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剑锋
(南京市交通集团,江苏 南京 210000)
2014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新《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并于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安的新起点。 新安法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的方方面面, 但在依法治安的新常态下,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成为企业有效推进各项安全工作的关键。
近年来,随着安全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政府监管力度持续加大, 企业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得到整体好转。 但笔者从一名企业安管人员的角度,发现个别企业仍存在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中责任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当前, 个别企业的安全制度仍沿用旧制度,未能与最新安全法律法规相结合,特别是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重要精神未能及时融入企业安管制度当中。
专职安管人员在企业安全管理中承担监管和协调督促等责任,但由于企业体制原因,相关人员在管理权限、安全绩效考核方面却未能获得相应的权益。 这种现状,不仅束缚了他们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手脚,也不利于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间合作经营的模式也趋于多样化,并出现了“外包”、“出租”等经营行为。 这些经营模式在为企业带来效益的同时,也产生了安全责任界定难的问题。
长期以来, 企业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重视职工文体活动、帮扶助困等常规工作,却忽视了参与和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会未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制度的制订以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等。
宣贯工作是企业有效落实安全责任的首要环节。企业在安全责任宣贯工作中存在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一方面,企业安管人员自身不熟悉或不理解新安法中关于安管责任的条款;另一方面,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手段过于简单和形式化。
新安法中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如第三条提出,要“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笔者对此条款有两方面的理解:①进一步明确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建设者和受益者, 同样也是安全生产毋庸置疑的责任主体,对于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生产安全责任性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②建立“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安全生产活动的参与主体不只是政府和企业,而是需要建立起企业、政府、职工、行业、社会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明确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职工行为主体责任以及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责任。
新安法中,关于企业内部安管责任界定内容,相关条款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阐述。 如第二条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针中增加了“综合治理”一词。 笔者认为,“综合治理” 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求企业各级、各部门都要参与到企业安全管理当中,落实“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管理格局。又如第四条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笔者认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要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这也符合习总书记提出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要求。 再如,新安法第四条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就提出了要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笔者认为,企业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各岗位人员必须依据岗位性质履行职责。
新安法第五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并在第十八条列举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项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是该企业的实际决策人、控制人。 但实际工作中,存在两种特殊情况:一是某些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时兼任子公司的董事长,但并不实际参与子公司的日常管理,而是由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 二是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生病、学习等客观原因长期缺位,其工作由相关领导代为执行。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 若企业发生责任性生产安全事故,依据法理解释,应由企业实际控制人全面负责。
目前企业管理者对合作经营项目中存在安全生产责任界定分歧的, 主要有两种项目合作形式: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与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单位间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划分;二是企业间出现发包或出租情况下的安全生产责任的界定划分。
(1)生产经营单位与安全技术服务单位的责任划分。根据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 管理服务机构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从法理的角度理解, 安全技术服务单位接受技术服务委托后,其在委托范围内的一切行为后果仍由委托的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而安全技术服务单位只对其提供的安全技术、管理服务负责。
(2)企业间出现发包或者出租情况下的责任界定。 根据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可以通过“以租代管、以包代管”的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 同时,还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履行两项职责: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目前,多数企业忽视了工会在安全管理中的作用。 对此,新安法中新增第七条明确了工会在企业安全监管与管理中四个方面的职责:一是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要行使监督职责;二是工会要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民主管理;三是工会要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参与安全规章制度的制定。
新《安全生产法》相对于旧版而言,在诸多条款上有了较大调整,并新增了若干条款。特别是在安全生产责任界定划分的表述上有了进一步调整完善。但与此同时, 部分企业相关制度却未能及时修订完善。所以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根据新安法精神,尽快修订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并依据企业实际,配套建立各项关于落实安全责任的安管制度, 如研究制定关于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有关规定等。
按照新安法要求,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要落实到全员。 但实际生产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所承担的安全责任及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在强调落实安全责任的同时,相应的安全绩效考核奖惩规定也要同步完善,并依据安全责任大小落实奖惩制度,确保权责利对等统一。
根据现有企业体制特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关键在于落实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只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以身作则,并确保安全生产中的人、财、物等资源配备到位,才能在企业营造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氛围,并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的客观条件。
新安法的宣贯手段既要注重实效,又要丰富多样,不能仅靠一次会议,一份文件,以走过场的形式进行宣贯。 要强化新安法宣传教育,可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是邀请有关专家开展新安法的专题培训,特别是在责任落实的问题上要讲清讲透;二是通过板报、告知牌等形式将新安法有关责任落实的内容进行挂牌巡展, 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三是根据新安法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开展以新安法为主题的文化活动,如新安法征文、新安法的软课题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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