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如何感受到尊荣

2015-04-17 17:11陈琨
法庭内外 2015年11期
关键词:律师法官司法

文/陈琨

法官如何感受到尊荣

文/陈琨

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官是最主要的参与者,然而当下,法官流失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困境,职业尊荣感的缺失则是造成这种现象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如何提高法官的尊荣感,有过许多的探讨,呼吁体制改革的大有人在,倡导健全法官保障的不乏其人,然而制度的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单纯依靠外部保障在某些情况下很可能会导致部分公众的不理解,法官的尊荣感不仅仅是被赋予的,也应当是自己创造的。

法官的尊荣感来自外部给予的尊重,同时包含了个人内部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它们共同构筑了法官忠于事实和遵从法律的道德基础。进一步理解,尊重在本质上是一种良好的外部评价,正是这种评价内化而成的荣誉感使法官群体形成对本身职业的尊敬,进而促进对职业的认同和对法律事业的独到理解和坚守。如何获得良好的外部评价,这就涉及到与评价对象关系的构建和维系,只有获得了信任和尊重,才可能获得这种良好的评价。对法官而言,首先要正确处理与律师之间的关系。

当下,我国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存在比较复杂的情况,使法官的外部评价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境况,法官与律师之间难以寻求到互相尊重的平衡点。从法官的角度来看,这种互不尊重主要表现在过度“依赖律师”和不当“轻视律师”上。

所谓过度“依赖律师”,即偏离法官本身的社会定位,转而从外部寻求存在感,这种情况既是司法不独立的后果,同时也是法官职业保障匮乏的外化表现,司法不能走向独立,便会向着市场化的方向畸形发展。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逐年严重,审判压力越来越大,法官个体创造的劳动价值和报酬日渐偏离,导致法官心理失衡,无法正确看待与律师收入之间的巨大差异,难免产生越底线的交往。这种不健康的依存关系不可能构建起法官与律师之间的相互尊重,相反地,却暗含了法官与律师二者互轻的讽刺意味。所谓不当“轻视律师”,则表现为法官对律师的不认同,反映在诉讼上程序上就是一种有违行业礼仪的“挤兑”,二者之间质疑远大于信任,猜忌远大于真诚,从对立到仇视,自然谈不上尊重,既没有尊重,更不可能存在良好的外部评价,法官的尊荣感也无从谈起。

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也不尊重法官,这是一个恶性循环,打破这一恶性生态既需要外部制度的重新构建,更重要的是要从内部重新认识二者的关系,摆正法官和律师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属性,寻求能够互相了解,互相尊重的途径。

这种相互尊重关系的构建,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必然趋势,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是健全法治的基本前提,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前进的正能量,更是法官获得尊荣的重要途径。

法官首先应当有尊己的自觉,也就是遵循自己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坚定公正司法的原则,相信司法事业的崇敬和高尚。尽管大多数基层法官面临薪酬不协调,审判权不独立,当事人不理解,案件压力不减少等困境,但是要看到,司法改革正在进行,随着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的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司法工作人员保障体系的升级,法官队伍正朝着更加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的方向前进。只有尊己的法官,才能在物欲横流中洁身自好,才有让人刮目相看的品格,才能拥有良好的外部评价,才能获得拥有尊荣的基础。

法官还要有敬人的仪态。身为法官,要清醒认识到,不管是法官还是律师,都是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在地位上二者是平等的,在关系上,法官是推进法治进步的创设者、执行者和捍卫者,而律师则是强化法律实践能力和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挑战者、探索者和开拓者。广义上而言,在实现社会公平上,法官和律师有着相同的职责。因此,法官要敬重律师,这是职业共同体能够同进退的基本前提。实践中,要正确对待律师在诉讼中提出的要求,尊重律师在法庭上的合法权利,保障律师执法权的行使,赋予律师更多更全面的诉讼参与权利。

法官的尊荣感,是外部评价给予自身的一种良好职业感知,简而言之就是树立模范的法官形象,这种形象的获取取决于许多因素,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正确处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将是一条常态化的途径,只有在司法变迁中不断确立二者之间相互尊重的关系,才能不断积淀属于法官的尊荣感。

责任编辑/史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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