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徐小飞
2012年4月,22岁的蒋晓婷与25岁的韩海华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一见如故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同年10月,两人在县城最大的酒楼举办了隆重的婚礼,婚礼现场,韩海华送给新娘蒋晓婷一辆红色的奥迪A4作为结婚礼物,这让新娘韩晓婷感动不已。婚礼第二天,蒋晓婷与韩海华在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捧着红红的结婚证,蒋晓婷陶醉其中,以为找到了终身的幸福。然而,蒋晓婷与韩海华两个人毕竟还年轻,婚前对对方缺乏深入了解,加上彼此性格不合,双方厌倦了婚后枯燥的生活,对彼此的怨言也逐渐多了起来,夫妻感情开始恶化。2013年5月,蒋晓婷发现丈夫韩海华经常与一个叫李雪怡的女子联系,就多了一份戒备和警觉。后来蒋晓婷发现丈夫经常夜不归宿,就要求韩海华断绝和李雪怡的联系和交往,韩海华认为他与李雪怡只是普通朋友之间的交往,并没有出格之事发生,不同意蒋晓婷的要求。蒋晓婷提出韩海华不断绝与李雪怡的关系就离婚,韩海华才保证以后再也不和李雪怡联系。
2013年6月的一天,蒋晓婷与韩海华双方出于对今后生活的考虑,经过自愿平等协商,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协议内容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向对方支付30万元补偿金。”2014年1月6日,蒋晓婷在自己家中发现丈夫韩海华与李雪怡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久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韩海华离婚,并要求韩海华按照双方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补偿自己30万元。韩海华辩称,自己同意离婚,但认为夫妻协议并没有法律效力,不同意支付30万元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可其法律效力。本案中蒋晓婷与韩海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的形式将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促进夫妻双方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原则。韩海华与李雪怡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蒋晓婷遭受精神损害,韩海华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反了夫妻情感忠诚和行为忠诚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韩海华与蒋晓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综上,法院认为蒋晓婷与韩海华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支持了蒋晓婷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或补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种时尚。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了可诉性,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否定说则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情谊行为”,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实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当前,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肯定说日渐占据上风。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认可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夫妻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法律化,具有可诉性。相互忠实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婚姻法》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使夫妻相互忠实义务的道德义务上升到了法律义务的层面。法律与道德并无明显的界限,当婚外恋者不能主动承担道义责任且构成违反行为时,法律就应该予以制裁。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夫妻忠诚协议赋予了夫妻忠实义务以具体的内容,使抽象的忠实责任具有可诉性。本案中,韩海华与李雪怡发生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致使蒋晓婷遭受精神损害,韩海华的行为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约定,违反了夫妻情感忠诚和行为忠诚的道德义务,也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义务,应当按照约定赔偿蒋晓婷30万元。
第二,夫妻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3个构成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协议的内容具有可执行性,法律应当承认其效力。本案中,韩海华与蒋晓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夫妻忠诚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没有损害对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没有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协议有法律效力。
第三,夫妻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婚姻道德最基本的底线。以性爱为基础的婚姻,具有排他性和专一性,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有赖于此。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利于社会拒斥婚外情,养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夫妻相互忠实,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本案中蒋晓婷与韩海华签订夫妻忠诚协议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具体化,用书面的形式将法定的权益体现出来,目的是为了确保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约束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促进夫妻双方人格的发展与尊严的维护,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原则。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双方自愿约定的有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一方违反,过错方将会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一种协议形式。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夫妻之间为保障婚姻关系的和谐稳定,以赔偿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形式的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种时尚,有的夫妻还对夫妻忠诚协议予以公证。而当夫妻一方实施有违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时,另一方则要求对方依据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由此引发大量的家庭纠纷以案件的形式聚集于法院,对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出挑战,也对家庭婚姻和谐稳定提出挑战。
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法律是显现的道德。从司法实践来看,夫妻离婚案件绝大多数都涉及婚外情。婚姻法规定夫妻具有相互忠实义务,但婚姻问题非常复杂,很多情况涉及更高层次的道德问题,夫妻爱情不是单靠法律所能解决的,要理性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正确把握道德和法律的界限,不能败坏公序良俗。值得警醒的是,一纸夫妻忠诚协议虽然可以让有过错的一方付出“爱的代价”,却无法对夫妻爱情进行保险,恒久的爱情还需要夫妻双方的精心呵护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