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林+张起燕
大陆的知识产权立法起步较晚,但通过借鉴有益经验,发展速度较快,在十多年的时间内便建立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相应制度。
大陆重视知识产权问题
1982年8月,大陆开始施行《商标法》;1993年适应国际化要求做了重要修改,不仅保护商品商标,而且保护服务商标,并按国际公约要求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专利法》自1985年4月开始实施,1992年修改后的《专利法》把保护范围扩大到食品、饲料、调味品、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由15年延长到20年。1991年6月,大陆开始施行《著作权法》,国务院又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1997年3月,国务院还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保障农、林业上的作物新品种的开发。1994年大陆人大审议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对商业秘密给予了有效保护。大陆现行知识产权保护的主题已经覆盖当代知识产权的绝大部分领域,并且先后加入了主要国际公约,积极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义务。至此,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在大陆已基本形成,并与国际规范接轨,成为促进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有力杠杆,成为发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环境与条件。
此外,大陆知识产权执法机制也得到了不断加强,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协调指导机构构成的执法体系有效运作,法律实施状况大为改善。已有14个省市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庭,为国内外权利人提供了法律保障。专利局、商标局、版权局均设立了行政执法机关。1998年,大陆又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大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建立新型科技、经济、文化体制的组成部分。大陆30多个省市建立了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指导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并建立由各行政执法机关代表参加的联合执法队,集中执法力量和执法手段,查处大案要案,解决地区突出问题。
两岸经贸交流伴随知识产权纠纷
自上世纪80年代末台当局开放台胞赴大陆探亲以来,有越来越多的台商到大陆投资,台当局也随后采取有限放宽大陆资本入台的限制等政策,台商及岛内民众或企业申请大陆专利案件增长十分迅速,由此衍生出一系列与两岸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根据大陆的规定,自1985年起,台湾居民便可在大陆申请商标和专利。但直到1994年,台湾地区才开放大陆向台湾申请商标与专利,而且规定的范围相当狭窄,内容简略。这种知识产权法律方面客观存在的较大差异,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成为更深层次的两岸经济交流的一大障碍,也是造成前些年两岸知识产权纠纷逐渐增多的原因。
据统计,1985至1995年台商在大陆的专利申请数量共为21,323件,其中核准14,621件;同期大陆到台湾申请的专利数量为36件,其中核准20件。随着海峡两岸的经贸交流迅猛发展,到1999年底,台商在大陆的专利申请数量共为50,935件,其中核准36,807件;同期大陆到台湾申请的专利数量为122件,台湾只核准47件。
在商标申请方面,到1999年底,台商向大陆申请注册商标合计为32,187件,大陆批准23,924件,批准率为74.3%;同期大陆厂商在台湾申请的商标有511件,已经公告注册的有300余件,已获注册的著名商标包括:五粮液、酒鬼、汾酒、海尔家电、同仁堂制药与谭鱼头餐厅等。
因为知识产权关系到工商业者的切身利益,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对于两岸投资、贸易、科技的正常交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台湾的技术随着台商投资而流向大陆,是不争的事实。例如通过台商对大陆农业投资,将台湾的生姜、空心菜、西瓜、草虾等优良种苗带入大陆,并且将水产养殖、畜牧、林业、农副产品加工保鲜等农业配套技术也传入大陆;同时,台湾农业科技、设备和管理方式也不断涌入大陆。
在工业技术方面也是如此。例如北京四通数据公司是大陆最大的办公设备制造企业,在设计制造收银机过程中遇到一个数字辨别器方面的制造技术关键难题,他们向世界十几家先进厂商发出购买技术的合作启事,都未获理睬,结果却是一家台湾事务机器公司出售了相关技术,而解决了四通201收款机的制造问题。
台湾引进大陆专利技术
不过,这种技术转移并不全是单向流动的,大陆也有很多优良农作物种质品种和物美价廉的技术向台湾企业转让。例如台湾曾从大陆引进了荔枝、甘蔗、梨等瓜果品种,这对台湾品种的改良起了较好作用。台湾中国生产力中心曾协助岛内厂商向大陆购得红外线技术夜视镜,仅花费10万美元。如果向美国购买,出价10倍还不一定能买到这项原属军事机密的先进技术。大陆有许多高新科技已臻世界一流,台湾厂商访问大陆,发现全球仅有两家公司能够生产的高真空帮浦,其中一家就在大陆。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为韩国浦项理工学院制作的一台60兆电子伏直线加速器装置,运转顺畅,而新竹清华大学向瑞典订购同类加速器不仅价格高得多,而且性能也不高。
台湾经济主管部门于1993年5月核定发布了《大陆地区生产技术引进许可办法》,认为两岸技术水准虽有不同,某些成品及制品的中间技术为台湾产业升级所迫切需要,岛内厂商可适时合法引进。“投审会”依此批准了水处旦用中空纤维膜技术、水固型聚氨酯绷带、圆钢及螺纹钢厂规划等4项自大陆引进的产业技术。
1998年7月,科技部部长朱丽兰以专家身份率8位科学家赴台访问,带去了多达246个科技项目,涵盖了通讯、电子、航天、机械、石化等类,为后来的两岸科技及其产业合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同年,大陆有关科技部门由国家科委秘书长林泉和外经贸部副司长丘德亚带队,组团赴台参加“亚太经济合作技术交流展示会”,展示的项目包括生物科技、电子电机、环保、化工等,备受台湾各界瞩目。会后与台湾企业签订了70多项技术专利转让协议,包括工业用微波加工机、防止辐射涂料等。
两岸经济合作进入新阶段
2001年,大陆作为主权国家加入世贸组织(WTO);第二年,台湾以特别关税区的名义成为世贸组织的正式成员,从而成为世界经济体系中的伙伴,这对两岸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作用。首先,关税的持续下调以及非关税措施的减少,有利于促进两岸生产要素的有序流动和经贸关系的正常发展,从而使两岸经济联系进入良性互动的发展轨道。大陆经济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投资环境逐步改善,对台商的吸引力断增强,有助于提高两岸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两岸产业进行合理分工。加入WTO后,台湾电子、机械、钢铁、塑胶等数十项产品更具有开拓大陆的潜力。
其次,两岸加入WTO后,在世贸组织体制内,双方一方面是平等成员,同时又具有主权国家与单独关税区之间的关系,这种双重关系使得两岸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具有特殊的复杂性。中国大陆和台湾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必须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TRIPS规定了成员保护各类知识产权的最低要求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根据TRIPS的规定原则,如果向其中某一成员提供了知识产权方面的优惠政策,则应给予其他成员同样的权利;而且,TRIPS规定了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在两岸出现知识产权纠纷时,可适用其中规定的机制解决。这使得两岸之间的区际知识产权法律冲突更加复杂化,两岸之间的知识产权冲突协调必然要考虑更多国际因素。两岸之间如果向对方提供更多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则与世贸组织的体制之间存在冲突。因此,需要采取灵活的方式,建立两岸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安排,在其框架下协调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但可以规避这种冲突,而且可以进一步促进两岸的经济合作。
2001年11月,台当局解除了赴大陆投资5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禁令,并开放笔记本电脑、手机等1223项产品赴大陆投资;2002年3月,进一步有条件放宽了对8英寸晶圆厂的投资限制。台当局还对原有大陆经贸政策法规也做了一定程度的调整,于2001年4月和2003年10月两度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放宽了两岸投资、贸易、金融交流等领域的限制。这些政策调整使得两岸经贸关系进一步向多元化方面发展,贸易迅速扩展、投资不断增加,科技、农业、金融交流方面取得较大进展,台商赴大陆投资及两岸贸易迅速发展,两岸经贸进入全面发展阶段。
此后,台商在大陆的投资活动形成新的高潮,不仅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规模不断扩大。台商投资扩及到信息科技领域,半导体、笔记本电脑、手机、电信设备等行业纷纷移师大陆,“大陆接单,大陆出货”的出口导向产业成为主流。台商大多采取独资设厂方式,建厂地点日趋集中。长江三角洲迅速崛起,成为台商投资高科技产业的重点地带,仅苏州地区投资电子信息产业的台资企业就达500多家,群聚效应彰显。另一趋势是台商将研发基地移至大陆。神达、仁宝、大众、华邦等科技企业陆续在大陆筹设研发中心、IC设计中心及软件开发基地。
据统计,2000~2007年,台商在大陆投资项目合计31600多项,协议金额约600多亿美元,实际到资220亿美元。截至2007年底,大陆台资企业累计7.8万家,台商数量超过100万人,协议投资金1000多亿美元,实际投资490亿美元,台湾成为大陆第五大外资来源地。大陆则高居台湾对外投资的首位,吸纳台资金额的投资总额比重超过2/3。
这一时期,台商在大陆的投资形成新的高潮,不仅数量增加,而且集聚规模不断扩大,以电子资讯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大量涌入,并从以往单打独斗转为集体合作,投资策略也转变为“生根”战略,签约期限一般都在40年以上。从投资区域来看,台商经过向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密集投资后,在大陆“西部开发”、“中部崛起”、“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等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台资转移的趋势明显,从初期的沿海地区向内陆延伸,加快“西进”和“东扩”,新一轮的产业多元化和升级转型正在展开。从投资行业来看,服务业成为台商在大陆新热门,尤其是生产性服务业及工商服务等领域最为突出,包括物流、金融、保险、证券、医疗、专业服务等;继以轻纺业为代表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以石化重化工为代表的资本密集型产业、以电子业为代表的技术密集型产业之后,目前以服务业为代表的台商投资热潮正初步形成。从投资主体来看,台商投资由中小企业主导过渡到大企业主导;台资中小企业拉动对生产原材料及半成品的需求,促进台湾中上游工业生产企业前来大陆投资设厂,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除在制造业领域的层次提高外,台商投资范围与领域也不断扩大,涉及房地产及土地成片开发、商业、金融、保险、证券、风险投资、旅游、专业服务、信息广告、医疗、教育、媒体等诸多领域,可以说几乎没有不涉及的领域。台资企业在大陆培训了大量的产业员工,不仅提升生产技术,也提升了企业现代化观念、经营管理能力,对大陆经济快增成长大有利处。
台商投资大陆,不仅带给台商巨大的收益,而且带动台湾经济的产业升级和竞争力的提高。台湾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至大陆,成为这部分产业继续生存和获利的支柱。同时,此种转移释放出许多劳动力,其中很大一部分转移到了第三产业的服务业领域或知识含量较高的产业,这对优化台湾的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台湾投资大陆的高科技产业也同样表现出骄人的成绩。对于台湾电子信息产品全球市场占有率的增长,作为生产基地的大陆功不可没。由于规模经济效益以及制造成本的下降,投资大陆的台湾电子信息制造业在国际上确立了代工的首席地位,使该产业的竞争力明显得到延伸。
另一方面,投资大陆为台湾造就了不少国际知名品牌。由于台湾本岛市场狭小,企业创建自有品牌不易,因此台湾制造业一向以国际代工为特色,拥有不少国际代工的企业,却少有知名品牌。这种情况因台商进入大陆投资而改变。像这种以大陆为产业新起点创造新成就的例子有很多,例如经营“康师傅”方便面的顶新集团,1988年前在岛内只是一个经营油脂的小企业,现今已在大陆拥有100多个工厂,年营业额达数百亿人民币。其他如服饰业的丽婴房、蜜雪儿,食品业的旺旺、统一、仙踪林、徐福记;厨房卫生洁具业的和成、樱花;高科技产业的宏碁、华硕、威盛、富士康等,这些都是台商在大陆形成的知名品牌。
两岸亟需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
然而,由于台湾民进党当局阻挠两岸交往,两岸之间一直没有建立常设的知识产权纠纷协调平台和机制。尽管两岸之间知识产权学术方面的交流比较活跃,例如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台湾政治大学等单位每年都联合举办“海峡两岸知识产权学术交流研讨会”,但在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方面,两岸之间一直没有官方的沟通渠道和方式,缺乏常设性的、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协商平台。这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缺乏,使得两岸之间知识产权纠纷方面的摩擦不断,损害了两岸投资者的权益。
随着两岸间经贸往来频繁,再加上文字语言相通,频频出现一些著名商标或著名产地名称被仿冒与恶意抢注,以及著作被盗版的现象。例如大陆著名商标“五粮液”、“两面针”、“娃哈哈”、“椰树”、“联想”、“惠泉”、“七匹狼”等商标在台湾遭抢注,而台湾的“永和豆浆”、“真锅咖啡”、“捷安特”、“诚品”、“钱柜”、“慈济(医院)”等著名商标在大陆被仿冒,“长寿”、“金门王”、“永和”、 “阿里山”、“日月潭”、“梨山”、“池上”、“西螺”、“燕巢”、“古坑”等著名商标被大陆一些人抢先注册的事件。虽然经两岸有关部门的协商,部分被抢先注册的商标已被撤销,但对这些产品及所有人的声誉与利益已造成不良影响。商标抢注事件的发生,给两岸企业的互相成长带来了障碍,也无益于两岸正常经济秩序的建立。
近年来华语创作市场兴起,华语歌曲、电影、电视节目等在两岸均受到欢迎。由于两岸历史文化的共通性,使台湾人民所创作的著作及创设的品牌,更容易在大陆引起共鸣及传播。据台湾业者非正式的估计,台湾原创歌曲在大陆正版市场的销售额约为台湾的10倍以上,显见大陆作为全球最大华人市场的重要性。但也出现许多借助互联网非法下载、传播影音侵权事件,对两岸影音娱乐产业及文创产业造成很大的冲击,导致权益人的损失。例如周杰伦、蔡依林、杨丞琳、S.H.E、五月天等台湾著名歌手的歌曲,《康熙来了》、《就想赖着你》等电视节目以及《艋舺》等台湾电影,除常被大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复制外,也常经由网络被非法下载。以《艋舺》为例,片商评估,因受的盗版而影响电影票房达20%,损失约1亿元新台币。
当时台湾影音文创产品进入大陆市场,必须先通过香港来进行著作权认证,再向大陆有关单位申请审查通过后,才能在大陆地区发行。在这样的过程当中,除了延后在大陆发行的时间外,也很容易被别人盗版。因此,有必要通过协商,积极争取由台湾本地相关产业协会直接办理著作权认证,缩短台湾的影音文创产品进入大陆的时间,并降低被盗版的风险。
进口台湾水果由于品质优异,在大陆广受消费者喜爱,但市场上一些真假台湾原产水果的混销事件时有所闻,最终造成部分大陆消费者对台湾水果产生负面印象,影响到台湾农产品的后续销售,不仅损害了台湾果农的权益,也使大陆的消费者花了钱却得不到相应的品质保障。
根据台湾“智慧财产局”于2008年委托台湾工业总会开展的“台湾厂商在大陆智财权保护问题”的调查统计,大陆台商认为最需要两岸协助解决的知识产权问题分别为:建构沟通平台(57.7%);优先权问题(57.30%);打击仿冒盗版(52.3%);建立审查高速公路机制(46.30%);建立各类专家资料库(39.9%);商标抢注问题(39.5%);强化台商管理能力(36.7%)。可见,多数台商皆期望台当局协助他们解决在大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以上这些都表明,两岸之间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非常重要,亟需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创造对双方更有利的投资环境。