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伟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 江苏 南京 210036)
对某火电厂的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周伟
(北京百灵天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江苏南京210036)
本文结合作者多年来的工作经验以某电厂的环境评价为例,主要对该电厂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影响及预测结果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仅供参考。
电厂;环境影响;环境评价
浙江某电厂位于浙江省某海岛,本工程采用五电场静电除尘器,同步建设烟气脱硫、脱硝,脱硫采用湿式石灰石-石膏脱硫法工艺,脱硝采用SCR工艺。采用湿式机械除渣、正压浓相气力除灰系统,灰渣考虑综合利用。利用不完时运至贮灰场碾压存放,贮灰场位于厂址北侧、紧邻厂址的海域滩涂,在浙江某电厂海洋功能区划中,属普陀南部围海造地区。电力接入系统设3× 360MVA三相变压器升压至500kV,配电装置拟采用户内GIS方案,本期出线单独立项。
浙江某电厂建设对于满足浙江省“十一五”末的缺电需求有很好的作用;对就地平衡负荷、提高电网调度运行的灵活性,避免大功率远距离输送,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本工程紧靠煤炭中转码头建设,可不必建设专用卸煤码头和煤场,既节约了大量的土地资源,使电厂投资大为节省;又充分发挥煤炭中转码头的大吨位专业接卸码头优势,提高运输效率,节约运输成本;同时港区巨大的煤炭储存量和洁净煤混配功能为电厂供煤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评价范围内环境质量现状较好,SO2、NO2小时平均浓度、日平均浓度以及PM10、TSP日平均浓度均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二级标准,且所占标准份额不高,该地区有较大的环境容量。桃花岛旅游核心区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中一级标准,其SO2、NO2现状监测值均满足一级标准。
4.1环境空气影响预测结果
(1)本期工程2×1000MW,烟囱高度240m,脱硫系统不设置GGH,SO2、NO2最大1h落地浓度值分别为1.245mg/Nm3和0.796mg/Nm3,分别占二级标准的比例不超过249.0%和331.7%,最大浓度值出现在距离电厂NW方向约20km处最大高度为430m的福泉山山体上面,该山体为有少量植被覆盖的荒山,无人居住。全年超标的小时数SO2为15h,占全年的比例为0.17%。NO2为24h,占全年的比例为0.27%,连续超标时数不超过4h。
(2)SO2、NO2、烟尘最大日均浓度分别为0.0554mg/Nm3、0.0354mg/ Nm3、0.0086mg/Nm3,分别占二级标准的36.9%、29.5%和5.7%;叠加评价区内现状监测值最大值的平均值后分别为0.0734mg/Nm3、0.0584mg/Nm3和0.013mg/Nm3,分别占二级标准的49%、48.5%和 89.1%。各关心点SO2、NO2和PM10最大浓度分别为0.0067mg/ Nm3、0.0044mg/Nm3、0.001mg/Nm3,占标准份额为4.5%、3.7%、0.69%。各关心点即使叠加现状浓度的最大值,也满足所在地功能区评价标准的限值。
4.2噪声环境影响预测
按《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电厂厂界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夜间则西北侧和西南侧石柱头山上有超出标准55dB(A)的情况,厂界最高达58.2dB(A),最大超标范围为西北侧厂界外约43m,西南侧靠石柱头山侧厂界外约34m,均为石柱头山山体,该山体最高高度约70m,性质为林业用地,山上无建筑物。经预测,电厂噪声衰减至50dB(A)的曲线(即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夜间值)最大位于厂界外约80m,该范围内原有石柱头村前岙的部分居民,约11户,经环保拆迁后,该范围内已无居民居住。
4.3灰场影响预测
本灰场位于海岛规划的滩涂围垦区,选址符合规划要求,居民区距离灰场有500m以上;灰场不在开断带、断层破碎带等不良地质地区;不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有闭气灰坝与周围隔开,雨水径流不能进入场地;灰场滞留雨水收集经沉淀处理后回收利用,无灰水外排;灰场地层渗透系数小于1×107;灰场设有管理区,有碾压喷水设施,防止粉尘污染。因此本贮灰场达到了GB18588-2001对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场地的要求。要求灰场边界外500m范围内设为灰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在灰场运行期内,该范围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学校、医院及对防尘有要求的企业单位。
本工程的建设符合我国建设大容量高参数火电机组的产业政策;符合浙江地区电厂城市总体规划、港口发展及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功能区规划;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符合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且所在地区具有一定的环境容量;在采取了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因此,浙江某电厂2×1000MW机组的建设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是可行的。
X820.3
A
1673-0038(2015)21-0161-01
20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