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不立 非信不行

2015-04-17 19:33:05庆年
复旦教育论坛 2015年4期
关键词:治教治校章程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屡屡见诸报刊。然而从口号到实践,从理想到现实,往往有很长的距离。它们能否深入人心,成为治教治校的基本准则,决定教育综合改革的成败,与教育事业发展前途攸关。

不久前,邬大光教授在《南方周末》发表“岂止毕业论文须‘查重’”一文,从学生学位论文查重问题,联想到各种“山寨”文本的泛滥。特别提到,大学在完成各种教育主管部门布置的“作业”时,比如制定大学章程、制定高校综合改革方案、发布高等教育教学质量报告、编制“十三五”规划之类,“山寨”式的借鉴就是按时完成任务的玄机。他认为,“为了不让大学陷入更多的山寨危机,对学校的各种管理工作查重也迫在眉睫。”笔者认为,通过查重来解决制度文本的“山寨”,治标不治本。笔者近一段时间,受委托参与了部分大学章程制定的讨论,围绕认真做还是应付了事,没有少花心思与有关人士沟通,目的就是想让当事者充分认识,从实际出发,让大学章程成为大学制度的中核,彰显自家追求和个性特色,保证其合法性、权威性、适切性,靠“山寨”是行不通的。如果当事者真心诚意依法治校,他们就不会选择“山寨”。

法治要成为信仰,须以良法为基础。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同理。大学章程相当于大学的“基本法”,其“立法”质量决定了现代大学制度的根基。制定大学章程不能只靠几个笔杆子,而要有广大师生的民主参与,要有专业的科学论证。不唯大学章程,大学所有的制度都应符合法治的这些基本要求。无庸讳言,我国以往大学制度的建构,离法治的标准还有不小的距离。制度的系统性、完备性且不说,就制度文本而言,重宣示而不重规范,重实体而不重程序,就是缺失之一。不久前发生的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案清楚表明,程序性规定不彰是导致诉讼的主要原因。现行各种制度亟待以法治的要求进行规范和完善。古人有言:“法明则人信,法一则主尊。”想清楚这个道理,就不用担心领导和管理被限制住。完善的制度只会保护权力的正当行使,有益于权力的规范运行,提高大学办学的效能。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施,法治的功效在于实践。法治要成为人们坚定的信仰,司法要公,执法要严,久而久之,必见其效。教育法律和教育行政规章是必须实施和遵守的,大学章程和大学内部制度不能是供在那儿好看的。有法必依,有章必循,有规必行,坚持下去,成为自觉,才能不断提高大学治理水平。在这方面,无论宏观层面还是微观层面,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几个月前,21世纪教育发展研究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分别发表报告,对部分高校2014年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评价,结论大体一致,即高校信息公开整体不佳,透明度不高。表面上看来,这只是一项制度的执行问题,实质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高等教育治理成熟度不高。无论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大学管理层,法治意识都不够强。前者缺乏严格的规范和问责,后者缺乏价值的正确认知和行动的自觉。类似的情况并不止这一桩事,说明推进法治还有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

新近有两件事值得关注,一是一软件商状告广东省教育厅,诉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行政垄断;二是四川大学致函教育部,反对泸州医学院更名为四川医科大学。当事主体依法行事,标志着法治的进步。期待各方遵法、守法、依法,成为践行法治的楷模。如此,教育法治成为信仰可期可待。

·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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