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民初社会变革与家族组织的自我调适
——以江西地区为中心

2015-04-16 04:54李平亮
江西社会科学 2015年2期
关键词:士绅宗祠新式

李平亮

清末民初社会变革与家族组织的自我调适
——以江西地区为中心

李平亮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地方自治”思潮的兴起和实践、“祖宗革命”等学说的传播、科举制度的废除和新式教育的发展,均对家族组织一度产生了极大的冲击。面对种种社会变革,江西的家族组织及时进行自我调适。它们在士绅阶层的主导下,既借助传统的宗法观念进行族内整合,又利用地方自治、新式教育等新的政治文化资源寻求外部发展,从而导致了族谱编修的政治化、宗祠管理的社团化以及家族教育的新学化。

社会变革;家族组织;清末民初;江西

李平亮,江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教授。(江西南昌 330022)

明清时期,随着国家意识形态的变化与政治经济的改革,在士绅阶层的主导下,家族组织逐渐与里甲组织、户籍体系融为一体,成为乡村社会文化传统的重要一环。晚清以降,随着中国传统社会在政治体制、经济结构和思想文化等领域经历了一次全面的变革,乡村社会中的家族组织一度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对此,诸多学者分别从不同的视角,进行了整体性或区域性的深入探讨和分析。然而,无论是主张现代国家力量对家族组织的消解,还是强调家族组织自身的生命力,均无法对近代社会变革与家族组织演变的关系有完整的理解和认识。本文试图在清末民初社会变革的背景下,以江西地区为中心,考察家族组织面对社会变革所采取的政治文化策略,探讨地方自治、“废科兴学”等社会变革与族谱编修的政治化、宗祠管理的社团化,以及家族教育新学化的相互关系,以期深化对近代中国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与内在机制的认识。

一、“地方自治”与族谱编修的政治化

清末,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国内社会危机的显现,清政府为了维持自身统治,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开始,先后颁布多个诏令,在军事、经济、政治和教育等领域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史称“清末新政”。新政后期,为了实行预备立宪,清政府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下简称《章程》),要求各省“在城镇乡一级进行议员选举,组成自治公所,从事地方的教育卫生、道路工事、农工商事务、慈善等公共事务”。作为一种现代政治体制,地方自治的推行无疑会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基层组织产生较大影响,家族组织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也随之成为时人讨论的焦点。如《论地方自治之亟》一文作者“蛤笑”,就认为中国的宗法制度和宗族自治,实际上具有地方自治性质:

吾国素为宗法之社会,而非市制之社会,故族制自治极发达,而市邑自治甚微弱。论者遂谓宗法为初民集合之原体,而大有障碍于人群之进化。此其说,证以欧西之历史,则固然矣。然亦盍思夫吾族自治之能力,绵绵延延,经二千余年专制政体之摧残剥蚀,而遗一线者,固重赖此宗法之制也乎?……里乘流传,固无一不具地方自治之性质者。[1](P9)

按照《章程》的要求,光绪三十四年三月,江西谘议局筹办处遵照江西巡抚的要求,在省城设立自治研究所,为各县自治培养学员。宣统元年(1909),江西地方自治筹办处提出“嫠正筹办城镇乡地方自治期限”议案和清单,并由江西巡抚照会转交省谘议局议决。经过三方审议,决定由南、新两首邑提前举办,以为各属之模范,各厅州县之乡镇议事会及董事会则在南、新两邑举办之后一年成立。①进入民国后,江西的“地方自治”得以继续推行,但是逐渐演变为“赣人治赣”运动。

面对“地方自治”思潮的兴起与制度实践,江西的家族组织在士绅的主导下,通过族谱的编修,将“家族”与“种族”,甚至“宗法制度”与“地方自治”联系起来,为自身的延续与发展寻求思想上和政治上的合法性。如万载县士绅辛际周说道:

窃见夫长幼贵贱秩然一庭,类素不相稔而亲笃之意蔼然,未尝不深有感于敬宗收族之义。盖以南北劳劳,耳目所得,大抵斯民富教之方,多倚宗族而不藉国家。居尝纵论中国数千年来,实宗法相维系……辛亥革命以还,诙词寝炽,破毁家族之说,一倡而百和。甚者且以废家祭、变祠产为能事。独吾族之人奉故腊、循旧仪无稍易。今我房诸先生且慨然以修订私谱为务,洵哉不随流俗转移而能保宗法于弗敝者欤……是即吾词之一种统计表,有以增进族人幸福,而辅政治所不逮者也。②

辛际周的“宗法制度维系国本”论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大变革时代士绅群体对于家族组织的认识与坚持,也折射出家族组织这种社会文化传统的内在延续性。当然,一些士绅为了进一步说明家族存在的时代合理性,还借助族谱编修在“宗法”与“国例”之间找到合理性。如萍乡士绅刘洪辟就认为,族谱的编修,实为实现“家国一体”的最佳途径。他说道:

窃以为国家者,家之所积;家之人,即国之民。若预下一令饬各族自修家谱,书成献之子宫,而户籍所编,即以是为标准,其尚有遁情乎?……则请以欲行诸通国者,先施于一家可矣……夫祖者,身所自出;籍者,身所由托。一准诸宗法,一关于国例,二者兼权,礼缘义起。吾族兹谱直与版图相符合,一家之书通于一国矣。③

可见,在刘洪辟眼中,家谱的编修及其相关内容的记载,为地方自治的推行提供了充分信息。因此,一种新的体制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必须从家族施行开始。只有将“宗法与国例”二者有机结合,方能实现现代政治体制向乡村社会的延伸。但是,时代的变革也使士绅们意识到,为保证家族能在地方自治过程中得以维系,除整合族内各种资源外,还必须从宗族之外获得更多的资源,而实现此一目标的最佳途径,莫过于同姓通谱。

同姓通谱,指的是在同姓者和同姓宗族间通过合作编撰谱牒进行的认祖、连通世系、重排昭穆等活动。自明末清初始,同姓修谱,甚至异姓联合修谱在各地时有发生,而在那些族群矛盾边缘山区,通谱成为小族联合抗争大族的有力工具,从而深刻地改变着地方社会的权力结构。[2]清末民初,同姓修谱在江西各地仍普遍盛行。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士绅阶层开始将同姓通谱这一行为,与国家联合相提并论。如南昌士绅魏元旷首先以自然界的现象,说明了各族联合的必然性及其对于宗族发展的重要性。其后,又将国、族相比,为魏氏通谱的修撰找到合理的依据。④新建士绅王锡藩在《合修大成王氏族谱小引》一文中,则从群力出发,引申出同姓联合的内在合理性和时代必要性。他说道:

窃观今日之世界,一群力竞争之世界矣!合群则力强,离群则力弱;合多数之群则力强,合少数之群力则力弱……是故各国之有联合,各界之有团体,即是意也。且今日之势,不第各团各界之贵能群,即姓氏亦贵有之。能群之姓则强,不能群之姓则弱……我族自唐景肃公发祥剑邑东山以来,子孙不知几千万支,派不知数百十,迁徙各地,几遍郡县,突然犹睹面相亲,名犹不紊者,实以由唐迄清,历千余年,能合大群而修谱故也。滋自前清康熙间大修以来,年逾二百,世历十余,丁则愈生而愈多,支则愈分而愈远,旧族虽大聚,新支多散佚,苟非重修大谱以联合之,我王氏子孙,受人欺虐者不知几何也。伏念我族诸公,上念一本之亲,下顾同宗之谊,踵兴义举,隐动孝思,莫负发起之心,且尽转达之义。将已闻者固不胜踊跃,未闻者亦不虑弃遗。庶几谱事有成,群力终合也已。[3](卷3)

显然,王锡藩主张王氏合修通谱,乃是出于对时代的变化与本族现实处境的认识。他希望通过通谱的修撰,将王姓各族联合起来,达到“苟与他族偶有交涉,独力难持,犹得并力以相御”之效,从而避免被其他大姓欺虐的情形。此外,为使新建、南昌两地之王氏各族进入更广的族际联合中,王锡藩鼓励由余干马坡嘴徙居新建、南昌两地的王氏各族与原籍王姓合修族谱,以求获得更大地域范围内的联合。[3](卷3)王锡藩对同姓通谱的解释与实践,既反映了士绅为宗族在社会变革环境中向外吸收各种资源的策略,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同姓通谱”这一文化行为的政治色彩。

二、“同姓建祠”与宗祠管理的社团化

在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中,宗祠既是家族的祭祀中心,也是处理族中事务的权力场所。清末民初,随着革命思想的传播,“祖宗革命”、“家庭革命”等学说先后出现。它们不仅主张“欲革政治之命,必先革家族之命”,还要求取消一切祭祀祖先的礼仪,将祠堂中祖先的神主牌烧毁。[4](P104、P146)在这股革命思潮的影响和战乱的冲击下,江西许多家族的祠堂受到破坏。因此,士绅为了重建家族组织,在积极倡导修谱之外,还通过修复祠堂来强化家族组织应对时代变革的能力。如吉安县士绅、第一届省议会议员、民国《吉安县志》的编修者王祜认为:“苟畏难,不为祠事,必日就散弛,俎豆阙如,诒神怨恫,所遗附宅、店房,久亦或多损失,纵得人毅然复之,必有苦其倍难于今日者。”⑤在王祜看来,在大变革的时代,如果不能及时修复宗祠,不仅族人之间将会失去凝聚力,且族内的财产也将面临损失。今后即使有人愿意出力修复,必定遇到更大的困难。

在重建宗祠的同时,士绅还利用编修族谱的机会,制定相关规约,强化宗祠的权威性。如萍乡县士绅刘洪辟在《萍北泉溪刘瑞亭支谱》中就制定了“守祠规条”,从供奉香灯、洒扫堂宇、照料什物、查禁堆积、严谨防卫、听候呼唤等方面,对族人的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⑥万载《昌田钟氏族谱》在“族约”中亦有“肃祠规”的明文规定:

宗庙为礼法所在,尊卑长幼秩然,方成规矩。嗣后逢合议祠事,或理族人投祠事件,尊长、房长、斯文、禁首,依次列坐,公是公非,余人旁站静听,不得喧哗,亦不得杂嘴。至祭祀祖先,一年一举,尤宜各展孝思。凡属绅士有故意不到者,追还原给花红。祭时敬谨如仪,不敬者司过,长辈指摘照罚。不与祭者端立两旁,如有接耳交谈、东奔西走者,亦有罚。祭毕燕饮,绅耆坐位居上, 人坐位居前,不得僭越干咎。⑦

士绅对建祠一事的热衷与祠堂管理的加强,不仅为宗祠的延续提供了有利条件,还进一步强化了宗祠作为家族权威中心的地位。据1929年的《南昌县社会调查》记载:“民多聚族而居,各有祠堂,事无巨细,悉此会议,其有作奸犯科者,共除其谱,示不齿于族人。”⑧直到民国二十二年(1933),时人在万载县城看到的还是“各姓氏之宗祠家庙林立栉比,颇饶宗法社会之意识”;“各姓宗祠计有三四十所,所用门联,多为‘皆以明伦,庙中何殊庠序;是亦为政,门内等若朝廷’”[5](P25)的景象。

江西士绅在重建宗祠的过程中,除了以全族或房支的名义进行外,同样借助了同姓这一文化资源。自清前期始,同姓建祠就成为江西境内的一种普遍的联族活动。至乾隆朝,尽管地方官员以有碍地方管理为由,对同姓建祠严加甄别,但同姓建祠之风并未根除。至清末民初,在江西的城乡各处,甚至省城南昌,均建有众多的不同姓氏的总祠。这些祠堂或为一县某姓合建,或为一府单姓所造,有的还是全省同姓合建。如吉安《吉郡萧氏大宗祠主谱》就说道:“江右风俗从厚,甲诸行省。凡族聚而居者,靡不有祠。祠以派分,既各隆其小宗矣。而村又有合祀各派之宗祠,邑则有合祀各村之宗祠,郡则有合祀各邑之宗祠,甚至省会亦有合祀各郡之宗祠。”⑨不过,由于时代的变化,与传统时期的联宗活动相比,清末民初江西各地的联宗现象,与地方自治的推行存在着密切关联,甚至与地方政治派系之间的争斗亦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6]但是,就管理的模式而言,此时的联宗同样表现出强烈的时代性和政治性,有了现代社团的组织形态。下面试以省城“豫章罗氏宗祠”为例,略作进一步的分析。

“豫章罗氏宗祠”为全省罗姓共建,奉祀江西罗姓始祖、豫章太守罗珠(怀汉公)。据民国年间编修的《豫章罗氏祠志录》称,该祠在宋太平兴国时期,罗姓子弟德秀公曾“表请规复”。明清两代,该祠屡废屡修。民国初年,因该祠管理者腐败,其名下产业多处被盗卖。民国十六年,在南昌、新建数位罗姓人员的倡导下,各地在省城的罗姓子弟联合成立了整理委员会,清厘祠产,倡复旧规。不久,罗姓召开旅省同宗大会,改组了宗祠管理机构,成立“豫章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订立章程,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名称:本会定名为“豫章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

第二条 宗旨:本会以管理本祠公产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设立于本祠后进寝堂。

第四条 会员资格:凡我同宗旅省人士只须品行端正、热心公益、年龄在十六岁以上,经执监委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审查通过后,均得为本会会员,但每会员应缴纳等级费。

第五条 会员限制:有左列各项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吸食鸦片及售卖鸦片者;素无正当职业者;以赌博为惯性者;受刑事处分而未回复公权者;有精神病者。

第六条 会员权限:开大会时有发言权、表决权及选举权、被选举权,但被选举者年龄须在二十五岁以上。如遇对于本祠有利弊情事,得随时具备书面报告,应取具会员三分之一以上署名,即得召集临时会议议决之。

第七条 职员名额:本会暂定执行委员七人,监察委员五人,候补执行委员五人,候补监察委员三人,就执委七人中互选一人为常务委员。

第八条 职员职责:执行委员执行本会一切议决事件,监察委员监察本会执行事件。执行委员内分文书、会计、庶务、调查、交际五股。

第九条 职员选举及任期,每届以二年为期,期满举行选举职员大会,召集会员投票选举,以得票数最多者为执监委员,以次多数者为候补执监委员。连选得连任之,均为义务职。

第十条 会期:分大会、临时会、执监委员会三种。入会每年举行二次,以国历四月十二行之,临时会有必要事项举行之,执监委员会每星期举行一次。⑩

从上引章程内容来看,我们可以看出罗氏宗祠的管理组织呈现出以下特征:首先,改组后的罗氏宗祠管理委员会不仅实行会员制度,对会员的条件有了限定,且要求会员按等级缴纳费用。其次,章程对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也作了明确界定,并限定了委员会召开的前提。再次,委员会领导成员的构成,完全是按照现代政治选举的程序来运作,执行、候补均是单数,其中执行委员内部又分为五大股。因此,改组后的罗氏宗祠管理机构,实际上是一个按照现代社团的模式来组建的同姓政治联盟。罗氏宗祠管理的社团化,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新式社团已经成为地方社会政治和经济生活中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家族组织面对社会变革寻求现代政治文化资源的策略。

三、“废科兴学”与家族教育的新学化

在明清时期家族组织的发展过程中,科举功名无疑是一种重要的政治文化资源。许多家族通过设立族学、学田、宾兴等各种教育基金,鼓励族中子弟致力于科举,从而产生了一批科举世家。然而,在清末新政推行的过程中,清政府为了推动新式教育,“收教育普及之效而立地方自治之基”,于光绪三十一年正式废除了科举制度。进入民国后,随着新式教育的发展,学堂出身逐渐取代科举功名,成为时人进入仕途的有效途径。如史料记载:

江右文明进化,学校如林,惟设于省会中为最。南邑附郭而居,莘莘学子,由小学入中学,由中学入专门,毕业其中者,当不乏学识富有之士。况民国用人,多取学堂出身,如本年高等文官及司法考试所录者,各取其长,分发学习内务、外交者有之,海军、陆军者有之,财政、农商者有之,教育、交通者有之,他如法制铨叙等局、审计平政等院者,亦莫不有之,殆所谓因材器使,无求备于一人欤。?①

在此背景下,清末民初江西地区不仅出现了各种新式学校,且经历了一个由城市向乡村扩散学为培植人材之始基,公立私立,如栉如林。”?①据光绪三十三年学部总务司编制的《第一次教育统计图表》,当时江西共建有官立、公立、民立小学堂409所,其中官立高等小学堂73所,两等小学堂14所,初等小学堂71所,半口学堂3所,女子学堂1所;公立高等小学堂64所,两等小学堂33所,初等小学堂27所,女子学堂3所;民立高等小学堂6所,两等小学堂29所,初等小学堂83所,女子学堂2所。[7](P502-503)而这些遍布江西城乡的新式学校,大多与家族组织相关。如南昌县令为普及新式教育,就谕令南昌各地家族兴办族学。其文称:

案奉上宪通饬城镇市乡等处应各兴办族学,以收教育普及之效而立地方自治之基。查南昌市镇共三十五处之多,居民乡村共二百零九处之广,而成立族学不过十余所,亟应责成各处绅董、族长迅速兴办,不举办者即罪其族长;学龄儿童不入学者,即罪其父兄,并酌定条规如后:A期限。自出示之日起,限一月内,各镇市乡村将筹办方法来县报告。B学区。凡族大者,自一区以至数区不等,族小者,联合他族共为一区。C学费。凡各族祠宇均有公费,各村又有迎神、演戏、赛会、建醮各费,一律提拨。D罚章。示期一月内将办法报告,如有逾限不办不报者,罚钱四十千文。族学成立,如有儿童不入学者,将其父兄处以三千文以上至一百千文罚金,以家之贫富为断。祠宇公费如有不肯提拨者,即令其族长照数认罚。如族丁阻止,准其族长禀究。迎神、演戏、赛会、逋醮各费如有不肯提拨者,除另拘案究惩外,仍照数充罚。以上罚款,均拨为学堂之用。[8]的过程。正如丰城人邓立德所说:“慨自前清末造,欧风美雨,相逼而来,而吾国政府暨封疆大员,鉴潮流之所趋,毅然以停科举、兴学校为急务,岂好事更张,亦以学校为培植人材之地,其关系非浅鲜也。自是而后,提议兴学之人,风起云涌,大而都会行省,次而府厅州县,凡各种学校之规模,次第毕具。即再次而市镇、乡村,亦皆以小在地方官的强制推行下,许多家族纷纷建立起族学,其经费有的是由族人提供,有的则是全族筹措,或将族中公产作为办学费用。如南昌县胡氏家族学堂的经费,就是创办者胡士华提供,曾氏族立两等小学堂的费用则由曾氏合族共同承担。[7](P502-503)

民国初期,江西各地的新式小学仍然处于持续增加的态势。如民国《丰城通志稿》记载:“民国改元以来,庶政革新,以发展小学、提高民智为急务,取缔私塾补助小学,同时迈进不遗余力。城区更有县立模范小学、女子小学之设,乡村私立学校以历有增加,从此小学林立,数量之多,谅有可观。”⑬不过,与清末江西各地新式小学的创建一样,民国初期江西乡村新式教育的发展,仍然是一些家族组织的士绅阶层积极推动的结果。如民国《分宜县志》卷五记载,“车田私立培英高初两等学校,民国二年族绅袁玉麟、廷桢、廷槐、日润、延寿等集资呈报成立”;“介溪私立小学校,民国七年经本族士绅严嗣遵等筹款呈报,成立高初两等学校”。而《南昌纪事》卷三显示,南昌县内的40多所新式小学,亦大多为当地士绅及其家族创建。

上述种种情况表明,在清末民初江西家族组织的发展过程中,创办新式学校也是其寻求新的文化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如南昌县月池熊氏家族,就将原先用以资助族中子弟参加科举考试的基金,先后创办了“心远小学”、“心远中学”和“心远大学”,为家族和社会培养出一大批新式知识分子,成为江西近代历史上名副其实的教育世家。[9]不过,由于自身的力量有限,大多数的江西家族无法参与到更高层次的新式教育领域。因此,为了鼓励族中子弟积极追求更高的新式学历,许多家族制定了详细的奖励措施。如吉安县坊廓乡张氏家族就规定:“高等小学校,送毕业礼钱四串文;中学校,送毕业礼钱八吊文;而师范毕业者与中学校平等。至于游学各国学者,每年帮经费钱十二吊文,送毕业礼钱八吊文。”⑭而万载县潭溪万氏家族亦拟定了《暂行奖励规则》,并将其收入家谱之中,作为激励族人追求新式学历的最高典范。⑮

清末民初江西家族组织与新式教育之间所呈现出的景象,既是科举制度废除的必然结果,也是新式学历成为乡村社会中一种新的政治文化资源的有力印证。正是在士绅阶层的努力下,江西的家族组织通过创办新式学校,培养出一批新的政治和文化精英,为自身的发展和转型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四、结语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经历了“千年未有之大变局”。无论是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还是在乡村社会文化生活领域,无不经历了急剧的变动。以往的研究或是主张随着现代政治机构对乡村社会的渗透,原有的“权力的文化网络”被慢慢消解,导致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处于一种无序的状态;或是强调传统因素对政治变革的阻力,认为自上而下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之所以未能在乡村社会中确立起一套新的权力秩序,乃是受到了家族组织等乡村社会力量的强烈反对。这两种看法均来自于具体的实证研究,无疑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不同的区域历史经验来看,乡村社会文化传统与现代国家政治的关系,并不能单纯地归结为“二元对立”,而应在更多的区域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和理论思考,然后才能对此问题有着更为客观和完整的认识。

在明清时期江西乡村社会文化网络中,家族组织是重要的一环。它不仅与里甲户籍等组织融为一体,还在市场管理和宗教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晚清时期团练的创办和民团的组建,均与家族组织这一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系。清末民初,面对“地方自治”、“祖宗革命”和“废科兴学”等社会变革,江西的家族组织表现出极强的能动性和适应性。它们借助士绅阶层的政治优势,一方面通过编修族谱、修建宗祠、同姓联宗等文化活动,将各种传统资源与现代因素有机结合,导致了族谱编修的政治化、宗祠的重建及其管理的社团化;另一方面,家族组织既积极参与到新式教育领域,创办了为数众多的新式小学,又通过奖励措施激励族中子弟追求更高的新式学历。在江西的众多家族中,都不乏借助于新学获得政治上成功之例。如南昌县的月池熊氏家族,积极利用新学追逐社会权势,对地方政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10]清末民初江西家族组织族谱编修的政治化、宗祠管理的社团化以及家族教育的新学化,表明乡村社会文化传统与现代政治的融合性与有机性,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中国传统社会向近代转型的内在机制与时代特征。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在清末民初江西家族组织的调适过程中,除了借助修谱建祠、同姓联宗以及发展新式教育等文化资源外,还与义图制、商会组织,以及议会制等经济团体和政治机构有机结合,对地方社会的经济发展与政治格局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有关此一问题,笔者将另文探讨。

注释:

江西省谘议局《江西谘议局第一次常年会呈报议决案》(卷上),宣统二年刊本,第1页。

《万载辛氏幼房谱》(跋语),1914年。

《刘氏族谱》(新序),1915年。

魏元旷《潜园文集》(卷6),1933年。

王祜《复建长者公祠记》(序言),见《吉郡王氏长者公祠主谱》,1926年;黄天娥《民国时期吉安的宗族与地方精英——以吉安县坊廓乡为中心》,中山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萍北泉溪刘瑞亭公支谱》(卷5),1922年。

《万载昌田钟氏族谱》(卷首),民国时期修。

江西省农业调查所《南昌全县农村调查报告》,1929年,第127页。

萧敷政《重建郡城萧氏大宗祠主谱序》,见《吉郡萧氏大宗祠主谱》,宣统元年。

《豫章罗氏祠志录》(卷2),1943。

周德华《南昌纪事》(卷3),1920年,第59-60页。

邓立德《狮麓书改建富水小学记》,任传藻《丰城通志稿》(卷31),民国时期修。

任传藻《丰城通志稿》,民国时期稿本。

《吉安河东斋楼前张氏族谱》(卷2),1917年。

《万载潭溪万氏族谱》(卷上),1941年。

关于家族组织与晚清团练组织、清末民初民团的论述,可参阅(美)孔飞力《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1796—1864年的军事化与社会结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李平亮《辛亥革命时期的民团与社会权势转移》(《史学月刊》2006年第1期)。

[1]张筪,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时间时论选集(第3卷)[M].北京:三联书店,1977.

[2]钱杭.血缘与地缘之间——中国历史上的联宗与联宗组织[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

[3]王锡藩.立三堂遗集[M].南昌:新风楼,2003.

[4]胡伟希.民声——辛亥时论选[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

[5]陈赓雅.赣皖湘鄂视察记[M].上海:申报月刊社,1935.

[6]饶伟新.同姓联宗与地方自治——清末民国时期江西地方精英的文化策略[J].学术月刊,2007,(5).

[7]江西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志[M].北京:方志出版社,1996.

[8]南昌教育普及办法[N].申报,1909-05-12.

[9]薛隆基.熊育筧与月池熊氏——从家族到社会[M].南昌:内部刊物,1989.

[10]李平亮.近代中国的新学、宗族与地方政治——以南昌月池熊氏为中心[J].中国社会历史评论,2007,(8).

【责任编辑:王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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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518X(2015)02-0120-07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转型时期司法建构研究(1900—1928)”(11BZS058)、江西省社科规划项目“明清江西西北地区的市场、家族与乡村社会变迁”(12LS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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