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教学中互动式教学的改革实践

2015-04-15 09:34
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5年1期
关键词:互动式法学师生

章 群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471023)

高校法学教学中互动式教学的改革实践

章 群

(河南科技大学 法学院,河南 洛阳471023)

本文以心理学、教育学和社会学等理论为指导,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角度出发,结合笔者从事法学课程教学的实践经验,对师生互动式教学进行思考与探索。有效的师生互动式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以知识为中心,教师通过讲授、引导和点拨使学生获得大量的知识信息,并形成自主学习、自主思考、自主创新的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互动式教学;创新型人才;法学教学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都是采取“以教师为中心”,实行“满堂灌”的人才培养机制。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21世纪以来,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不仅需要具有高尚品德和丰富知识的人才,更需要具有自主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人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教师在教育实践中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角色理念;在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师生互动或生生互动培养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创新性,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自我提升、自主创新的能力,从而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基础。[1]

二、互动式教学

教学的本质就是教师与学生之间在教与学等方面的互动。英国学者阿什利(B.J.Ashley)等人根据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把师生课堂互动行为分为三种形式:教师中心式、学生中心式和知识中心式。[2]

阿什利认为,在教师中心式的互动行为下,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处于支配地位。教师通常采用“一言堂”的讲授教学方法,辅以奖惩结合的手段,学生作为教师备课和上课的对象,在课堂中主要是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是教师主动教授和学生被动接受的关系。

在学生中心式的互动行为方式下,学生与教师都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教学活动不是简单完成教师的预设方案,而是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的需求来推进,自动生成课堂。教学采用民主参与的方式,教师根据学生反馈的信息不断调整教学目标和方法,体现出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教师起到引导和点拨的作用,这种互动行为的最终目的是提高学生的全面素质。

在知识中心式互动行为模式下,师生关系是一种相对特殊的伙伴关系。其最终目的是教师为学生获得大量知识信息、构建系统化的知识体系奠定基础,为学生继续深造或获得一个相对理想的工作所必须面对的考评做好充分准备。

阿什利等人对师生互动式教学的分类有一定的代表性,但从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角度来考虑,笔者认为有效的师生互动式教学应以学生为主体,以知识为中心,教师将自己掌握的知识根据课程目标和学生的知识结构、反馈信息制作出预设的方案,通过讲授、引导和点拨使学生获得大量的知识信息,并形成自主学习、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的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互动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

法学是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科学。法学教育是一种实践性教育,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应用法律的基本技能是最基本的要求,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是法学教育的重要要求。在法学教育中开展互动式教学能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思考能力及创新能力,从而提高教学质量,以达到培养专业知识扎实、创新能力强的综合性法学人才的目的。

根据法学的学科性质,笔者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知识为中心、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理念,将课程教学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后教学两部分。其中课堂教学的师生互动形式分为教师讲授、“问”与“答”及学生演讲三种形式,课后教学的师生互动形式也分为三种,即互联网信息共享、面对面交流和电话沟通。

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互动式教学,教师都要本着尊重、信任、理解的原则,在教学过程中做到以下三点:第一,对所有学生都要本着赏识的态度。表扬优等生,鼓励后进生,使学生都能感受到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从而愿意在教师面前好好表现,尽量做到不让教师失望。教师的这种做法将会成为学生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第二,充分信任学生,相信每个学生都具备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让学生多参与,多表达。学生感觉到自己有想法、有价值,就能增强学习的自信心,激发主动学习的热情,从而有利于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师自身的教育创新。互动式教学是以教师的引导为基础的,教师要让学生明确教学目标,为学生的自学指明方向,教师还要向学生介绍相关的背景知识,为学生的理解打下良好的基础,因此,教师本身应当积极主动地学习,为学生营造民主、平等、合作、相互尊重的学习氛围。

阐述清楚具有共性的问题之后,下面具体地阐述以上几种师生互动形式教学在法学教学中的实践。

(一)教师讲授

在课堂讲授的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知识为中心,面向全体学生进行互动教学。教师在多媒体教室利用网络教学控制平台,通过音频和视频设备,准确、清晰地将教学内容传达给全体学生,师生互动具有直接、透明的特点。但是,由于多媒体拥有的信息量大,在课堂有限的教学时间里,师生之间的交流互动较少。[3]学习自主性强和胆大的学生能够争取到更多的互动机会,而胆小怕羞的学生在课堂上则更多地选择沉默,教师往往会将互动集中在少数活跃学生的身上。因此,在课堂中,教师应有意识地使每一个学生都能有自主选择的机会,引导学生积极参与,大胆发言。对于不主动发言的学生,教师可以采取“抛绣球”的方式让其回答问题,也可点名让学生回答,如此才能实现互动教学的全员性、广泛性。另外,在新课程的第一次课上,教师应就该课程的具体内容、课程考核、学习方法等与学生达成共识,使得学生对该课程形成一个较为完整清晰的框架。这样,学生才会有明确的学习目标,在学习中有的放矢,学习效果才有保证。

(二)“问”与“答”

保罗·佛莱雷说过:“没有了对话,就没有了交流;没有了交流,也就没有真正的教育。”[4]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教学内容和任务的实现往往是通过“问”来达到的。在课堂上,教师应以学生为主体,围绕课堂教学的目标和内容等提出问题,适时地对学生进行引导和点拨,因势利导,让学生多参与、多表达和多讨论,继而自发的达成教学结论,而非预设的结果。同时,教师要引导学生学会“问”和乐于“问”。应当促使学生从自身的学习体验和生活实践中提出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有兴趣、有意义的问题,然后由师生共同讨论和解答。另外,教师要对学生的“答”进行解读,以保证课堂提问的有效性。课堂提问的有效性还表现在有多少学生在本节课上有收获。这就要求教师应尽可能多地给学生“问”或“答”的机会,尽可能提升学生的参与面,以有利于学生学习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发展。

在法学教学中,教师应结合法学学科的社会性,提出一些开放性、有讨论价值的问题,活跃学生思维,让学生自己想学和乐学。教师提出一个有价值的开放性问题,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师和学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相互交流,使思想在更宽广的思维领域纵深发展,最后形成的某些想法甚至可能远远超出教师的预想,从而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地位。整个教学过程就是一个学生发现问题、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新过程,从而逐渐培养学生的创新性思维和能力。把开放性问题引入教学活动中,还可以使教师与学生的知识资源很好地相互交流和融合,课堂教学的氛围也更加民主、平等、和谐,这样的学习过程对学生来说是愉快、生动的,学生个体也能得到很好地成长和发展。

(三)学生演讲

为了培养学生的法学素养和独立思考、自主创新的能力,笔者结合法学学科的社会性,鼓励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关注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法律事件,认真思考,从互联网上检索资料,综合分析,最终形成自己的见解。然后将自己所关注的法律事件和自己对问题的分析、见解制作成PPT文件,在课堂上向学生和教师讲解。学生演讲结束后,师生共同就所讲内容进行讨论、点评。在这种互动式教学过程中,教师只是课堂活动的引导者,学生成为课堂活动真正的主人,掌握课堂主要的话语权,这不仅激励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还能够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让教师明晰学生的进步和所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对学生进行引导。

(四)互联网信息共享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以知识为中心要向学生讲授大量的知识信息,由于时间有限,学生很少有机会详细地表达自己对某个问题的想法和见解,这就使得课后的知识交流和信息共享成为必要。借助现代社会发达的网络技术,学生可以在课后就教学内容和信息以及自己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与教师和同学进行交流、讨论,从而能够通过自身的思考,不断整合各种信息,逐步建立起自己的知识体系;从而能及时察觉自己的进步与不足,随时调整学习状态,提高学习的质量。另外,学生通过网络自由地表达和传播学习的信息资源,还可以使其他学生从中有所收获,学生因此也能获得满足感和成就感,进而能够进一步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进一步提高其学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面对面交流和电话沟通

除了通过互联网交流之外,师生之间还可以通过直接的面对面进行交流或通过电话进行沟通。这两种交流的内容包括知识、个人今后的发展方向、生活和情感等多个方面。教师通过倾听学生的诉说,理解学生的诉求,及时帮助学生发现自身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通过肯定、鼓励等赏识性的方式与学生进行互动。面对面交流和电话沟通这两种课后教学方式有利于将学生学习的外因转化为内因。

四、结语

综上分析,互动式教学能够将教与学的过程有机的结合起来,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对学生、对教师都会起到事半功倍的学习和教学效果。但互动式教学要求教师有较强的驾驭课堂的能力,要能够控制学生紧紧围绕教学内容来互动,还要能够预见互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免使教师自身落入被动,从而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因此,互动式教学无论是对于学生还是教师来讲,都是一个提高和创造的过程。

[1] 高雪莲,高启杰.互动式教学模式与高校创新型人才的培养[J].高等农业教育,2008(3):64-66.

[2] B.Ashley,H.Cohen,D.Mclntyre,etal.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f Students’ Reasons for Becoming Teachers[J].The Sociological Review,1970(3):53-69.

[3] 刘国巍,辛元芳.信息化环境下互动式教学的开展[J].时代教育(教育教学版),2011(10):167-168.

[4] [巴西]保罗·佛莱雷.被压迫者教育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41.

[责任编辑:田丽华]

2014-11-13

章群(1975-),女,江苏连云港人,诉讼法学博士,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

G642

A

1007-9882(2015)01-018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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