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四种情形入刑

2015-04-17 23:13
法治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警情险情灾情

■网络谣言四种情形入刑

从2015年11月1日起,随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正式实施,在微信、微博等社交平台传播虚假消息,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 (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中增加规定:编造虚假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或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前,针对散布谣言等行为,在2006年3月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有明确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2013年9月,两高公布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2015年8月29日,历经三次审议和多次修改后,刑法修正案 (九)获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四种情形的网络谣言入刑,在依法治理网络谣言方面又有更严厉的举措。

【评 点】

把网络传播谣言纳入刑法,显示了我国依法规范网络行为的坚定决心,表明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是网络世界里的一个顽疾,尽管之前我国颁布了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但网络谣言仍是 “野蛮生长”,甚至成为社会的公害。这次把网络谣言入刑,是快刀斩乱麻的举措。刑法修正案 (九)规定了网络谣言涉及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情形,明确界定了网络谣言入刑的范围,旨在防止出现 “打击面扩大化”的问题。

【观 点】

●天津市律师协会律师黄蕊:由于网络已经成为被广泛应用的信息传播介质,法律条文能有效地规范人们的行为,并在司法解释中说明具体量化的入罪标准。将刑罚设置在三至七年,也体现了刑法量刑的罪行均衡原则,做到罚当其罪。也是向人们实时地敲响法律的警钟,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

●史洪举 (新闻评论员):有人担心,以后在微信、微博等网络媒体上转发消息要小心了,否则,转发了虚假消息就会构成犯罪。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多余的,只要网友尽到正常人的注意义务并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就可避免给自己带来麻烦。按照前述规定,只有编造了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网传播,或者明知是该信息而传播,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才会构成犯罪。

●刘建国 (新闻评论员):网络空间与社会现实虽具有迥异性,但也具有相似性,一旦缺乏有效监管,则可能引发灾难性后果。依赖于 “谣言止于智者”,根本无法产生釜底抽薪的效果。在缺乏法律治理的前提下,网络侵害他人、社会、国家利益只会成为一种必然。依法治国的命题下,最重要的就是在于,对于网络空间内的各种不负责任的言论进行依法治理,让谣言无处遁形。从这个方面而言,将散布传播谣言的责任,由民事、行政责任上升到刑事责任,正是基于谣言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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