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是教育法治的重要内容。美国高校普遍重视以法治为原则建构学生违纪处分制度,以宾夕法尼亚大学为例,其在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值得参考和借鉴:区分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强调正当法律程序;鼓励纪律处分中的调解;重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Research on Student Disciplinary System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in the United States:The Case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HEN Su-ping 1,CHEN Yao 2
(1.School of Educ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000, China;2.Community of Zhashui Mingxing, Shangluo 711400, Shaanxi, China)
Abstract: Student disciplinary system in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plays a crucial role in educational rule of law.Generally speaking, U.S.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establish the student disciplinary process based on the rule-of-law principle.The practice in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is characterized with the following aspects that deserve great reference, including distinguishing between academic and non-academic affairs, implementing procedural due process, encouraging mediation in discipline and protecting students' privacy.
Key words: United States; Higher Education Institutions; Student Discipline
学生纪律与处分是教育法治的重要问题。因违纪处分引起的法律纠纷是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法律纠纷的主要类型,高等学校违纪处分及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成为我国高等学校法治管理的重要内容。一方面,建立规范合法的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可以避免高校滥用权力,从源头上减少相关法律纠纷的产生;另一方面,建立公正有效的高校违纪处分制度可有效保护学生的权利,将多数法律纠纷化解在高校内部,减少对司法的过度依赖。美国作为高等教育法治的发达国家,其高校内部有较为成熟的违纪处分制度和相关纠纷的解决机制,其中一些相当具有特点并值得借鉴。本文以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为例,分析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内容和特点,以期对改进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提供参考。
一、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纪律规范的基本内容
宾夕法尼亚大学位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费城,是著名的私立研究型大学,也是八所常春藤盟校之一。学校由本杰明·富兰克林创建于1740年,是美国第四古老的高等教育机构以及美国第一所现代意义上的大学。宾夕法尼亚大学还是美国大学联合会的14所创始校之一。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纪律规范主要是《学生纪律制度章程》(Charter of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Student Disciplinary System) [1]。该章程管辖所有注册学生的纪律处分案件,包括本科生、研究生、专业学生和其他学生,也包括未毕业的离校生。该章程的内容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阐释了该制度的管辖范围、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以及在处理学生违纪行为时涉及的组织和人员;第二部分明确了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程序;第三部分是有关学生纪律行为的其他事项。
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定了学生必须遵守的一些纪律规范和行为准则(Student Codes of Conduct Enforced),主要涉及如下一些概念:
1.学生行为办公室(Office of Student Conduct,简称OSC) [2]。OSC在学校负责管理学生纪律方面的事务,是处理学生违纪行为的中心办公室。OSC有两大目标,即协助学区创造一个繁荣的学术环境以及促进学生的发展。OSC的职责包括:决定是否处理投诉行为;把投诉交由调解程序或其他办公室解决;调查投诉;决定是否指控学生有违纪行为;达成自愿协议解决投诉;使用纪律处分听证解决指控违纪行为;在听证中出示证据;监管制裁的执行;保存纪律处分案件的档案;为纪律处分过程(包括听证)提供管理支持,并且负责准备报告和编辑统计资料。
2.学术诚信准则 [3]。学校认为,教育使命成功的关键是遵守学术诚信。因此,学校专门制定了《学术诚信准则》,要求每一个成员都要坚持学术诚信的标准,规定任何对学校教育、对追求知识、对公平评价学生表现有影响的活动都是被禁止的。
3.我被“投诉” [4]。校内的任何人,以及因其行为受到侵害的校外人员都可以进行投诉,如学生的邻居、房东、企业主等。当OSC收到投诉,就会通知被投诉学生,并调查该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在结束调查时,如果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学生确实违反了学校纪律,学生将会被指控,但学生可达成一个自愿解决协议。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该行为存在,该投诉就到此结束。
4.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生行为准则》 [5]规定学校社区的每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依据一定标准,利用学校提供的学术和非学术机会;思想和言论自由的权利;不因种族、肤色、性别、性取向、宗教、国籍和民族、残疾或越南老兵的身份而受歧视;享有同等的司法程序保护权等。学生应遵守的义务包括:遵守学校和各学院确立的学术诚信标准;尊重他人的健康和安全;尊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权利;避免侵害其他学生的权利;要诚实和积极地配合学校的司法系统,并要遵守所有的司法制裁;遵守联邦、州和地方法律等条款。
5.保密和档案公开政策 [6]。按照学校政策和联邦法律关于学生记录保密的规定,除非另有可适用的法律,所有纪律程序,涉及特别纪律处分案件中个人的身份问题,所有纪律处分事项的文件、证据、结果都要保密。对学生档案公开的行为通常都要得到学生的书面同意。例外情况为:当OSC工作人员在与其他州立大学管理人员交流时,出于合法教育利益的考虑,可以予以公开。对涉及性侵犯行为的纪律处分结果,学校另有规定。
6.顾问 [7]。学校授权和鼓励学生在参加任何会谈时都有顾问陪同。顾问的作用是帮助学生了解OSC做出的调查过程。顾问必须是学校社区的成员,可以是学生、教师或职工。依据章程规定,除刑事案件外,律师不可以担任学生的顾问。
二、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对学生提起指控
任何人都可对学生进行投诉,但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投诉者可以请求OSC考虑转交或调查该行为,也可以非正式咨询OSC以决定是否提起投诉。OSC对收到的每一份投诉都要及时评估其是否违反了相关的学校政策规章。当OSC认为没有违纪行为发生时,该投诉会被驳回,或者OSC会让当事人通过调解或其他程序来解决其纠纷。
当OSC认为确有违纪行为发生时,就会采用调解或做进一步的调查,导致对学生的正式指控。在调查过程中,OSC会与所有证人会谈,包括被投诉者和可能的被投诉者。在会谈过程中,OSC会告诉证人,他们所说的一切都会作为听证的证据。一旦OSC决定指控一个学生,它必须正式通知该生,并确认其行为违反了学校的什么政策。在达成自愿解决协议或纪律处分听证做出制裁决定之前,必须推定学生没有违纪行为(无罪推定)。OSC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投诉的学生,并向学生提供章程的副本和学生可选择的顾问名单。
(二)通过达成自愿协议解决指控
在纪律处分听证之前,可以通过自愿协议解决指控。但据章程规定,如被投诉者同意通过自愿协议解决纠纷,就要放弃进一步的纠纷解决方式。此时,投诉者及其顾问并不是自愿协议的当事人。被投诉者及其顾问可以与OSC商议合适的自愿协议制裁方式,被投诉者的顾问可以参与讨论的过程。在顾问的陪同和帮助下,被投诉者可以接受、拒绝或者提起其他方式来代替建议的制裁方式。被投诉者在此过程中的陈述不会被作为随后举行的听证会的证据,但是会作为OSC进一步调查的依据。在OSC的判决下,如果达成的自愿协议不尽合理或被投诉者拒绝接受该制裁方式,OSC就会决定进入听证程序。
(三)通过纪律处分听证解决指控
当指控案件未能达成自愿协议时,“纪律处分听证主管”(Disciplinary Hearing Officer,简称DHO)会立即安排听证程序。纪律处分听证不是审判,它不受正式审判的程序及证据技术规则限制,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对它也不适用。只要是相关的、没有不必要的重复的信息(包括传闻等)都会被考虑,负责人会根据事务的严重程度来考虑适用的信息。DHO选择听证委员会的成员,负责整个听证程序,并决定证据使用和听证行为等相关问题。DHO会提前书面通知投诉者、被投诉者、证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DHO会参与听证委员会的讨论以回答程序问题,但自己不会发表意见。为了确保听证的公平和秩序,DHO会限制听证参加人数。听证一般不公开举行,被投诉者和投诉者同意公开举行的除外。对于依据程序可公开举行的听证,DHO出于维护秩序和保护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也可以不公开举行。在听证中,OSC会呈现其调查的结果,并传唤证人来证明学生的违纪行为。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在听证举行之前可以传唤证人并进行提问。被投诉者也可以传唤证人作证,并向所有证人提问。学生要在听证委员会面前对自己的案件进行介绍。DHO可以考虑允许被投诉者的顾问代表学生向证人提问,以及向听证委员会发表意见。如果投诉者愿意,自己可以参加听证会并由顾问陪同,但是投诉者及其顾问不能传唤证人、提供证人或发表言论。在听证会结束之时,OSC和被投诉者或其顾问可以做一个简单陈述,陈述时间由DHO决定。OSC会对听证会做记录,该记录为宾夕法尼亚大学所有,并成为纪律处分程序档案的一部分。
听证委员会只考虑听证中呈现的证据,其决定必须经过多数投票。听证结束之后,听证委员会的成员会私下讨论他们的调查结果。该调查结果包括两部分:一是确认学生是否违纪;二是如果学生确有违纪行为,提出制裁建议。在听证结束后,听证委员会要尽快将其决定发送给DHO、OSC、被投诉者和教务长。
(四)对听证委员会决定的申诉
“纪律处分申诉主管”(Disciplinary Appellate Officer,简称DAO)对申诉具有专属管辖权。除了法律法规将申诉权延伸到投诉者外,只有被投诉者可以对听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进行申诉;被投诉者和OSC都可以对听证委员会的制裁方式进行申诉。申诉期限是听证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10天。被投诉者和OSC要在申诉被提起的10日内向DAO提交书面回应。其中,OSC要向DAO提供对被投诉者指控信的副本、听证委员会调查结果的副本、纪律处分听证的详细资料和录音记录,以及任何听证委员会在做出决定时所考虑的证据。
申诉审查限于指控时所用的资料、有偏见的程序错误、解释和适用学校规章的错误,以及足以改变听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或做出制裁建议的证据。在有充足证据时,DAO会做出如下决定:推翻或修改听证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制裁建议;要求OSC进一步调查该案件;由新的听证委员会重新进行听证。但是,除非OSC对听证委员会的制裁建议提起申诉,否则DAO不会做出更严厉的制裁建议。DAO会在申诉审查后及时做出决定,并将决定发送给OSC、DHO、教务长和被投诉者。
(五)执行制裁
教务长或其代理人会根据听证委员会或DAO的制裁建议对学生实施制裁。依据行为准则的规定,学生应遵守纪律处分结果。如未能履行该义务,则也构成违纪行为。OSC监督制裁的执行,在申诉未结束时不执行制裁。
三、美国高校学生违纪处分制度的特点与借鉴:基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经验
(一)区分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
高校内部导致学生违纪处分的事务很多,但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涉及学术规范、学术标准与学术评价的学术违纪,例如对学生违反学术诚信行为的判断、对论文的评定等;另一类是不涉及学术规范、学术标准和学术评价的非学术违纪,例如对学生打架、偷窃等违纪行为的处分等。非学术事务不需要有特别的专业知识就可以解决;而学术事务需要由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士才能做出评判,即使是法院也未必有能力妥善解决。因此,在美国高等教育诉讼的历史上,法院对学术事务的纠纷形成了“学术节制”(Academic Abstention)原则,即审慎受理学术事务的纠纷,或者对学术事务纠纷的审理坚持程序审查而不予实体审查,保持司法权对学术权的节制。其实,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法院是否会侵犯高校的“学术自由”,而是涉及高等教育的纠纷比较复杂,法院即使受理,也未必有能力进行处理。只有对高校纠纷进行一定的划分之后,才可以根据其各自的标准和程序来判断相应类别的案件应当通过何种原则和程序进行处理,以及是否适合通过诉讼来解决。因此,对高校的学生纪律事务做学术和非学术的分类是非常有必要的。
美国高校特别重视学术对于高等学校的重要意义,对学生的学术违纪行为持非常严肃的态度。多数高校通过制定专门的政策来规定学生应遵守的学术纪律,使学生意识到学术事务的重要性和学校对此类事务的态度,以及学生违反学校规定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引导学生在学术事务方面表现出学校鼓励的行为。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学生手册》等文件对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有明确划分,分别规定不同违纪行为导致的不同处罚结果,明确说明学校对学术事务和非学术事务所持有的态度,以及对其进行区分的必要性。如宾夕法尼亚大学在专门制定的《学术诚信准则》中规定:对学校教育活动、对追求知识、对公平评价学生表现有影响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学区中的任何人(包括受托人、教师、职员、注册的学生)都可以提起对学生学术诚信行为的投诉;这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骗、剽窃、伪造、多次提交、涉嫌学术欺骗、不公平优势等,都会受到学校处分。
宾夕法尼亚大学也区分了对学术违纪行为和非学术违纪行为的处理程序。对于非学术违纪行为,学校期望大多数案件都能参照学校调解程序解决;而对于违反学术诚信标准的行为,则绝不能使用调解程序,必须适用正式的听证程序。听证委员会的组成也因学术事务或非学术事务而有所不同:涉及学术事务的违纪案件必须要有三名教师成员组成听证委员会;而对于非学术性事务,只需两名教师成员即可组成听证委员会。
(二)强调正当法律程序
程序是法律的生命 [8],现代法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程序法治。有无正当的法律程序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英国的法学家们相信,只要你遵守细致规定、光明正大的诉讼程序,你就几乎有把握获得公正的解决办法。英国联邦高等法院大法官道格拉斯指出:“《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绝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国法学家伯尔曼认为:法律就是程序;没有程序,法律就不可能存在。他指出:“法律不只是一整套规则……它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并据以解决纷争,创造合作关系的活生生的程序”。 [9]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力的实体法,也不愿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 [10]
在美国,公立高校必须根据联邦宪法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对其学生给予正当程序保护,而私立高校并不受该条款的拘束。然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于法治具有重要意义,已经深入美国社会和每个人心中。因此,美国私立高校普遍在其《学生手册》中承诺自愿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在学生管理中全面体现程序正义的理念。宾夕法尼亚大学作为著名私立高校,也在其《学生手册》中引入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对学生违纪行为的类型、违纪行为处理方式、学生可采取的救济途径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体现程序的指示作用。学生根据《学生手册》等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某一行为可能导致的不利结果,以及对学校处理决定不服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方式。同时,学校明确规定了学校的告知义务以及学生在正式处理程序中享有的听证权等,这些方面都体现了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
正当法律程序的核心是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11]。宾夕法尼亚大学根据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建立了规范的听证制度,详细规定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听证委员会的组成、双方提供的相关资料、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过程遵循的保密原则、听证处分决定,以及学生对处理结果不满时可采取的救济方式等,保证听证制度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学生的程序权利。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听证制度专门设立了纪律处分听证主管(DHO)一职,对其职责和工作程序有非常详细的明文规定。首先,DHO要提前书面通知投诉者、被投诉者、证人有关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名单等信息,并可应其中一方的合理要求延长规定的听证时间。其次,DHO负责选择听证委员会的成员。被投诉者和OSC如反对DHO选择的听证委员会成员,必须在听证开始前48小时内书面告知DHO。在DHO认为反对理由合理或成员自愿取消其资格时,DHO可在通知被投诉者和OSC之后,从原有名单中随机选择人员替代被取消资格的成员。第三,在听证前,如DHO认为需要,可要求OSC准备一份指控案件的书面陈述,并给予被投诉者进行书面回答的机会。第四,在证人或证物直到听证开始前才被发现或可用的情况下,DHO会决定证物的使用或延迟举行听证。如果被投诉者和OSC预期到关键证人不能参加听证,可以请求DHO利用录音来保存证据,并将其在听证中呈现。这些规定使得听证成为学生纪律处分制度中一项独立的重要内容,明晰了专人负责和委员会听证之间的权利、义务及程序关系,增强了听证程序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三)鼓励纪律处分中的调解
调解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的一种典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又称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并非由法官主持裁判而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参与协助解决纠纷的任何步骤或程序。 [12]高校内部设置的学生违纪纠纷解决机制广义上讲都属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但其中仍有较为严格和正式的听证程序和不太正式的调解程序。其中,调解程序所具有的平等性、合意性、保密性、选择性等特点更符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理念,因而在美国高校学生纠纷解决机制中越来越受到青睐。美国高校在强调正式处理方式——听证效用的同时,也在用各种方式鼓励和提倡调解这种机制。宾夕法尼亚大学学生违纪分为学术违纪和非学术违纪。对于学术违纪引起的投诉纠纷,不能通过调解来解决。而对于由非学术性违纪引起的争端,则鼓励各方优先使用调解机制,并为此专门建立了“大学调解制度”(University Mediation Program,简称UMP)。
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定,学校鼓励使用非正式的调解方式解决投诉,但只有OSC有权决定投诉是否适用调解程序。无论何时,只要当事人同意(学术违纪除外),OSC都可以参照UMP和其他资源进行调解以解决纠纷。学校社区的任何成员也可以直接联系UMP来解决纠纷。当调解失败或在调解时又出现了新的信息,OSC可以继续调查并提交纪律指控。当OSC建议使用调解解决纠纷并且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UMP会指派调解员,并会提前通知双方调解的时间、地点。在适用调解解决纠纷时,双方必须同意参与调解程序及接受建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如果学生不遵守调解协议,OSC会采取措施强制执行协议(包括纪律保持或提起新的指控),或调查最初的投诉并提起纪律指控。
(四)重视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高校与其整个社会一致,非常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根据美国在1974年制定的《家庭教育权与隐私法》(Family Educational Rights and Privacy Act,简称FERPA),家长和学生在隐私方面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隐私知悉权,家长及完全享有权利的学生依法享有查阅学生教育档案信息的权利,拒绝权利主体查阅教育档案的教育机构将会失去获得联邦资助的机会;二是隐私修改权,家长及完全享有权利的学生有权要求修改教育档案中不准确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记录;三是隐私公开权,权利主体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公开的对象、公开的方式和范围等;四是隐私救济权,权利主体有权保护隐私不被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寻求司法保护。 [13]
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相关制度秉持了美国多数高校的一贯做法,高度重视违纪处分环节中学生隐私权的保护。该校相关制度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依据学校的学生记录保密制度和联邦法律,所有纪律处分程序、涉及特定纪律处分案件的学生身份以及所有的纪律处分档案、证据、调查结果都要保密,但学校制度中规定的保密条款不能妨碍学生寻求法律帮助。对于学校社区中未能遵守纪律处分听证保密要求的,构成违纪行为。在听证程序部分,宾夕法尼亚大学规定,除了学生书面请求公开举行之外,听证一般不公开举行。并且当学校认为公开举行听证对学生权利有不利影响时,也会决定不公开举行。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高校对学生隐私权的尊重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