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综述

2015-04-14 12:42:42谢玉梅孟奕伶
关键词:经营主体农业

谢玉梅, 孟奕伶

(江南大学 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经济学·管理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研究综述

谢玉梅, 孟奕伶

(江南大学 商学院,江苏 无锡 214122)

十八大以来,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国内大量研究厘清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发展制约因素及其发展路径,为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在实践中,各地根据自身情况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特征,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内外因素制约,我国应从土地流转体制、金融服务体系、农业保险等方面完善政府政策支持体系,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经营;规模化;可持续发展

家庭联产承保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创举,不仅从宏观上对我国农村发展和我国经济全面改革产生了深刻影响,而且从微观上实现了农业经营主体由集体经营向农户家庭经营的转变,使劳动力资源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和合理配置,这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增收的重要源泉。但随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化进程加速,第一次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红利效应也逐渐消失。到20世纪90年代末,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日益突出,大量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和工业部门转移,农村空心化和老龄化越来越严重,“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经营模式导致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不高,这客观上要求我国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面临全球气候变暖、洪涝干旱发生频繁、耕地和淡水等资源刚性约束、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加大和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十八大指出我国应该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农村会议和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此进行了重点部署,把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我国学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发展模式和发展路径进行了大量探索,研究内容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内涵、制约因素等方面。

一、新型农经营主体的内涵与主要类型

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我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2012年,我国十八大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2013-2015年连续三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我国要培育和壮大新型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但已有文件并没有具体定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在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了界定。例如,2012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定为“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2014年,四川省农业厅出台了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指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包括新型职业农民、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企业。

国内较多学者从比较视角,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界定为是建立在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但与小农户有区别的经济组织。例如,陈锡文(2013)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坚持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方向。[1]郭庆海(2013)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在家庭经营制度之上,具有相对较大经营规模,与现代农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户或农业经营组织”。[2]刘志成(2013)结合湖南省的实际情况,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坚持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基础上,创新发展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职业农民或者在其基础上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张照新、赵海(2013)以及江维国(2014)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定义为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好的物质装备条件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资源利用和土地产出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农业经营组织。[4-5]张扬(2014)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以农业产业为职业的农业经营组织。[6]吴金明(2014)和陈晓华(2014)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适应市场经济和农业生产力发展要求,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组织化社会化程度较高的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形式。[7-8]上述研究都强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农户的区别与联系。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随着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概念的提出,国内学者主要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及各地实践,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进行了归纳和总结。例如,黄祖辉、俞宁(2010)将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企业纳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范畴,并认为他们是中国现阶段农业发展的中坚力量。[9]汪发元(2014)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开发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10]孙中华(2012)和楼栋、孔祥智(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类型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龙头企业,它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微观基础和重要力量。[11-12]总的来看,国内主要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类型,但由于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性质不同,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也不同,国内对如何选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与发展路径存在不同的观点。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推崇专业大户发展论。专业户在20世纪80年代兴起,包括家庭副业自营户和承包经营户,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专业户中发展出专业大户。[13]陈春生(2007)基于专业规模角度分析,认为专业大户具有适度规模经营以及资本密集型特征,应该成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主力军。[14]纪永茂、陈永贵(2007)利用福建漳州市农村固定观察点的有关数据讨论分析,认为积极培育专业大户有利于在当前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下推进农业专业化、市场化和现代化进程。[15]

(2)推崇家庭农场发展论。黄宗智、彭玉生在2007年就提出相对于大规模的机械化农场,家庭农场具有劳动和资本双重密集型的适度规模经营特点,更符合我国地少人多的基本国情。[16]董亚珍(2009)、陈纪平(2012)认为培育有特色的家庭农场能够实现农业最佳规模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可能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17-18]。苏昕、王可山(2014)强调家庭农场一方面稳定了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是对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它提高了农业经营的市场效率和组织化水平,是未来农业经营制度的创新方向。[19]

(3)推崇农业合作社发展论。农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农业领域的重要组织形式,它能够实现单个农户所无法实现的集体功能,例如提高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力量、降低生产成本和市场风险等(Warman and Kennedy,1998)。[20]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农业合作社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也发挥着重要作用(Chaddad and Cook, 2004)。[21]张晓山(2009)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载体,[22]通过开展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促进农民联合与合作;[9]通过组织制度的创新,较好地解决小农户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服务社员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带动周边农户的发展。[23]张益丰、刘东(2012)认为农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是实现农业适度规模化与现代化的有效出路。[24]李显刚(2013)则明确提出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主体的成功探索。[25]

(4)推崇农业企业发展论。农业企业,尤其是龙头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环境和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具有较大的优势。通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骨干力量,已经成为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市场主体,[9]在不断完善与广大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的基础上,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产业化经营的先导力量将扮演独特而重要的历史性角色。[26]

还有部分学者提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因地制宜,进行分类指导,实施差别化扶持政策。例如,陈锡文(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类型要多样化,并由农民自己选择,但是不能脱离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以及各地资源禀赋和发展水平差异明显的实际。[27]而林雪梅(2014)则认为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既定条件下通过市场自发选择的结果,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是综合比较各类组织交易费用高低的结果。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也是不同的。[28]李明贤(2014)从产业链环节分析,专业大户具有生产功能,家庭农场具有生产与销售功能,合作社主要具有生产、加工、购销、融资及生产性服务功能,为专业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帮助其克服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中的困难,[29-30]农业企业则主要具有商品化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生产性服务功能。[31]田志宏、刘艺卓(2013)和陈晓华(2014)进一步提出了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不同作用: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是骨干,能有效集中现代农业生产要素,是发展合作经营的核心力量,将培育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作为新阶段农业经营体制创新的基础,使其成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合作社是中坚,在帮助农产品进入销售中心之中扮演者重要角色(Galdeano-Gomez et al.,2006),[32]链接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要深入开展合作社示范社的建设;龙头企业是引领,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关键,是提高集约化水平和组织化程度的重要力量,是带动其他经营主体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的核心力量。[13][33]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

大量学者主要从土地制度调整,农业经营者素质,农产品价值链升级等方面关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条件和途径。例如,黄祖辉、俞宁(2010)认为资源相对集中所产生的规模经济,专业化分工所带来的高效率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主要动力。[9]形成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土地制度创新,提高经营主体规模化;强化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农业生产的集约化;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实现农业生产资本密集化。[34]傅超、刘彦随(2013)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还需要处理好与土地经营权关系、与农村人才职业化培养的关系、与社会服务化体系的关系。[35]张扬(2014)则独辟蹊径借鉴波特的钻石模型理论从农业生产要素集聚的视角,分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农业生产要素在资源空间上高度集聚于农业经营主体,在政府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下,相关产业和市场需求的拉动下,通过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改变农业生产要素的存在状态并创造出能够打破传统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均衡状态的经济剩余,则形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6]楼栋、孔祥智(2013)则从农业分工的视角,运用间接定价理论,尝试对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生的原因进行理论解释,认为多种形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生是在农业生产与农业经营分工条件下各市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各类劳动交易费用进行综合比较后,选择不同的剩余权利赖以实现的最优组织结构的结果。[12]张克俊、桑晚晴(2014)则更进一步综合从分工、交易费用和制度变迁的角度来解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形成和发育机理。[36]农户作为理性经济人为提高经营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益纷纷进入农业专业化分工领域,从而使得各项具体生产门类从农业部门中分离出来,演变成独立的市场化程度高的产业部门,进而出现了一批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征

自我国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我国的农业经营主体则由集体转变为单个农户家庭。由于我国人地关系高度紧张,在农村形成了“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营格局。[37]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相比,黄祖辉、俞宁(2010)以浙江省为例,研究认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营规模、辐射带动、盈利能力、资金来源、市场导向、产品认证、品牌建设、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对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有重要作用。[9]周意珍、王丽兵(2013)以江西上饶为例,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三化”与“三强”特征。所谓“三化”即经营“规模化”、市场“导向化”、资金来源渠道“多元化”;“三强”则是指辐射带动“效应强”、盈利“能力强”、信贷支持有所“增强” 。[38]各学者通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实践的探讨,总结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呈现出规模化经营、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和市场化程度高等特点。具体表现如下: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规模化经营的特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并不是对家庭经营的否定,其实质是通过改善家庭经营的资源配置及其外部环境,实现农业生产环节的专业化、社会化。[39]同时,由于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这使得我国不可能像欧美等国家一样是大规模的农业现代化经营,而是发展符合国情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40]与传统小农家庭的人均一亩三分地的土地经营规模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要明显高于它。近年来,有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规模甚至达到数千公顷,在规模化经营的基础上实现对生产要素的充分利用,进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还体现在资金技术的规模化,既要求劳动的密集,同时也要求资金技术的密集。而传统小农受经营规模限制,难以实现资金技术以及资源利用的规模化,在市场拓展以及抵御风险方面也较弱,从而很难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妨碍现代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专业化生产的特征。传统小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表现出非常明显的细碎化、分散化的特点。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随着劳动分工的加强,其专业化生产的特征越来越明显。传统分散小农户之间由于缺少分工合作,彼此之间还存在很强的同质性,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效益低下,农产品生产成本过高,妨碍农业竞争力的提高。同时,“小而全”、“小而散”的传统经营特征,伴随着青壮年劳动力的转移,“五化”问题的严重,由此造成农业经营粗放化、技术选择简约化,劳动生产率低下,资源使用效率也不高。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专业化的分工合作,充分利用各生产要素,更好地促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同时,专业化生产可以通过对市场结构和生产者的影响而改善农业的发展条件,促进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的提高。[41]

(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集约化经营特征。传统小农家庭的生产经营方式较为粗放,单位面积的生产要素投入少、效率低、结构不平衡,受其经营规模小的制约,土地经营的机械化水平也很低,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业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同时也影响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转型升级。[42]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集约化经营,首先具有较高的设置装备,同时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具体包括先进的科技服务以及人力资本等,摒弃传统的小农管理理念,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现代的发展理念,从而提高生产要素的投入质量,改善生产要素的投入结构,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率。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市场化程度高特征。 不同于传统小农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导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在规模化经营基础上实施专业化、集约化的经营生产,因而具有较高的市场化程度。为增强农产品的经济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生产必须面向市场,并以市场为导向,根据市场的产品需求来实施农业的生产活动,有效对接市场,使产品都能够以较高的商品化率和经济效益进入市场 。[43]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制约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针对传统小农经营主体的局限性,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为更好的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而培育形成的,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受到自身内部运行与外部环境等多方面制约。

1. 内部运行影响因素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刚起步,其内部具体运行过程中还面临许多问题,带动服务能力较弱。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相对较小,距离规模化生产还有一定的距离,发育不足。[7]多数合作经济组织经费紧张,不能维持正常运转,甚至存在为了获取政府的政策优惠只挂名却不发挥实际作用的“空壳”、“冒牌”现象。[44]

(1)在经营观念与发展战略方面,长久以来受传统小农的自然经济经营观念的影响,在一定时间段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观念相对落后,不能做到及时用现代管理知识与创新意识来发展自身,发展战略不明确,从而无法通过管理创新产生持续的动力。

(2)在管理模式方面,除农业企业之外,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的大多数其他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都是家族式管理,这无形中造成了决策权力的垄断,在经营管理中通常用个人的经验替代民主管理创新,从而造成管理模式的单一。

(3)在市场运作方面,有些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能明确自身的发展重点,忽略应有的职能。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该定位于农业的生产和销售服务,但在具体运行过程中却严重忽略了销售服务,拘泥于生产环节,而多数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却又将自己的产品销售权转让给一些中介组织,更有甚者,同地区的一些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严重的相互模仿,同质竞争的现象,导致市场运作乏力、比较收益低下,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发展。[5]

2. 外部环境影响因素

(1)土地流转不规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离不开土地流转,而目前实际的土地流转过程却不尽规范,制约了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土地流转的不规范表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体现:一是部分地区对土地流转的重视度不够,从而流转意识较弱。[43]一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担心土地流转出去后会丧失抵押权,不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45]另一部分愿意流转土地,但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在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或签订了不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损害自身利益,或擅自毁约损害承包方的利益。二是流转程序不规范,缺乏相应的流转规范政策。土地流转过程中缺少相应的资金和政策支持,流转程序不规范,使得流转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容易引发纠纷。三是社会化服务组织不完善。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程序不规范加大了规模流转的难度,当大面积流转涉及较多农户时,如果意见无法统一,那么土地规模流转就无法完成,从而影响土地流转的效率。

(2)农业融资难。一方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身存在贷款抵押难、贷款担保难问题。十八届三种全会明确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抵押、担保权能,但相关法律尚未能同步修改。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由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开展抵押,在理论上不具有可行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46]而农业机械设备,产品存货等由于不易监管且价值不稳定,无法作为中长期大额抵押品。传统农户联保方式易引发风险传染,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如果用传统互保联保方式,需要更多担保人,交易成本较高,难以成为银行贷款的有效担保方式。[47]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滞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大、投入高、产业链条长等特点,进而形成金额大、期限长、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特点。而现下的农村金融机构设置的信贷管理制度,无法满足其金融需求。

(3)农业保险体系不完善,风险分散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生产经营具有脆弱性,面临市场、自然、技术等多种风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专业化程度高、投资周期长、规模大,使得其面临的风险更大,然而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化解风险的重要手段,目前的发展却很不完善,农业保险发展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求不配套,[48]尤其是政策性保险、巨灾保险和再保险远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需要。因而,一旦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然遭受重大损失,进而沿着融资链向金融机构蔓延。

(4)政府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近年来,为促进农业的稳定发展,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扶持补贴政策,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目前的农业补贴政策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项扶持政策并不多,[49]一些支农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脱节现象,各项政策由于通过部门逐级下达,在实施过程中不够灵活,使得各项政策之间缺乏整合性和衔接性,甚至存在与实际工作需求不符合的现象。[38]由于政策最终落实到农民身上经过的中间环节太多,导致寻租现象,增加了政策的实施成本,降低政策的实施效率。

(5)缺乏农业人才。农民的现代化是构成农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实现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则必须培育知识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新型后继农业人才。有调查显示,尽管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营者的整体素质相对较高,但在经营者中有近八成的年龄在40以上,当这部分人从农业产业中退出,后继人才是否能补充进去,情况不是很乐观。[9]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从政府层面来说是短期行为,相关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时效性。监管部门对投入的资金监管不够,从而使得教育监管质量不健全,教学效果评价体系也不完善。农业经营者进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农业创业与就业氛围不浓厚,无法提高年轻劳动力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支持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受到多重因素制约,国内大量文献从政策视角提出了相应对策。

(1)建立有利于土地流转的体制机制。要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经营,则必须要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以“三权分置”为遵循,即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39]合理引导传统小农户的土地流转向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体可以通过以下几项措施来规范土地流转:一是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为规范土地流转奠定产权基础。赋予农民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农村土地的权限,做好登记和颁证的工作,[27]从而建立权责明确,归属清晰、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的产权制度。二是建立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在遵从农户意愿的基础上,让其自主选择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并确保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对土地承包权的合法财产权利。[50]合理安排外出工作农民的承包土地和集体收益,并鼓励非农产业的农民在能够获得稳定收入的前提下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51]通过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来减弱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促进土地的流转。

(2)加强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要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和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则必须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健全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43]首先,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情况、资产特征创新担保抵押方式,有针对性地扩大抵押担保范围,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短缺的问题。[47]同时,创新信贷产品和信贷管理方式,对经营效益好、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满足其对大额流动资金的需求,适当提高信贷审批额度,放宽融资期限。其次,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过程中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的覆盖面,重视微型金融的独特作用,重点引导各类资本进入新型农村金融机构,[51]同时拓宽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业务种类。最后,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府对购买保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给予合理的保费补贴。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发展农业保险模式,发展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农业保险产品,[32]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如气候指数保险、产量指数保险等,创新银保合作支农方式,完善农业保险体系,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风险防范能力,也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增信。

(3)建立健全政策支持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策环境的好坏,因此,一定要实施好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针对未能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造成不良结果的行政人员,要给予相关程度的处罚。同时,要逐步完善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要扩大相关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设立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转向资金。另一方面,要增加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38]可以在现有补贴类型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土地经营面积、产出量、商品量等进行直接补贴。[44]同时,设立中央及各级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省略不必要的中间环节,提高政策的实施效率。

(4)培育新型农业人才,壮大新型主体发展力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着眼于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现代新型农民。首先,创造一个良好的农业就业创业氛围。新主体的经营者不能仅依赖于传统的农民,要倡导一部分的大学生、农业企业家成为新营主体的经营者。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背景、学历和优劣势,开展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扶持。其次,建立健全进入退出机制。[9]不改变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退出机制,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在进入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对其进行资格和能力认定,择优选择,从而提高进入者的积极性。最后,完善人才培训体系,积极发展符合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强化农业职业教育的公共性,[40]加大对它的投入,对新型职业农民实施专门化的培训,探寻创立标准化的农民职业教育体系,建立相应的人才库,扩大农业职业人才培训的覆盖面。

五、简要结论

从十八大提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战略举措以来,国内研究厘清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涵、与传统农业经营主体的区别、发展制约因素及其发展路径,为我国如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奠定了理论基础并为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继承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或多种形式共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利于解决传统家庭经营中存在的“小生产”和“大市场”矛盾以及农村空心化和老龄化问题。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实现农村经济增长和实现农民增收的有效路径。与传统农户相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具有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特征,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产品竞争力。

(3)构建多重政策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不仅受到来自农户自身禀赋、教育程度、经营理念、管理手段等自身因素的制约,还受到融资、保险、土地流转、政策支持不到位等外部因素的制约。因此,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我国应不断完善土地的流转机制,建立健全金融、保险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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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蒋萍)

Research Summary o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XIE Yu-mei, MENG Yi-ling

(School of Business, Jiangnan University, Wuxi 214122, China)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in our country have got great development. Through numerous studies, we have clarified the concept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entities and the development constraints and path, which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and useful reference for practice. In practice, according to actual situation in different regions, specialized households, family farms, farmers cooperatives,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have been regarded as the main forms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farmers,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hav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scale, specialization, intensity and marketization, in line with the direction of modern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 However, faced with the internal and external constraints during the development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we should improve the government support system from land transfer system, the financial service system, and agricultural insurance to promot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Entities; Household Management; Large-scal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2015-05-4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农村金融与风险管理”(项目编号:NCET-11-0664);中央高校科研专项基金“基于农产品安全、气候变暖视角的农业生产方式转型路径与模式选择”(项目编号:JUSRP51416B)。

谢玉梅(1966-),女,江苏宜兴人,江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农村金融与区域经济。 孟奕伶(1990-),女,江苏宿迁人,江南大学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学。

F323

A

1671-6973(2015)05-006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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