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为一
(郑州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 郑州 450046)
经常有人把工程管理工作形象地叫做“把关”。施工单位对劳务公司的管理叫“把关”,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也叫“把关”;质检人员的工作叫“把质量关”,预算人员的工作叫“把造价关”;等等。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把关”越向后越难。对建设单位来说,招标后比招标前难,不少投标单位为了获得投标机会什么都敢答应,甚至再严格再苛刻的招标条件都满口答应;合同后比合同前难,为了获得合同,施工单位常常是不惜委曲求全甚至卑躬屈膝,而合同一旦签订,有的施工单位就露出了庐山真面目,提出一些节外生枝的问题;合同实施后期比前期难,这就是很多项目到了后期合同双方积怨很深、矛盾重重甚至对簿公堂的原因。建设单位利用前期把关容易的优势来解决后期不易把关的问题,关口前移就是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口前移就是把工程建设实践中争议较多、较大的问题解决在问题发生之前,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矛盾解决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工程建设实践中之所以有争议较多、较大的问题,肯定是合同条款有缺项或有待完善。下面结合建筑工程合同中几个容易忽视的常见问题,谈一谈建设单位关口前移、高效管理的问题。
进度问题不像造价问题是合同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也不像安全问题被政府三令五申地强调,往往不太被注意。但是必须知道:一个项目的成功是造价、安全、质量、进度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当的进度安排会对工程的造价、安全、质量产生消极的影响。合同的双方由于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团体,在进度的安排上有不同的想法是不难理解的。如果在合同中仅仅只规定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总工期,把“进度关”留在合同后,就会增加把关的难度。如果将关口移至合同前甚至是招标前,那么就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基础施工常常涉及到深基坑的安全问题。基坑的安全问题肯定和基础施工周期、季节密切相关,基坑的安全有效期也不能无限延长,雨季时基坑的安全隐患更大。施工单位考虑施工场地问题、材料周转问题及设备的投入问题,有时候会拉长基础施工时间。这时候合同双方的争议就出现了:一方要求加快施工进度、及时回填,进而保证基坑安全;一方则坚持加快施工进度就会增加费用,想提前回填必须索赔赶工费用。
由于工程的性质不同,有时还会有一些比较重要的的其他节点,像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节点。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节点是指开始销售时的形象进度。房地产项目的销售节点要遵守房地产市场的销售规律,很多城市有“金九银十”的说法。如果在销售旺季没有达到销售节点,对一个房地产项目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
建设单位分包施工要在总包单位的统一安排下有序开展。实际操作中,总包单位会希望建设单位的分包单位进场晚一些、完成早一些、施工中对总包的干扰少一些。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分包的单位进场时间及持续工期,合同双方就会为这个问题产生争议。
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 1 年大概有 3 次:夏季收麦 1次,秋季种麦 1 次,春节 1 次。在设计付款节点时,就要考虑付款节点形象进度和季节的协调;到支付农工工资的季节,工程形象进度能够符合付款节点的要求,使建设单位能顺利支付工程款、农民工的工资能顺利地发放到农民工的手中。农民工工资问题已经是引起各级政府高度关注的社会焦点问题。
建设项目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参与单位都很多。建设工程的各参与单位之间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互相配合的问题。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之间的配合常见的有以下三种: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建设单位如果把工程建设任务平行发包给几个单位,就会产生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问题;总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主要是指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问题;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配合,是项目实践中发生最多的配合,是其他配合的基础。
各总包单位共同进行一个项目建设,共处一个施工场地,甚至共用一条施工道路、出入一个共同的大门。由于他们彼此平行,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主体,互相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协调各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问题,经常让建设单位感到困难重重。施工区域的划分、塔吊的布置、公共区域的卫生、业务单位的接待等公共事务的处理,是常见的总包单位之间的配合问题。施工区域的划分通常的做法是笼统地以后浇带为界,然而这种工作法未免显得有些单调。正确的施工区域的划分,各专业要区别对待:结构施工可以以后浇带为界,安装工程宜按系统划分,装饰装修分界线最好在阴角处。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配合,主要是分包单位服从总包单位的的管理、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方便分包单位施工的临时设施及技术支持等。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的临时设施及技术支持有:存放材料设备的场地、材料设备的垂直运输、公共的安全防护设施、轴线高程等。
解决总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的配合问题重要的是划清责任范围。常见的问题有保险金的支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墙改基金等规费的缴纳、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办理、竣工备案等。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要明确谁出钱、谁配合及配合的范围和深度。
技术管理是实现项目进度、质量、安全、投资四大目标的重要手段。一个单位的技术管理水平可以说是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下面列举的问题并不是技术管理的全部,而是在工程实践中容易被忽视和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
在合同中的质量标准上往往只有合格两个字;要不然就再加上一些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规定、通过五大责任主体的验收等类似的解释。但是,对于有些工程的合格,就不仅仅是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规定的事情,不仅仅是通过五大责任主体的验收的事情。拿住宅项目来说,合格还是不合格要通过最终用户的检验。有些工程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规定了,通过五大责任主体的验收了,甚至获得省、市级质量奖项了,但还是被最终的用户因为质量问题拒绝接收了,或还是被已接受的最终用户投诉了。对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把合格定义为“符合图纸设计及规范规定,通过五大责任主体的验收,通过最终用户接收”,能够起到转移风险、避免矛盾的效果。
在现行的工程承包模式中,协调设计单位一般是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但是,可能是因为建设、监理单位协调不力,或者是出于有利可图,施工单位往往参与积极、乐此不疲。设计变更包括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技术核定单。设计变更通知单由设计单位发出,技术核定单由施工单位提出。无论是设计变更通知单还是技术核定单,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批准才能实施。
对沉降观测是不是图纸设计的施工内容的问题,历来争议不断。很少有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里清单里包含了沉降观测的内容,在相关规范里也规定沉降观测需由有资质的单位来进行。这让本来就不愿意做沉降观测的施工单位因不具备沉降观测的资质而找到了推辞的理由。姑且不论沉降观测规范规定、不论施工单位有没有沉降观测资质,作为主体施工单位应该为其所承揽的建筑物做沉降观测的。主体施工单位为所承揽的建筑物做沉降观测,是施工过程安全的保障。
平行发包给不同总包单位的群体工程,要考虑外脚手架的型式及临时设施的布置;否则即使是各总包单位实力都很强也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高层建筑常见的外脚手架的型式有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两种。这两种外脚手架各有优缺点。建设单位如果不通过合同的形式确定外脚手架的型式,由着不同的总包单位自己来选,结果肯定是五花八门,不能体现建设的统一管理。临时设施主要是指办公室、工人宿舍等临时房的建设。如果建设单位在事前不能统一规定建筑式样和建设规模等,各总包单位肯定时“一人一把号,各吹各的调”。
行为质量是指管理人员的工作质量,主要考察的是人的资格、能力和岗位的匹配程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项目经理规定得比较细致,对其他管理人员规定得略显简单。项目的开展需要项目全体人员的通力合作,仅仅规定项目经理经历、资格、学历等是不够的。由于各种原因,施工单位派到现场的管理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现象屡屡发生。合适的技术负责人、合适的安全负责人、合适的质量负责人都是一个项目组织机构中不可或缺的因素,是质量保障体系、安全保证体系中最关键的环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也有指导办法。施工单位组织机构的健全和安全保证体系、质量保证体的有效运行,是行为质量合格的关键,是项目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以上几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在工程管理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常常让工程管理者费尽周折、焦头烂额还收效甚微。如果在合同阶段或者是招投标阶段的合同中、招标文件中规定清楚,利用建设单位的主动地位,将把关的“关口”适当前移,将问题解决在招投标阶段,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就不至于出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职能部门或具体工作人员把关不严的严重后果了。以上这些问题都是在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法一概而论的问题,需要在制定合同时结合标的的特点进行专门的编制。
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