明应负责之个人。二、报告有关政府,可能发现确切证据之案件。”[12]其主要目的是为战后审判战犯提供证据。委员会设总会于伦敦,总会主席由英、美、苏联及中国四国轮流担任,各同盟国根据情况可设置分会。

在同盟国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国民政府驻英大使顾维钧、驻英大使馆参事法学专家梁鋆立博士作为中国代表参加。顾维钧在大会上表示中国完全赞同委员会成立,但保留委员会成立后所发生调查在中国之战事罪行之时间问题,顾大使指出中国遭受敌人侵略远较出席各国为早。[13]苏联代表虽然没有出席,但其原则上基本同意。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就开始日益重视日军罪行调查。在同盟国各国开始酝酿成立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之时,蒋介石已获得相关消息。1943年6月13日,蒋介石接到外交部吴国桢次长关于英国建议召集同盟国代表组织调查战事委员会的呈报,立即要求参事室王世杰研拟报告并提出中国参加的候选人选。王世杰是法国巴黎大学法学研究所毕业的法学博士、著名法学专家,对国际法十分熟悉,在外交部牵头调查日军罪行时,王世杰曾参与其事,因此,他对调查日军罪行一事十分熟悉,并很快于6月19日就拟具了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呈送蒋介石。其纲要称:“军兴以来,日本陆海空武力对我进行侵略战争,使用禁制武器,屠戮平民,劫掠焚烧,种种罪恶不一而足。查海牙陆战规例公约,原定交战国对于本国武装部属之一切行为须负其责。凡非法作战致平民蒙受损害,该国政府有担任赔偿之义务。同时对于行为者之个人,一方既为破坏战争法规,他方即为刑事罪犯。受害国家有权加以审判定罪,不因其为作战中所犯之行为而减轻其刑事之责任。”王世杰认为:“为惩处过去日军在我国境内所犯罪行,及为防止将来撤退时更大规模之可能破坏,我政府应即切实调查一切罪证,以为战争终结时提出要求之准备。”最后,呈文建议成立专门机构即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并草拟了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纲要。[14]

蒋介石接到参事室的呈文后,完全赞同王世杰的建议,很快电令行政院并转饬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军政两部筹设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以“调查敌寇在我国一切罪行”[15]。1943年12月15日,由司法行政部会同外交部、军政部拟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草案)16条上呈行政院,经行政院第633 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组织规程将王世杰草案中的“敌军罪行调查委员会”改为“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将战争犯罪的主体由“敌军”扩大为“敌人”,一字之改,但显得特别重要。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成立

1944年2月23日,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在重庆正式成立,会址设于重庆歌乐山龙井湾行政院内(后为了集中办公,迁址到春森路四号)。根据“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直隶行政院,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三人,由行政院就各委员中指派。蒋介石安排中央委员王正廷为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会务。王正廷是民国著名外交家,曾任国民政府外交部长,1938年由胡适接替驻美大使后回国。另外两位常务委员,一是司法行政部部长谢冠生,一位是年轻的行政院参事管欧。管欧1904年生,北平朝阳大学法律系毕业,是著名法学家,管欧同时兼主任秘书,日常工作基本由其主持。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设主任秘书一人,秘书二人,组长三人,由行政院指定委员分别兼充,副组长三人,组员十六人至三十人,均由该委员会就有关机关人员分别调任。

除上述三位常务委员外,委员会其他成员都是一时之选,而且都在党政军各部门担任要职。主要成员有:第一组组长是外交部亚东司杨云竹司长,杨毕业于东京帝国大学法学专业,曾在日本横滨担任总领事、大使馆参事、代办等;第二组组长是中央调查统计局副局长郭紫竣;第三组组长是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厅参事浦薛凤,另外还有内政部参事刘燧昌、军政部司长王文宣、教育部参事杨兆龙、中央设计局专门委员会刘鸿万、军事委员会办公厅副组长周淦、政治部处长史说、军令部科长汪政、军事委员会调查统计局处长王新衡等。

该委员会设秘书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四个内设职能机构,秘书处主要掌理文书收发、撰拟、纪录及档案证据保管事项,典守印信事项,职员考核事项,款项出纳及预算编制事项,物品购置、修缮、保管及其他一切庶务事项;第一组掌理敌人罪行调查计划拟定事项、敌人罪行实事审核事项、敌人罪行证据搜集事项;第二组掌理敌人罪行登记事项、敌人罪行统计事项、敌人罪行案件编辑事项;第三组掌理敌人罪行案件译成外国文字事项、编写提出国际组织各种报告事项。[16]该委员会规定,每月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由主任委员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成立后,陆续公布了该委员会会议规则、办事细则、战罪调查组织工作大纲,为规范开展敌人罪行调查工作打下了基础。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架构完全采纳了王世杰的建议,它试图吸取初期由外交部主持调查时的教训,希望由行政院统筹后,以达到各部门均能合力进行调查的目的。

国民政府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后不久,即同年5月16日,盟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伦敦总会通过决议,设立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由中国政府代表担任分会主席。同年11月29日,远东及太平洋分会正式在中国成立,由中国政府代表王宠惠主持分会工作,分会会址设在重庆。抗战胜利后,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于1946年春迁往南京,1948年3月31日正式结束。参加分会的国家有美国、英国、法国、澳大利亚、中国、比利时、波兰、荷兰、捷克斯洛伐克、印度、卢森堡等11 国,卢森堡未派代表参加。[17]远东分会的成立,进一步加强了战时日军罪行调查工作的力度。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运行

从1944年2月23日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到1945年2月,该委员会共举行全体委员会议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九次。[18]经过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艰辛工作,该委员会获得了中外人士及各地机关单位等提供的日军罪证材料近3000 份。这些调查成果经过整理、汇编、翻译,送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作为审判战犯的重要依据。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一年多的时间里,其主要工作有:

一是制定各种调查章程,指导各省区各部门调查。1944年4月,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制定了《敌人罪行调查办法》、《敌人罪行种类表》、《敌人罪行调查表》、《具结须知》等13 种具体调查项目和表格,下发各省级政府,广泛发动各地民众申诉敌人罪行,开展敌人罪行的调查举证工作。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还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订调查组织规程。如本来关于沦陷区敌人罪行具结见证人(调查人)的身份规定应由司法警察官资格者方可,但后来中央调查统计局曾来函询问该局各地工作人员都不具有司法警察官身份,其调查所得是否具有效力?委员会经研究后回复称:“凡未具有司法警察身份之调查亦属有效,最好能向就近之乡镇长等有司法警察官身份者签名加盖印信。”[19]

二是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该委员会搜集了“九一八”以后中西文报纸杂志所载的敌人罪行资料,并请中央广播电台广播一周,宣传调查敌人罪行的意义、目的,以充分发动全民参与敌人罪行的调查。委员会曾制定调查简明办法,一方面在重庆联络各大主流媒体进行广告宣传,如在《扫荡报》上登载广告三天,《大公报》二天,《中央日报》补登一天;另一方面呈请行政院电饬各省政府,并函军事委员会电饬各战区司令长官司令部,广为登报公告。[20]委员会还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敌人罪行调查等方面情况,吁请民众踊跃填报。如1944年12月4日,行政院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召开新闻记者招待会,并发表书面谈话,向社会各界汇报了敌人罪行调查进展和工作情况。该书面谈话指出:“本会自本年三月间开始办公,召开首次全体委员会以来,迄今已历八月,同仁等以同盟胜利在望,敌罪调查工作之展开刻不容缓,曾先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十二次,常务委员会议九次,凡关于调查所必需之调查方法、调查表格式、填表须知、罪行种类以及甲乙丙种具结须知等,均经详细研讨,分别订定,呈经行政院核定颁发各省政府,并函请中央党团部及军事委员会转饬所属切实调查,迅速具保,且已登报公告。”谈话指出:凡有目睹敌人之罪行或身受其害者,均可径向本会索取上述办法或表式,就近凭县市长、乡镇长、宪警长官或保安部队长,或法院推检,或驻外使领,依式填明,汇送本会。……至于调查之区域,除在本国国土外,凡南洋、香港等地以及华侨之被害,均经确定在本会调查之范围,时间上亦经确定自“九一八”事变至战争结束之日止,凡敌人之犯罪行为均在调查之列。[21]

三是日军重大罪行的专题调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围绕日军重大罪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如关于南京大屠杀案,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后不久,第一组组长杨云竹以外交部的名义,一连数次指示各部门调查目击南京大屠杀的外国证人,包括要求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前往听取贝德士证言,川康外交特派员公署调查来到重庆的斯迈思、里格斯等相关证人。资料显示,1944年6月22日查尔斯·里格斯、1944年9月8日乔治·费奇都曾分别为南京大屠杀作证,并提供了详细的书面证词。[22]关于日军细菌作战,战争期间国民政府一直高度关注调查日军进行细菌战的罪行。1945年1月,从南京1644 细菌部队九江支队逃离投诚的榛叶修,曾提供日军进行细菌研制与作战的罪行:“自昭和十七年六月中旬到八月末,在浙赣作战中,中支派遣军直属荣第一六四四部队多摩部队(防疫给水部本部),用飞机积载各种虎疫、赤痢、鼠疫等病菌,向金华、兰溪方面中国军阵地与后方一带撒布,企图使传染病发生蔓延,因之无数中国良民和军人染恶疫而死。”[23]最近浙江省档案馆公布了大批抗战期间有关日军在浙江进行细菌作战的战时调查报告等档案。[24]又如,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曾“派组员二人、调查员一人专程前往南温泉与南岸各地义民收容所调查有关敌罪事实二次,得资料七二件”[25]。另外,委员会专门调查的还有“上海放毒”、“常德暴行”等案件。

四是日军战犯名单的调查与梳理。1944年8月7日,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会议推选郭紫竣、杨云竹、王新衡、王文宣、周淦、汪政等委员商拟主要战事罪犯名单,并推定杨云竹为召集人,确定名单后应再函有关机关会商。9月4日,在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七次全委会和第九次常委会上,讨论了杨司长所拟侵华应负责之日军政首要名单,会议要求在名单未确定之前绝对保密。但事实上战犯名单的开列,由于战时特定环境,困难重重。1944年11月,军令部第二厅第一处曾编制《历次主要战役敌部队长姓名调查表》,由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翻印,内容包括正面战场各次战役名称、作战日期、部队番号、部队长姓名、备考等栏。1945年6月,该处制成《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8月20日,该处又制成《补列侵战以来敌国主要罪犯调查表》,共列入战犯34人,包括姓名、阶级、职务、籍贯、年龄、罪行等项内容。[26]9月,司法行政部编制的《日本主要战争罪犯名单》列出第一批陆军罪犯96名,第二批陆军罪犯34名,第三批政治罪犯48名,其后仍有不断增补续编。抗战胜利后,关于敌人罪行调查工作的重点转为拟定日本战犯名单和审判日本战犯,1945年11月6日中国专职处理战犯的机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关战犯罪行调查与处理工作也相应归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

另外,委员会还制定奖励民众调查补贴办法。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议定在调查搜集证据的过程中,其照相费用由委员会贴补,笨重实物如需要运送时,其费用专案办理,调查完成后,由委员会呈请行政院核定奖惩。[27]

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撤销与调查工作的调整

1945年1月,国防最高委员会要求各部门对未经依法规定有组织法规者,从严整编。根据整编要求,经行政院第六八七次会议决定:“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及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应予合并,并改隶内政部。”[28]由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事关几大主要核心部门,且事前未能进行深入调研与沟通,因此行政院这一决定,并未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从而导致相关工作“业务颇形停顿”,长达数月之久。

行政院的决定首先遭到内政部的反对。1945年3月3日,内政部长张厉生(1944年11月任命)专门呈文建议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和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由隶属内政部改为外交部。其呈文称:“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原系由外交部办理,嗣为便利指挥各省政府及各部会协助调查工作起见,始设会专管直隶行政院,其与抗战损失之调查分别设立机构,主办其事,亦系遵照委座指示办理,现战事急转直下,最后胜利日益接近,此两种工作自应加紧进行。关于敌罪之调查与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之关系,甚为密切。运用国际法及外国语文之时颇多,关系外交部之职掌。”[29]张认为外交部此种人才亦多,为工作推行之便利计,应改隶外交部。

1945年4月23日,行政院同意内政部意见,下达训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应改隶属外交部主持,由各有关机关协助。但是,外交部认为此事不宜由外交部主导,而应由司法行政部主导,负责调查审核编辑,外交部可以负责转译。外交部在26日的呈文中指出:“谨按敌人罪行调查之事务可分为两类,一为敌人罪行事实之搜集审核及案件之编辑,一为案件之翻译及提出国际组织。其前者必须在各地方有直辖机关始易办理,且以其有关法律解释与司法程序问题,必须熟悉我国法律者始能担任。窃以为司法行政部在各地有直辖地方法院及各县承审员,进行调查工作,搜集证件,必能事半功倍,远较本部为优。至于敌人罪行案件之译成外国文字,及编造提出国际组织之各种报告事项,则职部自可担任。”外交部在呈文最后特别强调:“职部此项意见非为推卸责任,实为工作便利起见。”[30]

行政院的决定接连遭到内政部和外交部的抵制。1945年5月3日,行政院仍坚持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认为调查工作“需用此项外事人才及外国语文之时亦较多,为便于与远东及太平洋分会联系暨易于推进工作起见,自以改隶该部主持,由有关机关协助为宜”[31]。外交部收到行政院的指令后立即于5月5日回复呈文反对,仍坚持前呈文意见,要求与司法行政部分工进行。[32]

双方争执不下。5月18日,外交部专门致电军事委员会参议室主任王世杰说项。此事最后由蒋介石亲自出面才予以解决,结果是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正式裁撤,所有业务分交司法行政部及外交部办理,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则改隶内政部。[33]外交部经过力争,基本上达到自己的目的。5月26日,行政院“奉委员长蒋本年辰哿侍秘字第二七八五三号代电”,就敌人在华暴行调查事宜重新发布训令:

关于调查敌人在华暴行一案,为便利工作进行并求增加效率起见,兹核定办法如次:(一)由司法行政部电令各省县地方法院或承审机构,指定专员办理各该管区内敌人罪行调查事宜。(二)凡在各该员所管区内,如有敌人罪行,无论已往或发生不久者,应即依照规定表格,经由各县县长发交受害人或证人详细填具后,送由各该员初步审核,务使填写合法证据相当确实,再行径报司法行政部。(三)司法行政部核定每一案件后,即转送外交部编辑,送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四)关于沦陷区内之敌人罪行案件,除有外人作证之案件由外交部代为搜集外,暂由两调查统计局代为调查,若果详实,亦可送由外交部编辑,否则一俟地方恢复,再由司法行政部指定人员复查。至原有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即可裁撤,所有资料可发还外交部编辑,转送远东分会。[34]

从1945年1月到5月底,4 个多月的时间,战时日军罪行调查工作基本上陷于瘫痪状态,国民政府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直到蒋介石亲自出面,敌人罪行调查相关工作才得以重新调整。在训令中,一方面明确了调查机构,区分了国民政府控制区和沦陷区不同的调查主体,强调了敌人罪行调查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原有资料全部移交给外交部编辑,在三个月内完成汇编,并转送远东委员会。为了切实推进工作,电令还要求各省军政长官转饬所属,切实协助司法行政部指定之人员办理此项任务,“以期届时确有根据,科究敌人战罪为要”[35]。6月1日,又致电各战区《电告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改组等事》,要求各地遵照执行。

随着抗战胜利的临近,1945年6月8日,蒋介石更加关注敌军罪行调查一事,他手令陈布雷通知有关部门加紧办理:“目前进行调查敌军罪行之工作,务希饬知司法部外交部于八月以前办竣。”[36]显然,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成效同蒋介石的期望相差很大。

国民政府战时敌人罪行调查的检讨

为了推动敌人罪行调查,国民政府抗战初期以外交部为中心进行展开,但成效并不显著,后来,以同盟国成立战事罪行调查委员会为契机,在行政院设立专门机构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虽然调查委员会进行了十分认真艰辛的努力,也取得了近三千件罪证材料,但总体而言,其罪证材料的价值不高,后来绝大多数日军罪行特别是南京国防部军事法庭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采用的材料大都是抗战胜利后所进行的调查。抗战期间所进行的调查效果不彰,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各级政府对调查敌人罪行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抗战初期敌人罪行调查其主要目的只是为了宣传,争取世界舆论同情支持,没有从战后审判和战后赔偿的角度来思考,没有针对日军施暴责任人进行调查,而且证人材料的填报也不符合要求,证据意识薄弱,缺少法律常识。“国人多不惯于表格之填报,事过境迁,懒于填载。”[37]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后,各级政府仍不重视,所提供的罪证多不符合要求。据外交部1945年6月的报告中指出:外交部接受的敌人罪行案件中,待编译的案件共1871件(编号者共1397 件,未编号者474 件),其中初步合用者63 件、无证人者870 件、证人无印者506 件、证人住所不明者241 件、德国敌人罪行案件19 件、其他案件172件。另外,调查手续未竣案件中待补证件者37 案。[38]在抗战胜利前夕,初步合用的证据案件只占总数的3.37%,这一比例太低了,而且绝大多数没有译成英文,没有达到提供给远东分会的要求。

同西方盟国相比,更显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工作之不足。即使在远东分会,“美国调查敌罪异常认真,专任法官六十余人从事此项工作”[39]。1945年3月,具体负责敌人罪行工作的管欧认为:“敌罪调查工作,原以暴扬敌寇之依据。同盟各国均设有此种机构,工作异常积极。我国抗战最久,受祸最酷,敌罪资料理应最多,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分会催送资料,急如星火,此种工作,实与国际信誉有关,进行刻不容缓。”[40]1945年5月7日,在重庆荷兰大使馆召开的联合国战罪审查委员会远东分会事证审查委员会上,有荷兰大使、参事,美军法官魏司托,英大使馆参事祁德森等参加。“惟当时出席各员,以关于敌人罪行之调查,世界各国靡不特加之意,而中国对于是项调查,为日已久,乃所送案件如是其少,且又情节轻微,殊不信经历战时最久之中国而无较多之特别昭著之敌人罪行,美代表魏司脱且谓,彼对中国战场敌罪材料之整理,甚愿予以帮助,近曾数度赴中国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乃至无人负责接洽,驯致无能为力,当次战事即将结束,何以中国对此关系重大之事体,反而如是漠不关心,令人失望等语,语气甚为不满,荷兰大使且亦深为惋惜。”[41]由此可见,国民政府对敌人罪行调查工作不力已引起同盟国的不解与惋惜。

二是战时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运转失灵、缺失权威,无法整合社会调查力量。在1944年2月前外交部负责调查时期,除川康外交特派员公署进行了有关南京大屠杀案的调查外,其他多遭地方拖延不办。后来尽管设有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但一方面由于自身体制的缺陷,难有作为。时人认为:“会内委员太多,集会困难(此点在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尤甚),负责不足,章掣有余,过去几纯以会内秘书处为活动之重心,各委员未能发挥共同负责之精神。”“会内职员多系有关机关职员兼充,名额虽多,职责不专,办事无人。”“缺少事业费(并无开办费),不能直接调查及搜集资料。”[42]外交部也认为:“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以来,各方对该会工作进行迟缓,其所搜集之资料可资运用者甚少,颇多责难之辞。究其实际,则此种工作原不宜由委员会担任而应指定机关负责办理亦为重要因素。”[43]另一方面由于调查委员会缺失权威,各部门和各省区战时各项工作应接不暇,并没有安排专门调查人员深入调查搜集资料。蒋介石也曾多次下令要求各地相关部门切实调查上报,如1944年11月7日,蒋介石就调查敌人罪行事对各机关发出训令,要求相关部门积极协调配合:“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各委员依该会组织规程之规定,系由各有关机关派代表参加,此非就各个私人之资格而为派充,其主旨在使各机关参加该项调查工作,以收众擎易举之效。各委员固应运用本职机关之职权以协助调查工作。各机关亦应以该项工作认为与其职掌有关,而予以协助上之便利。”[44]但蒋介石的督促效果也并不明显。

另外,在抗战期间,虽然许多部门也都进行了有关敌人罪行的调查,但许多调查资料并没有集中到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中来,整个调查工作显得分散零乱。如为了专门应对日军细菌作战,国民政府曾成立了战时防疫联合办事处,他们每旬公布各地疫情。国联也派遣了许多国外专家组成防疫团前来中国,到各地参加调查防疫治病工作。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都未能加以搜集和整合利用。

三是战时特定条件的制约。如战争期间由于日军作战的机密性,中国方面无法准确掌握施暴部队及日军官相关资料,而在战争特定条件下又不利进行调查。日本战败前夕的1945年6月,外交部亚东司专员杨觉勇在调查报告中指出,作为负责搜集日军施暴部队情报的军令部,其掌握的资料也仅有《日本陆军将校服役退役名簿》、《日本特别志愿将校名簿》、《敌侵华陆军部队作战经过参考表》、《敌作战兵团番号代字代码及部队长姓名一览表》等,而从这些资料中能够了解的莫过于:“①日本高级军官的姓名、②连队以上日军部队的侵华时间与地点,无法作为一系列的暴行事件的证据。”[45]国民政府1944年2月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时,距离1931年“九一八”事变,已历13年,距离1937年“七七”事变,也已7年过去了,如果按照英美法庭审判标准,根据战时中国的实际条件,要求中国受害者、目击证人提供日军罪行中诸如日军姓名、部队番号、具体时间地点等犯罪事实确实十分困难。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为了审判日本战犯,在司法行政部和国防部等推动下,在各地继续推动日军罪行调查,战时和战后国民政府的罪行调查为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和国内各战区法庭惩处日军战犯提供了重要的罪证。但总体而言,除了南京大屠杀案等少数案件外,国民政府的日军罪行调查工作“乏善可陈”,其搜集的罪证同战争期间日军暴行相比不及其“冰山一角”。

①[11][26][36][44]左双文:《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 期。

②⑥⑩[45][日]伊香俊哉:《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芦鹏译,《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2年第4卷。

③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指导老师王建朗。中国社会科学院2013年未刊博士论文。

④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⑤抗战初期,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国际宣传处(1938年2月改隶国民党中宣部)、政治部以及各大报刊等也都在进行日军暴行的搜集与宣传,其中围绕南京大屠杀案的宣传影响很大。如编印出版了《战争意味着什么:日军在华暴行》(田伯烈著)、《日寇暴行实录》等。

⑦关于1942年1月到1944年2月,外交部所主持的日军罪行调查情况,请参见左双文教授的《国民政府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 期)一文,该文有较为深入的介绍,本文不再论述。

⑧[30][43]《外交部呈复关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该隶职部主持事》(1945年4月26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 -010116 -0010 -0012x。感谢南京师范大学严海建老师提供了台北“国史馆”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中的相关资料。

⑨[15]《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4年2月2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12][13]《同盟国准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争罪行委员会会议纪录》(1943年10月20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14]《参事室拟具日军罪行委员会节略及组织纲要呈》(1943年6月19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24),胡菊蓉编:《南京审判》,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16]《行政院抄发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组织规程训令》(1943年12月15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17]秦孝仪主编:《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二编(作战经过),台北“中国国民党党史会”1980年印,第423页。

[18]1945年5月26日,行政院电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正式裁撤,相关资料转交外交部汇编。

[19]《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八次全体委员会议议事程序及会议记录》(1944年10月2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0]《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秘书处编印本会第九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4年11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1]《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招待新闻记者之书面谈话》,(1944年12月4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册),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2]《1943~1944年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的调查》,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南京大屠杀》,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71~377页。在1943年3月28日,即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未成立时,川康外交特派员公署就曾调查路易斯·史密斯,并提供了证词。关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访问费奇的详细情况可参见伊香俊哉的前揭文。

[23]榛叶修:《日军罪行证明书》(1945年1月8日),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合编:《日本帝国主义侵华档案资料选编:细菌战与毒气战》,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239页。

[24]《浙江公布侵华日军在浙细菌战档案:泛黄档案后的悲愤》,中国新闻网2014年8月15日。

[25]《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秘书处编印本会第九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4年11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7]《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4年2月2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8]《行政院关于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与抗战损失调查委员会合并改隶内政部训令》(1945年3月,笔者注:原书将时间错为1944年3月),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29]《张厉生拟请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改隶外交部呈》(1945年3月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31]《行政院指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仍应改隶该部由》(1945年5月3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 -010116 -0010 -0016x。

[32]《外交部呈文》(1945年5月5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 -010116 -0010 -0018x。

[33]据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档案,“蒋中正总统文物:一般资料——手令登录(三十)”,典藏号:002 -080200 -00581-006 -045。

[34][35]《行政院关于调查日本在华暴行案训令》(1945年5月26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37][40][42]管欧:《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工作概况及改进意见》(1945年3月3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38]《调查敌人在华暴行会议议程》(1945年6月),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 -010116 -0010 -0039x。

[39]《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会议记录》(1945年2月19日),张宪文主编:《南京大屠杀史料集》(19),郭必强、姜良芹等编:《日军罪行调查委员会调查统计》(上),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社2006年版。

[41]《查良鑑函》(1945年5月8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典藏号:020 -010117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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